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光学装置。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机动车辆的安全驾驶需求越来越强烈,车载镜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同时目前市面上的此类焦距段镜头(焦距2.8mm)普遍分辨率不高,一般集中在百万像素以下,且光圈、像面和视场角均不够大,甚至为实现大光圈效果造成镜头结构复杂、成本较高等缺陷。从安全性、稳定性和竞争性等方方面面考虑,系统的环境适应能力也需要兼顾。因此,设计一个大光圈、大角度、大靶面、低成本并且热稳定性好的高清光学成像装置就显得十分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涉及主要针对车载监控用大光圈并保证在-40℃~135℃不离焦以及消紫边的光学装置。
为达到以上设计要求,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焦距为2.8mm的6G全玻结构且高低温共焦及无紫边现象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沿光线入射方向依次设置的凸凹负光焦度的第一透镜L1、双凹负光焦度的第二透镜L2、凸凹正光焦度的第三透镜L3、凹凸正光焦度的第四透镜L4、凹凸负光焦度的第五透镜L5、双凸正光焦度的第六透镜L6;
其中,所述光学装置的所述透镜L1与L2的轴向距离为3.23mm,所述透镜L2与L3的轴向距离为2.11mm,所述透镜L3与L4的轴向距离为2.61mm,所述透镜L5与L6的轴向距离为0.11mm。
优选地,第四透镜L4和第五透镜L5相互胶合形成组合透镜。该装置的六片透镜的焦距、折射率、曲率半径及镜片厚度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表1
上表中:“f”为折射率,“n”为折射率,“R”为曲率半径,“d”为镜片厚度,右下标“1,2,3..”对应透镜“L1,L2,L3...”,“-”表示方向为负方向。
综合以上,该光学装置还必须满足所述透镜L1与L2的轴向距离为 3.23mm,所述透镜L2与L3的轴向距离为2.11mm,所述透镜L3与L4的轴向距离为2.61mm,所述透镜L5与L6的轴向距离为0.11mm。
本设计主要通过控制调整6枚4组透镜的焦距值。
即-2<f12/f<0;
1<f3/f<3;
5.5<f45/f<7.5;
2<f6/f<4.5;
其中,其中,f为整个光学系统的焦距,f12为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的组合焦距,f3、f6分别为第三透镜和第六透镜的焦距,f45为第四透镜与第五透镜的组合焦距。
此外,本实用新型的光学装置还满足:
φ12<0;
φ3>0;
φ45>0;
φ6>0;
其中,为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的组合光焦度,分别为第三透镜与第六透镜的组合光焦度,为第四透镜与第五透镜的组合光焦度。
各枚透镜的焦距值见上表1。
有效的保证本实用新型能在-40℃~135℃的温度变化内不离焦。并且合理的采用镜片材料和调整各镜片的光焦度可以消除紫边和很好的提升边缘画质,保证很高的成像品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透镜组装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光学装置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波长VS焦移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常温20℃MTF曲线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低温-40℃MTF曲线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高温135℃MTF曲线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可以理解的是,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描述,附图中仅示出了与本实用新型相关的部分而非全部内容。
见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包括沿光线入射方向依次设置的凸凹负光焦度的第一透镜L1、双凹负光焦度的第二透镜L2、凸凹正光焦度的第三透镜 L3、凹凸正光焦度的第四透镜L4、凹凸负光焦度的第五透镜L5、双凸正光焦度的第六透镜L6;其中,第四透镜L4和第五透镜L5相互胶合形成组合透镜。所述透镜L1包含相对的R1面和R2面,所述透镜L2包含相对的R3面和R4面,所述透镜L3包含相对的R5面和R6面,所述透镜L4包含相对的 R7面和R8面,所述透镜L5包含相对的R8面和R9面,所述透镜L6包含相对的R10面和R11面。
实施例一
当该实用新型的六片透镜的焦距、折射率及两枚玻璃透镜的曲率半径、厚度满足表1条件时,同时满足所述透镜L1与L2的轴向距离为3.23mm,所述透镜L2与L3的轴向距离为2.11mm,所述透镜L3与L4的轴向距离为 2.61mm,所述透镜L5与L6的轴向距离为0.11mm,垂轴色差见图3,可见紫光的离焦量较小,紫边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实施例二
当该实用新型的八片透镜的焦距、折射率、曲率半径、厚度满足表1 时,由图4、图5、图6可以看出设在20摄氏度常温、零下40℃低温、零上 135℃高温等极限条件下MTF曲线都没有出现严重的离焦现象。
其中,图3-6中部分标识可参见下述解释。
MODULUS OF THE OTF——调制传递函数(MTF)值
SPATIAL FREQUENCY IN CYCLES PER MM——空间频率每毫米线对数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