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施工接管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00886发布日期:2018-11-09 21:44阅读:38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施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建筑施工接管装置。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将两根不同的金属管道焊接成一根金属管,使其足够长。如果金属管较小,一般是人工将两根金属管靠拢,并利用焊机将其焊接;如果金属管较大,则是利用举重设备将两根金属管靠拢,然后焊接。无论是大直径金属管还是小直径金属管之间的焊接,在操作过程中均不能较为准确的将两根金属管的管口较好的对接在一起,使得两根焊接在一起后的金属管构成一根长的弯管,而不是直管,在很多时候都不能较好的满足现场所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建筑施工接管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上述目的:

一种建筑施工接管装置,包括用于固定套在待接金属管上的动卡环和用于固定套在待接金属管上的定卡环,所述动卡环和所述定卡环均由通过卡环螺栓连接的两个半环组成,所述动卡环与所述定卡环分别固定设置有两个导向孔座,所述动卡环的两个导向孔座与所述定卡环的两个导向孔座一一对应并通过导向杆连接。

优选地,所述动卡环和所述定卡环的内环面均设置有橡胶垫。

优选地,所述动卡环和所述定卡环均设置有弹性卡套,所述弹性卡套配置有卡套螺栓。

优选地,所述导向杆为光杆,所述动卡环的导向孔座套在所述导向杆上并可滑动,所述动卡环的外环面固定设置有多块撞板,所述定卡环的导向孔座套在所述导向杆的端尾并固定。

优选地,所述导向杆为螺杆,所述动卡环的导向孔座均设置有螺孔,所述动卡环的导向孔座通过螺纹连接在所述导向杆上并可螺纹传动,所述定卡环的导向孔座的导向孔径大于所述导向杆的杆径,所述导向杆套在所述定卡环的导向孔座内并可轴向移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动卡环、定卡环和导向杆组合在一起的结构,能够将两根金属管的管口拉拢,在焊接时,使两根金属管始终处于同一中轴线上,能够较好的保证两根金属管最终焊接成一根直管。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建筑施工接管装置的应用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动卡环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动卡环,2-卡环螺栓,3-撞板,4-卡套螺栓,5-弹性卡套,6-导向孔座,7-导向杆,8-弹性卡套,9-导向孔座,10-定卡环,11-导向杆,12-金属管,13-金属管,14-导向孔座,15-导向孔座,16-橡胶垫。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用于固定套在待接金属管上的动卡环1和用于固定套在待接金属管上的定卡环10,动卡环1和定卡环10均由通过卡环螺栓2连接的两个半环组成,动卡环1与定卡环10分别固定设置有两个导向孔座,标号为6、9、14、15,动卡环1的两个导向孔座与定卡环10的两个导向孔座一一对应并通过导向杆连接,导向杆标号分别为7和11。

为了使得两个卡环与金属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硬性接触,避免表面变形,动卡环1和定卡环10的内环面均设置有橡胶垫16。

动卡环1和定卡环10均设置有弹性卡套,标号分别为5和8,弹性卡套配置有卡套螺栓4。可以将动卡环1上的弹性卡套5套在额外的某处水平杆上(应保证该弹性卡套5能够沿着该水平杆轴向运动),从而在动卡环1相对于定卡环10运动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一个辅助的导向作用。也可以将定卡环10的弹性卡套8套在额外的某处水平杆上(应保证该弹性卡套8是卡紧在该水平杆而不能发生相对运动),从而在动卡环1相对于定卡环10运动的过程中,定卡环10始终处于一个位置而不移位。

作为本实用新型其中一种选择,导向杆为光杆,动卡环1的导向孔座套在导向杆上并可滑动,动卡环1的外环面固定设置有多块撞板3,定卡环10的导向孔座套在导向杆的端尾并固定。这样可通过撞击撞板3,使得动卡环1相对于定卡环10运动,在导向杆的作用下,与动卡环1连接的金属管不会偏离与定卡环10连接的金属管的中心轴线。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外一种选择,导向杆为螺杆,动卡环1的导向孔座均设置有螺孔,动卡环1的导向孔座通过螺纹连接在导向杆上并可螺纹传动,定卡环10的导向孔座的导向孔径大于导向杆的杆径,导向杆套在定卡环10的导向孔座内并可轴向移动。可通过利用两个扳手固定住导向杆的螺帽端并同时转动两根导向杆,在螺纹传动的作用下,动卡环1相对于定卡环10轴向运动,而导向杆的螺帽端卡在定卡环10的导向孔座上,可使得导向杆不会与导向孔座滑脱。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

将动卡环1和定卡环10分别套在两根待连接的金属管(标号分别为12和13)上并通过卡环螺栓2固定,然后作用于动卡环1,使得动卡环1相对于定卡环10轴向运动,从而便可将两根金属管靠拢,管口对接后便可开始焊接。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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