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80163阅读:1115来源:国知局
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飞机结构设计技术领域,特别涉及飞机壁板对接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飞机复合材料壁板和金属壁板一般通过等厚双搭接板对接。搭接板沿展向等厚度设计导致第一排紧固件载荷过大;金属壁板和复合材料壁板在对接区厚度相同,由于复合材料壁板的钉孔挤压许用值低于金属壁板,造成金属壁板厚度和重量大;内外搭接板的等强度设计使两侧产生裂纹的可能性相当,不利于结构检查维修。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至少一种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飞机壁板对接结构,包括复合材料壁板、金属壁板、对接肋缘条和对接带板,复合材料壁板和金属壁板均通过紧固件固定在对接肋缘条和对接带板之间,复合材料壁板和金属壁板之间留有壁板间隙,对接肋缘条的厚度自所述壁板间隙处向两侧阶梯式变薄,同一截面中对接带板的厚度小于对接肋缘条的厚度。

优选的,金属壁板的厚度小于复合材料壁板的厚度,对接肋缘条和对接带板在所述壁板间隙处拐折。

优选的,复合材料壁板通过四排紧固件固定在对接肋缘条和对接带板之间,金属壁板通过三排紧固件固定在对接肋缘条和对接带板之间。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飞机壁板对接结构,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内侧搭接板沿展向变厚度,减小了紧固件的钉载,解决了紧固件载荷分配不均的问题;

2、双搭接板在金属壁板和复合材料壁板对接处拐折,便于两侧壁板不等厚对接,减轻了结构重量,解决了结构重量大的问题;

3、外侧搭接板厚度小于内侧搭接板厚度,使裂纹出现在外侧搭接板上,提高了可检性,解决了维修性不好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的正视剖视图;

图2是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的外侧示意图;

图3是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的内侧示意图。

附图标记:复合材料壁板1,金属壁板2,对接肋缘条3,对接带板4,紧固件5。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在附图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

具体实施例: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飞机壁板对接结构,用于飞机机翼处的连接,如图1至图3所示,包括复合材料壁板1、金属壁板2、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优选的,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均为金属机加零件且材料均为铝合金,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组成双搭接板,复合材料壁板1和金属壁板2均通过紧固件5固定在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之间,紧固件5优选采用螺栓,本实施例中,复合材料壁板1通过四排紧固件5固定在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之间,金属壁板2通过三排紧固件5固定在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之间;

复合材料壁板1和金属壁板2之间留有壁板间隙,对接肋缘条3的厚度自所述壁板间隙处向两侧阶梯式变薄,即对接肋缘条3的厚度沿展向一级一级变薄,以减小外侧紧固件5的载荷,而同一截面中对接带板4的厚度小于对接肋缘条3的厚度,使位于外侧的对接带板4强度弱于位于内侧的对接肋缘条3,使裂纹出现在位于机翼外侧的对接带板4上,易于检查,即在同一截面中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的厚度之和不变,只是两者之间的厚度分配比例不同,此为不等强设计,优选的,对接肋缘条3基本厚度为4mm~8mm,在两端减薄为3mm~5mm;对接带板4的厚度为3mm~4mm;

本实施例中,金属壁板2的厚度小于复合材料壁板1的厚度,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在所述壁板间隙处拐折,拐折使得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之间距离的改变,以实现复合材料壁板1和金属壁板2的不等厚对接,满足复合材料壁板1和金属壁板2厚度不同但均能与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贴合接触的需求,优选的,对接肋缘条3和对接带板4在金属壁板2处,各向金属壁板2拐折1mm~2mm,使对接区的金属壁板2较复合材料壁板1厚度减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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