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具有:踏板,控制车辆的驱动状态;及反作用力机构,产生与所述踏板的踏力对应的踏板反作用力且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变化,所述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选择性地设定在所述车辆的通常行驶时设定的第一反作用力和比所述第一反作用力大的第二反作用力这至少两个反作用力,所述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具备控制所述踏板反作用力的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在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的状态下判断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下降至所述第一反作用力的恢复条件是否成立,
所述控制器在判断为所述恢复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执行使从所述第二反作用力向所述第一反作用力下降的所述踏板反作用力的下降梯度小于立即设定为所述第一反作用力的情况下的梯度的渐变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恢复条件包括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从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的时间点的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增大或减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渐变控制是如下的控制: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以比所述控制器输出使所述第二反作用力立即下降至所述第一反作用力的控制指令信号的情况下的所述踏板反作用力的下降梯度小的下降梯度从所述第二反作用力下降至所述第一反作用力。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渐变控制是如下的控制:根据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所述踏力、从所述恢复条件的成立起的经过时间及包含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或所述经过时间作为变量的非线性函数中的任一个,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从所述第二反作用力向所述第一反作用力下降。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设定有关于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的反作用力保持区域,在所述反作用力保持区域,即使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变化也维持所述第二反作用力而不开始进行所述渐变控制,
所述恢复条件包括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超过所述反作用力保持区域地变化。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反作用力保持区域仅设定于从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时的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的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的减小侧。
7.根据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经过时间是从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的变化量超过所述反作用力保持区域的时间点起计测到的经过时间。
8.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检测所述渐变控制期间的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
所述控制器判定所述渐变控制期间的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是否在预定时间的期间内不变化或从增大变为下降,
所述控制器在判定为所述渐变控制期间的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在预定时间的期间内不变化或从增大变为下降的情况下,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恢复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
9.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根据预先确定的前提控制的开始且反作用力施加开始条件的成立而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
在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的状态下,在所述前提控制被解除且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减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器执行所述渐变控制。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渐变控制是根据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而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从所述第二反作用力下降至所述第一反作用力的控制。
11.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根据预先确定的前提控制的开始且反作用力施加开始条件的成立而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
在设定为所述第二反作用力的状态下,在所述前提控制被解除且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保持为恒定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器执行所述渐变控制,
所述渐变控制根据从所述前提控制被解除起的经过时间而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下降。
12.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踏板反作用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检测所述渐变控制期间的所述踏板的踩下量或所述踏力,
所述控制器判定检测到的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是否在预定时间的期间内不变化,
所述控制器在判定为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在预定时间的期间内不变化的情况下,根据从所述踩下量或所述踏力不再变化起的时间而使所述踏板反作用力向所述第一反作用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