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梯门系统系合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18973阅读:44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梯门系统部件,具体涉及一种电梯门系统系合机构。



背景技术:

在电梯中,当电梯还未到达平层位置时,轿门和厅门通过门机和层门装置关闭,如果有人强行进行扒门,当超过一定的力时,轿门和厅门会被强行扒开,这样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梯门系统系合机构,固定在门机装置上的第一门刀上的挂钩的竖直端卡在与轿门连接的门机挂板上的限位支架上,控制了轿门的关闭与开启,第二门刀的门球固定在第一门刀的底板上的左挡板与右挡板之间,第二门刀的固定板固定在厅门上,第二门刀既控制了厅门的关闭与开启,又联动了厅门与轿门的同步作用,系统安全性更高。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电梯门系统系合机构,包括第一门刀和第二门刀,所述第一门刀包括底板,固定在所述底板上左侧的左挡板、右侧的右挡板,向右设置的挂钩;所述挂钩包括连接端和与所述连接端固定垂直向下的竖直端;所述第二门刀包括门球和固定板,所述固定板右端设置有卡钩;所述第一门刀固定在门机装置上,所述门球固定在所述底板上的所述左挡板与所述右挡板之间,所述固定板固定在厅门上。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门刀还包括第一连接座、第二连接座和第三连接座,所述底板的上下两端分别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座与所述左挡板固定,所述底板的上端通过所述第二连接座、下端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座与所述右挡板固定,所述第二连接座的上端向右设置所述挂钩,所述第二连接座通过第一轴承、所述第三连接座通过第二轴承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第一轴承与所述第二轴承的轴心连接线与所述底板的水平边垂直,所述第一连接座通过第三轴承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第三轴承的轴心连接线与所述底板的水平边垂直,所述第一连接座、所述第二连接座与所述第三连接座的侧边均设置有限位柱。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门刀还包括弹簧,所述弹簧一端设置在所述底板上,另一端设置在所述左挡板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第一门刀固定在门机装置上,第二门刀的门球固定在第一门刀的底板上的左挡板与右挡板之间,第二门刀的固定板固定在厅门上,正常情况未到平层位置时,轿门和厅门关闭,第一门刀的挂钩向下倾斜,挂钩的竖直端卡在与轿门连接的门机挂板上的限位支架上,第二门刀的固定板上的卡钩卡在与厅门连接的挂板的卡钩上,给轿门和厅门的关闭增加了一层保护,防止了乘客扒开轿门和厅门;当到达平层位置时,门球施加了一个力给右挡板,右挡板通过第二连接座可旋转抬起挂钩,挂钩离开限位支架,轿门可开启,通过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右挡板反施加了一个力给门球,门球转动带动固定板上的卡钩与挂板的卡钩分开,厅门可以开启;降低了扒门事故的发生率,系统安全性更高。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由以下实施例及其附图详细给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说明:

1、底板,2、左挡板,3、右挡板,4、挂钩,5、第一连接座,6、第二连接座,7、第三连接座,8、弹簧,9、门球,10、固定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所示,一种电梯门系统系合机构,包括第一门刀和第二门刀,所述第一门刀包括底板1,固定在所述底板1上左侧的左挡板2、右侧的右挡板3,向右设置的挂钩4;所述挂钩4包括连接端和与所述连接端固定垂直向下的竖直端;所述第二门刀包括门球9和固定板10,所述固定板10右端设置有卡钩;所述第一门刀固定在门机装置上,所述门球9固定在所述底板1上的所述左挡板2与所述右挡板3之间,所述固定板10固定在厅门上。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门刀还包括第一连接座5、第二连接座6和第三连接座7,所述底板1的上下两端分别通过所述第一连接座5与所述左挡板2固定,所述底板1的上端通过所述第二连接座6、下端通过所述第三连接座7与所述右挡板3固定,所述第二连接座6的上端向右设置所述挂钩4,所述第二连接座6通过第一轴承、所述第三连接座7通过第二轴承固定在所述底板1上,所述第一轴承与所述第二轴承的轴心连接线与所述底板1的水平边垂直,所述第一连接座5通过第三轴承固定在所述底板1上,所述第三轴承的轴心连接线与所述底板1的水平边垂直,所述第一连接座5、所述第二连接座6与所述第三连接座7的侧边均设置有限位柱。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门刀还包括弹簧8,所述弹簧8一端设置在所述底板1上,另一端设置在所述左挡板2上。

以上所述仅为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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