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灯座,其具有在所述灯座的一侧端面开口的凹部;
基板,其上设置有发光元件;
传热部,其呈板状,所述传热部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灯座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之间;
供电端子,其从所述凹部的底面突出;
凸部,其设置在所述凹部的底面以及所述凹部的侧壁面中的任意一个上,并且所述凸部与所述传热部的所述供电端子侧对置,
其中,所述凸部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位于比所述供电端子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更靠所述传热部侧,
所述凸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位于比所述传热部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侧的表面更靠所述基板侧。
2.一种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灯座,其具有在所述灯座的一侧端面开口的凹部;
基板,其上设置有发光元件;
传热部,其呈板状,所述传热部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灯座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之间;
供电端子,其从所述凹部的底面突出;
绝缘部,其设置在所述供电端子与所述灯座之间;
凸部,其设置在所述绝缘部的所述基板侧,并且所述凸部与所述传热部的所述供电端子侧对置,
其中,所述凸部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位于比所述供电端子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更靠所述传热部侧,
所述凸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位于比所述传热部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侧的表面更靠所述基板侧。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用照明装置还具备粘接部,所述粘接部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传热部之间以及所述基板与所述凸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之间。
4.一种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灯座,其具有在所述灯座的一侧端面开口的凹部;
基板,其上设置有发光元件;
传热部,其呈板状,所述传热部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灯座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之间;
供电端子,其从所述凹部的底面突出;
绝缘部,其设置在所述供电端子与所述灯座之间,所述绝缘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从所述凹部的底面突出并且与所述传热部的所述供电端子侧对置,
其中,所述绝缘部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位于比所述供电端子的所述传热部侧的侧面更靠所述传热部侧,
所述绝缘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位于比所述传热部的所述凹部的底面侧的表面更靠所述基板侧。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用照明装置还具有粘接部,所述粘接部设置在所述基板与所述传热部之间以及所述基板与所述绝缘部的所述基板侧的端部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1、2、4或5所述的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传热部的所述供电端子侧的侧部设置有突出部,
在所述基板上还设置有电阻及控制元件,
所述电阻及所述控制元件中的至少一方设置在俯视时不与所述突出部重叠的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用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传热部的所述供电端子侧的侧部设置有突出部,
在所述基板上还设置有电阻及控制元件,
所述电阻及所述控制元件中的至少一个方设置在俯视时不与所述突出部重叠的位置。
8.一种车辆用灯具,其特征在于,具备:
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车辆用照明装置;
框体,供所述车辆用照明装置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