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227044发布日期:2018-08-21 18:33阅读:20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除尘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



背景技术:

除尘器,是把粉尘从烟气中分离出来的设备叫除尘器或除尘设备。除尘器的性能用可处理的气体量、气体通过除尘器时的阻力损失和除尘效率来表达。同时,除尘器的价格、运行和维护费用、使用寿命长短和操作管理的难易也是考虑其性能的重要因素。除尘器是锅炉及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施,按照作用的原理除尘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干式机械除尘器,2、湿式除尘器,3、颗粒层除尘器,4、袋式除尘器,5、电除尘器。

然而现有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存灰装置的拆卸安装十分的不便,导致其清理灰尘较为麻烦,其次存灰装置的设计不是十分的合理,移动十分的不方便,再有存灰装置与出灰口的连接的密封性较差,可能发生二次粉尘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包括除尘器本体,所述除尘器本体底部连接有灰斗,所述除尘器本体一侧表壁上焊接有支架,所述灰斗的底部连接有连接管,所述灰斗两侧表壁上焊接有U形挂杆,且U型挂杆通过连接环与固定杆固定有存灰箱,所述存灰箱上表面中心处开设有配合连接管使用的连接口,且连接口的内表壁上设置有密封圈,所述存灰箱前壳体上设置有透明观察孔,所述存灰箱底部的四个拐角处设置有滚轮,所述连接管内部设置有电磁阀,所述U型挂杆内部设置有加长杆,且加长杆的一端设置有限位块,所述U型挂杆的内部设置有配合限位块使用的挡板。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U型挂杆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U型挂杆关于灰斗的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连接管与存灰箱相互垂直。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密封圈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密封圈处于同一竖直线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灰斗为锥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存灰箱通过固定杆上的连接环套接固定在灰斗上的U型挂杆上,采用套接的固定方式,使得存灰箱的拆卸和安装十分的方便,便于存灰箱的清理,其次存灰箱上开设的连接口内设置有密封圈,增加了灰斗通过连接管与存灰箱上连接口连接的密封性,防止灰斗内灰尘落入存灰箱内时,发散出,保护了环境,最后存灰箱底部设置有滚轮,使得存灰箱在清理时,移动十分的方便省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存灰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灰斗的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除尘器本体、2-灰斗、3-支架、4-连接管、5-U型挂杆、6-连接环、7-固定杆、8-存灰箱、9-连接口、10-密封圈、11-透明观察孔、 12-滚轮、13-电磁阀、14-限位块、15-加长杆、16-挡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方便拆卸的除尘器用存灰装置,包括除尘器本体1,除尘器本体1底部连接有灰斗2,除尘器本体1一侧表壁上焊接有支架3,灰斗2的底部连接有连接管4,灰斗2两侧表壁上焊接有U形挂杆5,且U型挂杆5通过连接环6与固定杆7固定有存灰箱 8,存灰箱8上表面中心处开设有配合连接管4使用的连接口9,且连接口9的内表壁上设置有密封圈10,存灰箱8前壳体上设置有透明观察孔11,存灰箱8底部的四个拐角处设置有滚轮12,连接管4 内部设置有电磁阀13,U型挂杆5内部设置有加长杆15,且加长杆 15的一端设置有限位块14,U型挂杆5的内部设置有配合限位块14 使用的挡板16。

U型挂杆5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U型挂杆5关于灰斗2的竖直中线相互对称,连接管4与存灰箱8相互垂直,密封圈10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密封圈10处于同一竖直线上,灰斗2为锥形结构。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除尘器本体1过滤产生的灰尘落入到灰斗2内,将存灰箱8通过固定杆7上的连接环6利用U型挂杆5挂取固定在灰斗2上,将灰斗2底部的连接管4插入到存灰箱8上开设的连接口9内,此时打开电磁阀13,灰斗2内的灰尘会通过连接管4 落入到存灰箱8内收集,观察透明观察孔11,当存灰箱8内的灰尘达到指定量时,此时关闭电磁阀13,将连接环6从U型挂杆5上取下,再取出连接管4,此时便可以通过滚轮12移动存灰箱8,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灰尘的集中处理,整个装置完整运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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