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胶机上料自动定位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6951发布日期:2018-12-28 18:49阅读:355来源:国知局
刮胶机上料自动定位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显示面板的制作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显示面板生产中使用多规格尺寸刮胶机的上料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 简称TFT-LCD) 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不断提高,内嵌式触控面板将大行其道。相较于外挂式薄膜触控,In-Cell及On-Cell等内嵌式触控面板不仅效能更佳,且可满足产品轻薄和低成本设计要求,已快速被智能型手机、平板及笔电制造商采用,由于In-Cell触控技术布线密度大,造成生产良率低和触控IC设计匹配存在干扰等方面问题;On-Cell触控技术不只应用于LCD面板,也被应用在AMOLED面板。它与触控IC厂商合作开发出以“单面单层”触控感测器搭配触控IC,可支援二到五指多点触控的低阶与中阶解决方案,大大提高了生产良率。目前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供货量增多且价格下滑后,LCD On-Cell触控面板渗透率势将更形扩大。

On-Cell是将触控感测器做在彩色滤光片玻璃(CF Glass)上,需要对TFT-LCD布线进行对位刮感应光刻胶操作。实际操作中,由于On cell要按产品分割小规格尺寸进行减薄和镀膜,造成On cell产品规格尺寸繁多,为了保证刮胶位置准确性,需要进行基板对位,最后对基板进行曝光、显影等工艺。然而,现有刮胶机基板对位装置存在只有一个产品规格,无法实现多种产品规格的对位,造成设备利用率低,因而On-Cell制程需要改进多尺寸变化刮胶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刮胶机上料自动定位系统,适合多种尺寸的基板上料使用,且基板对位方便、快捷。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刮胶机上料自动定位系统,该结构具有刮胶工作台、刮刀、上料机械手,刮刀设置在可往复移动的方式的刮胶工作台上侧;上料机械手是伺服控制机械手,上料机械手具有并排设置的承托臂;以及具有整列预定位装置,以致上料机械手上料给刮胶工作台之前通过整列装置给予基板整列预对位。

上述方案进一步是:所述整列装置基于靠边整列基板,整列装置到位挡块在中心线相对固定,其它二边整列块采用电机驱动整列纠偏。

上述方案进一步是:所述刮胶工作台上具有围绕刮胶工作台中心分布且分区控制的顶针及真空吸气槽。

上述方案进一步是:所述整列装置的整列区中心与刮胶工作台的中心在一直线上。

上述方案进一步是:所述机械手由伺服电机控制,精确控制基板移动到刮胶工作台的中心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上料机械手采用伺服控制机械手,上料机械手具有并排设置的承托臂,适合承托不同尺寸的板材,满足多种尺寸的板材上料;上料机械手上料给刮胶工作台之前通过整列装置给予基板整列预定位,从而获得基板居中效果;再由伺服机械手精确控制手臂位移距离,使基板放置到刮胶工作台中心位上,实现基板自动定位,方便刮刀涂胶作业。由于结构简单,使用及维护简便,符合产业利用。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参阅图1所示,系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示意图,本实用新型有关一种刮胶机上料自动定位系统,该系统具有刮胶工作台1、刮刀2、上料机械手3以及整列装置4,刮刀2按可往复移动的方式设置在刮胶工作台1的上侧;上料机械手3是棱摆式机械手,上料机械手3具有并排设置的承托臂31。整列装置4设置在上料机械手3和刮胶工作台1之间,以致上料机械手3上料给刮胶工作台1之前通过整列装置4给予基板整列预定位。

本实施例中,所述整列装置4基于靠边整列基板,整列装置4具有到位挡块42和两侧的整列块41,整列装置的到位挡块42在中心线相对固定,其它二边整列块41则移动整列。当基板传动到挡位块42停止前进,再由两侧整列块41可通过电机丝杆机构驱动整列纠正基板,使基板获得居中预定位,上料机械手3上升托起基板,由程序精确控制机械手3移动,到达刮胶工作台1上方的中心位置。刮胶工作台1上具有围绕刮胶工作台1中心分布且分区控制的顶针11及真空吸气槽12,整列装置4的整列区中心与刮胶工作台1的在一直线上。当上料机械手3托起基板移送到中心位置时,刮胶工作台1的顶针11升起托起基板,同时控制上料机械手3收回待机位置,然后程序控制顶针11和基板一起降落到刮胶工作台1的台面;启动真空 电磁阀,吸真空气流通过真空吸气槽12,让基板吸附在刮胶工作台1的中心位置,从而使基板定位刮胶工作台1的中央,方便刮刀2进行定位刮胶操作。由于结构简单,定位准确,工作稳定性好,方便使用及维护。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他多种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型,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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