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托盘面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69767阅读:50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面板,具体涉及一种托盘面板。



背景技术:

钢托盘又叫金属托盘或铁托盘,托盘是用于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货物和制品的水平平台装置。一般用木材、金属、纤维板制作,便于装卸、搬运单元物资和小数量的物资。托盘的种类主要有木质的,塑料的,金属等材料木质是现在使用最广的,因为其价格便宜、结实;塑料托盘比较贵点,载重也较小,但是随着塑料托盘制造工艺的进步,一些高载重的塑料托盘已经出现,正在慢慢的取代木质托盘。金属托盘结实耐用,缺点是易腐蚀,价格较高。钢托盘(钢制托盘)是传统木托盘、塑料托盘的理想换代产品,适合叉车作业,存取货物方便。主要用于多用途的地面存储、货架存储及货物联运、周转等超轻金属托盘系列。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水平平台装置。是现在工业重要的仓储与运输辅助设备之一。主要材料为钢材或镀锌钢板,经专用设备成型,各种型材互相支撑,铆钉连接加强,再经CO2气体保护焊焊接而成。但是现有的传统托盘面板呈平板状。表面平滑。叉车挑起满载托盘启动、停止或装载货物较为光滑时,货物与托盘面板间摩擦力小,货物易脱落。承载强度欠缺。承载货物不规则或重量较重时,平板面板易塌陷变形,严重影响美观以及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托盘面板,从而解决上述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托盘面板,包括托盘面板本体、顶板、第一凸肋、第二凸肋、第三凸肋、第一支撑板、第一U型槽、第二支撑板和第二U型槽,所述托盘面板本体上设有所述顶板,所述顶板的中部设有所述第二凸肋,所述第二凸肋的一侧设有所述第一凸肋,所述第二凸肋的另一侧设有所述第三凸肋,所述第一凸肋的另一侧设有所述第一支撑板,所述第一支撑板的底端设有所述第一U型槽,所述第三凸肋的一侧设有第二支撑板,所述第二支撑板的底端设有所述第一U型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一凸肋、所述第二凸肋和所述第三凸肋之间的距离相同。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托盘面板本体采用冷轧带钢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该装置是一种托盘面板,该装置表面防滑,每块面板表面均有三条凸肋,凸肋增加了货物与托盘间的相互摩擦力,提高了物品在运转过程中的安全性能,承载增加,19折边加强面板就是每相邻两折边,相当于多增加一条加强筋,每增加一条加强筋就会相应增加其承载能力;结构简单,方便推广。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托盘面板本体;2、顶板;3、第一凸肋;4、第二凸肋;5、第三凸肋;6、第一支撑板;7、第一U型槽;8、第二支撑板;9、第二U型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托盘面板,包括托盘面板本体1、顶板2、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第三凸肋5、第一支撑板6、第一U型槽7、第二支撑板8和第二U型槽9,托盘面板本体1上设有顶板2,顶板2的中部设有第二凸肋4,第二凸肋4的一侧设有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的另一侧设有第三凸肋5,第一凸肋3的另一侧设有第一支撑板6,第一支撑板6的底端设有第一U型槽7,第三凸肋5的一侧设有第二支撑板8,第二支撑板8的底端设有第一U型槽7。

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和第三凸肋5之间的距离相同。

托盘面板本体1采用冷轧带钢材料制成。

该装置是一种托盘面板,包括托盘面板本体1、顶板2、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第三凸肋5、第一支撑板6、第一U型槽7、第二支撑板8和第二U型槽9,该装置由冷轧带钢冷轧折弯一次成型,形成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和第三凸肋5,利用第一凸肋3、第二凸肋4和第三凸肋5增加了货物与托盘间的相互摩擦力,提高了物品在运转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该装置是一种托盘面板,该装置表面防滑,每块面板表面均有三条凸肋,凸肋增加了货物与托盘间的相互摩擦力,提高了物品在运转过程中的安全性能,承载增加,19折边加强面板就是每相邻两折边,相当于多增加一条加强筋,每增加一条加强筋就会相应增加其承载能力;结构简单,方便推广。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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