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急停系统、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52352阅读:332来源:国知局
一种急停系统、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扶梯/自动人行道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急停系统、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背景技术:

目前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采用急停系统为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上下头部围裙板安装急停按钮,事故发生时,乘客或救助人员通过按急停按钮对扶梯进行急停。现有技术的急停按钮在乘客卡在电梯中部事故中,乘客因距离急停开关较远或乘客不断随扶梯移动而无法及时按到急停按钮。电梯急停需要其他人帮助按下急停按钮。事故发生时,救助人员从发现事故到按下急停按钮需要一定时间,易导致事故扩大。在家用电梯上已经有采用语音控制的先例,如申请号为201210443156的发明专利,也有针对厢式电梯的紧急声控系统,但上述声控系统都只适用于厢式电梯,由于厢式电梯内环境较为安静,可以声音采集装置可以直接有效的接收到声音信号,但是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使用环境较为吵杂,上述系统无法适用于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适用于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且反应灵敏、及时、准确的急停系统。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急停系统,其用于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包括控制梯本体运行的控制柜,它还包括当乘客发生意外时,用于采集意外信号并输出急停信号至控制柜进而控制梯本体停止的采集装置,所述采集装置为用于接收语音并将语音转换为急停指令的语音控制电路和/或用于采集乘客位置、姿势、表情异常的图像采集电路,所述语音控制电路包括语音采集模块、语音识别模块、第一输出控制模块、语音模板库,所述语音采集模块有多个且间隔设置在梯本体的围裙板上。

优化的,所述语音控制电路还包括将采集到且与语音模块库中急停语音信号相同的信号进行存储的备份模块。

优化的,所述图像采集电路包括人脸捕捉模块、人脸表情模板库、将采集到的乘客脸部表情与人脸表情模板库进行对比的对比模块、当时采集到的表情判断为痛苦表情时输出停机信号的第二输出控制模块。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扶梯,它包括梯本体和上述急停系统。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自动人行道,它包括梯本体和上述急停系统。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事故发生时乘客处于扶梯/自动人行道任何位置均可自行使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急停具有操作简便,响应迅速等特点,可有效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主视图;

附图2为本发明中语音控制电路的原理图;

附图3为本发明中图像采集电路的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所示,急停系统用于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包括控制梯本体运行的控制柜1,它还包括当乘客发生意外时,用于采集意外信号并输出急停信号至控制柜进而控制梯本体停止的采集装置,所述采集装置为用于接收语音并将语音转换为急停指令的语音控制电路3和/或用于采集乘客位置、姿势、表情异常的图像采集电路4。

实施例一

如图2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语音控制电路包括语音采集模块6、语音识别模块、第一输出控制模块、语音模板库、将采集到且与语音模块库中急停语音信号相同的信号进行存储的备份模块,所述语音采集模块有多个且间隔设置在梯本体的围裙板2上。

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可以喊出与语音模板库中设定好的命令如:“一号梯停”,语音采集模块在不间断工作中接收到“一号梯停”的命令,通过与语音模板库对比确定是停机指令则输出信号至第一输出控制模块,第一输出控制模块将信号转换为停机信号输出至梯本体的控制柜从而使梯本体急停防止事故扩大。

备份模块将喊出停机指令的声音记录,可以在有人恶意停机时作为证据。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两端可以设置警示牌说明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具有语音记录功能,恶意停机会被记录作为证据。

实施例二

如图3所示,所述图像采集电路4包括人脸捕捉模块、人脸表情模板库、将采集到的乘客脸部表情与人脸表情模板库进行对比的对比模块、当时采集到的表情判断为痛苦表情时输出停机信号的第二输出控制模块。人脸捕捉技术已是较为成熟技术,表情识别技术也是现有技术,如公开号为CN205193829U的专利所公开的人脸部表情识别技术,通过与人脸表情模板库的对比,图像对比技术也是较为成熟技术,如申请号为201410641092.1、201310706704.6等专利所公开的技术,只需将对比图库替换为人脸表情模板库即可,当出现乘客脸部表情出现痛苦表情时急停梯本体。

实施例三

本实施例为实施例一和二的结合,当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能极大提高准确性。

实施例四

一种扶梯,它包括梯本体和实施例一、二或三中的急停系统。

实施例五

一种自动人行道,它包括梯本体和实施例一、二或三中的急停系统。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等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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