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配制钢铁渣粉高强混凝土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095640阅读:1071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冶金渣资源回收利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配制钢铁渣粉高强混凝土的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矿渣粉已经普遍应用于建材行业,钢铁渣粉也已经应用在建材领域,经常用于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和混凝土等建材制品,但用钢铁渣粉配制出的水泥、混凝土只能应用于强度较低的水泥、混凝土中,如42.5级、52.5级水泥或C30级混凝土中,这样不仅应用范围受局限,且不能创造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影响了钢铁渣粉混凝土的推广和应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配制钢铁渣粉高强混凝土的方法,利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早强高、流动性好、填充性好的特点,提高普通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等性能指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产品附加值最大化的目的。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配制钢铁渣粉高强混凝土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大于600m2/kg的矿渣粉,将粉磨好的高比表面积矿渣粉作为钢铁渣粉中的矿渣粉原料;

2)将钢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大于450m2/kg的钢渣粉,将粉磨好的钢渣粉作为钢铁渣粉中的钢渣粉原料;

3)将步骤1)制得的矿渣粉原料与步骤2)制得的钢渣粉原料按1:0.8~1.2的比例混合,得到混合渣粉;

4)用混合渣粉代替部分混凝土胶凝材料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料使用量的20%~30%;

5)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以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利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早强高、流动性好、填充性好的特点,提高普通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等性能指标;

2)扩大钢铁渣粉的应用范围,创造更高的产品附加值,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钢铁渣粉混凝土的推广和应用,从而提高冶金渣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所述用高比表面积矿渣粉配制钢铁渣粉高强混凝土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大于600m2/kg的矿渣粉,将粉磨好的高比表面积矿渣粉作为钢铁渣粉中的矿渣粉原料;

2)将钢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大于450m2/kg的钢渣粉,将粉磨好的钢渣粉作为钢铁渣粉中的钢渣粉原料;

3)将步骤1)制得的矿渣粉原料与步骤2)制得的钢渣粉原料按1:0.8~1.2的比例混合,得到混合渣粉;

4)用混合渣粉代替部分混凝土胶凝材料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料使用量的20%~30%;

5)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以上。

以下实施例在以本发明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给出了详细的实施方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下述的实施例。下述实施例中所用方法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常规方法。

【实施例1】

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600m2/kg的矿渣粉,与用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450m2/kg的钢渣粉按照1:1的比例混合,混合渣粉作为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之一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料使用总量的20%;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检验结果见下表:

本实施例中,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达到C60级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实施例2】

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700m2/kg的矿渣粉,与用辊压机粉磨的比表面积450m2/kg的钢渣粉按照1:0.8的比例混合,混合渣粉作为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之一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使用总量的20%;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检验结果见下表:

本实施例中,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达到C60级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实施例3】

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600m2/kg的矿渣粉,与用辊压机粉磨的比表面积450m2/kg的钢渣粉按照1:1.1的比例混合,混合渣粉作为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之一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使用总量的30%;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检验结果见下表:

本实施例中,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达到C60级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实施例4】

将水渣通过辊压机粉磨成比表面积700m2/kg的矿渣粉,与用辊压机粉磨的比表面积450m2/kg钢渣粉按照1:1.2的比例混合,混合渣粉作为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之一掺和到混凝土中,掺和比例为混凝土胶凝材使用总量的30%;所制得的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检验结果见下表:

本实施例中,钢铁渣粉混凝土的强度达到C60级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结论:上述实施例中所制得的4组混凝土的耐久性等其他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均达到C60级混凝土标准,方案可行。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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