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柔性生态浮岛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129294发布日期:2019-07-10 10:07阅读:199来源:国知局
一种柔性生态浮岛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环境工程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柔性生态浮岛装置。



背景技术:

现在水系统流域的生态功能和调节功能随着工业发展、人类活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遭到严重破坏,形成污染水体,甚至形成黑臭水体。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形式严峻,为解决环境问题,世界各国相继出台环境法规、推广清洁工艺等,但不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河道、流域水环境问题。环境生态工程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逐步发展以来,提出了很多实用生物消解的方法治理环境问题,生态浮岛建设便是其中一项。

生态浮岛又称人工浮岛、人工浮床、无土栽培浮床、漂浮湿地、浮床种植技术等。生态浮床的设计,一方面是为了种植植物吸收、消解有机物、氮、磷等;另一方面生态浮床为鱼虾、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从而恢复水体的生态功能和调节功能。

在当前的生态浮岛装置,一般采用钢结构或锚结构进行固定式安装,有结构不灵活、安装不便、易散架、抗洪性能极差,如果出现洪水或大风等自然灾害,生态浮岛基本需要全部从建,不但造成经济损失,同时造成二次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的抗洪性能和抗风性能的柔性生态浮岛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柔性生态浮岛装置,包括浮岛支架和固定所述浮岛支架的两根锚绳;每一根锚绳的第一端均与浮岛支架连接固定,每一根锚绳的第二端均连接有锚,所述锚沉入并固定在河道淤泥中

所述浮岛支架包括中空柔性塑料和设置于中空柔性塑料内部的硬质缆绳,所述硬质缆绳首尾相接固定,使得整个浮岛支架呈环状;所述浮岛支架的内环设置有浮岛网。

所述浮岛支架呈圆环状、矩形环状或椭圆环状。

两根所述锚绳与浮岛支架的连接点将整个浮岛支架分成上半环和下半环,所述上半环和下半环长度相等。

所述硬质缆绳包括不锈钢内绳和包覆所述不锈钢内绳的防水塑料外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浮岛支架在洪水或大风的作用下能够根据力学作用变形以减小冲击力,从而降低锚绳对锚的拉力,进而使得锚不容易从河道淤泥中脱离,整个柔性生态浮岛装置不易被大风或洪水冲走,具有良好的抗洪性能和抗风性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浮岛支架的截面示意图;

图中,1-河床淤泥,2-河水,3-锚,4-锚绳,5-浮岛支架,501-中空柔性塑料,502-硬质缆绳,6-浮岛网。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图1所示,河道内主要分为两层,下层为位于河道底部的河床淤泥1,上层为位于河床淤泥1上方的河水2;一种柔性生态浮岛装置,包括浮岛支架5和固定所述浮岛支架5的两根锚绳4;每一根锚绳4的第一端均与浮岛支架5连接固定,每一根锚绳4的第二端均连接有锚3,所述锚3沉入并固定在河道淤泥1中

如图2所示,所述浮岛支架5包括中空柔性塑料501和设置于中空柔性塑料501内部的硬质缆绳502,所述硬质缆绳502首尾相接固定,使得整个浮岛支架5呈环状;所述浮岛支架5的内环设置有浮岛网6,并漂浮于河水2上。

在本申请的实施例中,两根所述锚绳4与浮岛支架5的连接点将整个浮岛支架5分成上半环和下半环,所述上半环和下半环长度相等;所述硬质缆绳502包括不锈钢内绳和包覆所述不锈钢内绳的防水塑料外套。

在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所述中空柔性塑料501采用EPE珍珠棉;所述防水塑料外套采用交联PVC树脂;所述浮岛网采用尼龙材料。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由于浮岛支架5包括中空柔性塑料501和设置于中空柔性塑料501内部的硬质缆绳502,硬质缆绳502包括不锈钢内绳和包覆所述不锈钢内绳的防水塑料外套,故硬质缆绳502和整个浮岛支架均具有可塑性,将硬质缆绳502首尾相接固定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硬质缆绳502进行弯折,与中空柔性塑料501一起形成所需环状的浮岛支架5,如圆环状、矩形环状或椭圆环状;正常情况下,浮岛支架5和浮岛网6悬浮在河水2上,可以在浮岛网6上种植植物吸收、消解有机物、氮、磷等;在大风或者洪水情况下,浮岛支架5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力,此时,由于浮岛支架5中硬质缆绳502的可塑性和锚绳4的拉紧作用,浮岛支架5在大流速水体或者大风作用下,会变形成为菱形结构甚至线形结构,减小冲击力,故有效降低了锚绳4对锚3的拉力,进而使得锚3不容易从河道淤泥中脱离,整个柔性生态浮岛装置不易被大风或洪水冲走,具有良好的抗洪性能和抗风性能。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该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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