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红酒纸塑托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76612阅读:515来源:国知局
一种红酒纸塑托盘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用于物料存放的托盘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红酒纸塑托盘。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红酒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红酒的酒瓶的形状一般有长颈形圆酒瓶和锥颈形圆酒瓶,红酒的存放须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现有红酒储存方式大多需要较大的空间及储存框架。一些人将红酒储存在家具柜中,但是一般家具柜中红酒没有合适的放置装置,容易与柜子里其他物体接触而且容易滚动造成酒瓶损害。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红酒纸塑托盘,用于放置锥颈形圆酒瓶,对酒瓶起到很好的定位和保护作用。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红酒纸塑托盘,用于放置锥颈形红酒酒瓶,该纸塑托盘的上表面上设有分别与酒瓶对应配合的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所述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沿纸塑托盘左右方向相互间隔设置,所述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头尾相反且均前后延伸设置,所述第一容置部的尾部和第二容置部的尾部分别设有向上凸起的与酒瓶的瓶底凹凸配合的定位凸座。

优选地,所述第一容置部内由前至后依次设有与酒瓶的瓶颈相配合的第一瓶颈凸座以及与酒瓶的瓶身相配合的第一瓶身凸座。

优选地,所述第一容置部内还设有蜂窝纸,所述蜂窝纸设置在所述第一瓶颈凸座的与酒瓶相配合面和/或所述第一瓶身凸座的与酒瓶相配合面上。

优选地,所述第二容置部内由前至后依次设有与酒瓶的瓶身相配合的第二瓶身凸座以及与酒瓶的瓶颈相配合的第二瓶颈凸座。

优选地,所述第二容置部内还设有蜂窝纸,所述蜂窝纸设置在所述第二瓶颈凸座的与酒瓶相配合面和/或所述第二瓶身凸座的与酒瓶相配合面上。

优选地,所述定位凸座朝向酒瓶瓶底的端面上设有若干以定位凸座中心径向辐射的缓冲凸筋。

优选地,该纸塑托盘的下表面还设有倾角开关及与倾角开关的信号驱动端电气连接的报警器。

优选地,所述倾角开关为LIS332单轴倾角开关。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于在纸塑托盘的上表面设有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分别前后延伸设置且头尾相反,如此可大大增加本实用新型纸塑托盘用于放置锥颈形红酒酒瓶的数量,又由于在第一容置部的尾部和第二容置部的尾部分别设有定位凸座,通过该定位凸座可对酒瓶的瓶底起到有效的定位和保护作用,一方面便于放置酒瓶,另一方面可减少酒瓶在纸塑托盘上的滑动,加强酒瓶放置的位置稳定性,提高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定位凸座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俯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1、第一瓶颈凸座;12、第一瓶身凸座;21、第二瓶颈凸座;22、第二瓶身凸座;30、定位凸座;31、缓冲凸筋;40、蜂窝纸。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红酒纸塑托盘,用于放置锥颈形红酒酒瓶,该纸塑托盘的上表面上设有分别与酒瓶对应配合的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所述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沿纸塑托盘左右方向相互间隔设置,所述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头尾相反且均前后延伸设置,所述第一容置部的尾部和第二容置部的尾部分别设有向上凸起的与酒瓶的瓶底凹凸配合的定位凸座30,通过所述定位凸座30对酒瓶瓶底起定位保护作用。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定位凸座30朝向酒瓶瓶底的端面上设有若干以定位凸座30中心径向辐射的缓冲凸筋31,通过该缓冲凸筋31增强定位凸座30对酒瓶的定位功能和保护功能。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容置部内由前至后依次设有与酒瓶的瓶颈相配合的第一瓶颈凸座11以及与酒瓶的瓶身相配合的第一瓶身凸座12。所述第二容置部内由前至后依次设有与酒瓶的瓶身相配合的第二瓶身凸座22以及与酒瓶的瓶颈相配合的第二瓶颈凸座21。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容置部和第二容置部内还分别设有蜂窝纸40,所述蜂窝纸40设置在所述第一瓶颈凸座11的与酒瓶相配合面和/或所述第一瓶身凸座12的与酒瓶相配合面上,所述蜂窝纸40设置在所述第二瓶颈凸座21的与酒瓶相配合面和/或所述第二瓶身凸座22的与酒瓶相配合面上,通过蜂窝纸40可在保证定位作用的前提下再赋予本实施例纸塑托盘具有良好的缓冲减震功能,减少由于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酒瓶破裂的不良现象。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实施例还可进一步做出如下技术改进:该纸塑托盘的下表面还设有倾角开关及与倾角开关的信号驱动端电气连接的报警器,所述倾角开关为LIS332单轴倾角开关,当本实施例的纸塑托盘放置不稳或倾斜角度达到设定值后即发出报警,提示用户注意放好纸塑托盘。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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