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63777发布日期:2019-01-29 17:52阅读:506来源:国知局
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属于合金加工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抛光是指利用机械、化学或电化学的作用,使工件表面粗糙度降低,以获得光亮、平整表面的加工方法。是利用抛光工具和磨料颗粒或其他抛光介质对工件表面进行的修饰加工。抛光时,高速旋转的抛光轮压向工件,使磨料对工件表面产生滚压和微量切削,从而获得光亮的加工表面,表面粗糙度一般可达Ra0.63~0.01微米;当采用非油脂性的消光抛光剂时,可对光亮表面消光以改善外观。在锌合金的表面处理中,抛光时一种很重要的处理方式,目前的抛光轮只能对平面进行抛光,功能单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该抛光轮的羊毛抛光层设置在底面和侧面,底面可对工件平面进行抛光,侧面可对工件边进行抛光,且抛光轮另一面设有拓展槽,可放入不同材质的抛光层来实现不同功能的抛光。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其包括抛光轮主体,所述抛光轮主体的中间开有转轴槽,转轴插入所述转轴槽内,所述转轴的外侧设有一圈固定卡块,所述转轴的外侧活动固定一圈旋转卡板,所述抛光轮主体的上侧面开有固定卡块槽,下侧面开有旋转卡板槽,所述固定卡块槽和所述旋转卡板槽之间为卡环,所述卡环套在所述转轴上且位于所述固定卡块和所述旋转卡板之间,所述抛光轮主体的外侧壁开有边抛光槽,所述抛光槽的内壁以及所述抛光轮主体的下侧壁均设有一层羊毛抛光层。

所述边抛光槽为朝内凹的环形结构。

所述边抛光槽的上侧面开有多个拓展槽,所述拓展槽位于固定卡块槽的外侧。

所述固定卡块槽和所述旋转卡板槽与所述转轴槽同轴,且直径大于所述转轴槽。

所述固定卡块位于所述固定卡块槽内。

所述旋转卡板活动旋进所述旋转卡板槽内。

所述旋转卡板与所述转轴螺纹连接,且顶住所述卡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羊毛抛光层设置在底面和侧面,底面可对工件平面进行抛光,侧面可对工件边进行抛光;

2、本实用新型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中心卡环区域采用对称设计,使得正反两面均可使用,另一面设有拓展槽,可放入不同材质的抛光层来实现不同功能的抛光,如放入超细纤维布、海绵层等进行抛光;

3、本实用新型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设有旋转卡板,将旋转卡板旋转下来,即可更换抛光轮主体,新的抛光轮主体套入转轴上,用旋转卡板旋紧,即可固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抛光轮主体,2为转轴槽,3为转轴,4为固定卡块,5为旋转卡板,6为固定卡块槽,7为旋转卡板槽,8为卡环,9为抛光槽,10为羊毛抛光层,11为拓展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锌合金抛光轮结构,其包括抛光轮主体1,抛光轮主体1的中间开有转轴槽2,转轴3插入转轴槽2内,转轴3的外侧设有一圈固定卡块4,转轴3的外侧活动固定一圈旋转卡板5,抛光轮主体1的上侧面开有固定卡块槽6,下侧面开有旋转卡板槽7,固定卡块槽6和旋转卡板槽7之间为卡环8,卡环8套在转轴3上且位于固定卡块4和旋转卡板5之间,抛光轮主体1的外侧壁开有边抛光槽9,抛光槽9的内壁以及抛光轮主体1的下侧壁均设有一层羊毛抛光层10。

边抛光槽9为朝内凹的环形结构。

边抛光槽9的上侧面开有多个拓展槽11,拓展槽11位于固定卡块槽6的外侧。

固定卡块槽6和旋转卡板槽7与转轴槽2同轴,且直径大于转轴槽2。

固定卡块4位于固定卡块槽6内。

旋转卡板5活动旋进旋转卡板槽7内。

旋转卡板5与转轴3螺纹连接,且顶住卡环8。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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