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染色的琉璃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50121阅读:76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易染色的琉璃。



背景技术:

琉璃是一种硅酸盐制品,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品质晶莹剔透,光彩夺目,变幻瑰丽,充分体现出东方人的精致、细腻和含蓄,是一种重要的装饰构件。琉璃成分以软化点低、料性长为有优良特性,如此便于工艺制造,适合琉璃成形,琉璃制品的品质体现在光泽好,气泡、条纹、结石少。琉璃的软化点、料性主要取决于琉璃配 方中成分的种类及其比例,而在琉璃基础成分中加入澄清剂可以使琉璃熔化温度降低、熔 化质量得到提高,避免产生气泡、条纹、结石等缺陷。澄清剂能够在琉璃生产过程中放出分 解气体,或自身气化,产生大量的气泡,吸纳周边的小气泡,伴随灰泡上升而促进琉璃澄清。目前常用的澄清剂有二氧化铈、白砒等,但是白砒为剧毒物质,威胁操作人员健康 并严重污染环境;二氧化铈的澄清效果尚可,但澄清时间较长,而且铈为稀土元素,成本较昂贵。因此亟需一种软化点低、料性长、澄清效果好、澄清时间短、制品品质优良的琉璃配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使用寿命长、成本低、洁净度好、不易碎的优点的易染色的琉璃。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易染色的琉璃,所述的易染色的琉璃包括染色助剂和琉璃本体,所述琉璃本体包括紫砂、聚四氟乙烯、碳酸镁、钢纤维和酚醛树脂组合而成,所述的紫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25%,所述的聚四氟乙烯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5%-22%,所述的碳酸镁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4%-29%,所述的钢纤维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31%,所述的酚醛树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0%-14%,所述染色助剂包括醋酸、氢氧化钠、重铬酸钠、荧光增白剂和还原剂。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醋酸、氢氧化钠、重铬酸钠、荧光增白剂和还原剂的比例为1:2:1:2:1。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紫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3%,所述的聚四氟乙烯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1%,所述的碳酸镁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4%,所述的钢纤维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所述的酚醛树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2%。

本发明的一种易染色的琉璃,具有使用寿命长、成本低、洁净度好、不易碎的优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其中,所述的易染色的琉璃包括染色助剂和琉璃本体,所述琉璃本体包括紫砂、聚四氟乙烯、碳酸镁、钢纤维和酚醛树脂组合而成,所述的紫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25%,所述的聚四氟乙烯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5%-22%,所述的碳酸镁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4%-29%,所述的钢纤维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31%,所述的酚醛树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0%-14%,所述染色助剂包括醋酸、氢氧化钠、重铬酸钠、荧光增白剂和还原剂。

进一步说明,所述的醋酸、氢氧化钠、重铬酸钠、荧光增白剂和还原剂的比例为1:2:1:2:1,所述的紫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3%,所述的聚四氟乙烯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1%,所述的碳酸镁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4%,所述的钢纤维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20%,所述的酚醛树脂占琉璃本体总体分量的12%。

在进一步说明,荧光增白剂VBL 二苯乙烯三嗪型,属阴离子直接染料,他的上染性能基本和直接染料相似,可以用食盐、元明粉促染,用匀染剂缓染,淡黄色粉末,色调为紫蓝光,可溶于80倍量的软水中,溶解用水宜呈微碱性或中型,染浴以中型或微碱性PH值8—9最为适宜,耐酸到PH值6,耐碱到PH值11,耐硬300ppm,不耐铜铁等金属离子,可与阴离子以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直接及酸性等阴离子染料混用,但是不宜与阳离子染料、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合成树脂初缩体同浴使用,适用于白色或浅色纤维素产品的增白,用量要恰当,过量使白度反而降低甚至泛黄,用于纤维素纤维不超过0.4%为宜。

进一步说明,琉璃是中国传统建筑中的重要装饰构件,通常用于宫殿、庙宇、陵寝等重要建筑;也是艺术装饰的一种带色陶器。琉璃的主要成分为SiO2(即 二氧化硅)、氧化铝和矽加助溶剂氧化铅。

琉璃的化学元素单位为PA,中国大陆的天然水晶为24PA(含24%的二氧化铅),而台湾的天然水晶有24PA/38PA。根据深圳市晶宝琉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话业概述琉璃的定义:古法琉璃,亦称脱蜡琉璃、琉璃。采用古代青铜脱蜡铸造技术纯手工加工制造,经过十多道手工工艺制造流程的精修细磨,在高温1000℃以上的火炉上将水晶琉璃母石熔化而自然流向凝聚成高贵华丽、天工自拙的琉璃。其色彩流云漓彩、美轮美奂;其品质晶莹剔透、光彩夺目。本发明提供一种易染色的琉璃,具有使用寿命长、成本低、洁净度好、不易碎的优点。

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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