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塑料连排扎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06042发布日期:2018-10-19 20:53阅读:99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塑料连排扎带,属于扎带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塑料扎带一般为尼龙材料,具有防火等级94V-2,耐酸、腐蚀、绝缘性良好、不易老化、重量轻、安全无毒、承受力强等特点,常用于机电产品的电缆,电脑、电子产品、汽车线束、玩具厂、喜庆节日、文具百货等。 一般通过人工注塑成型散装销售,用于手工捆扎,不仅整理排序销售运输不便,一次使用后管理不便易丢失,且在包装内容易相互挤压容易变形,特别是采用核心控制单元PLC和用于操作的人机界面的自动捆扎机械,具有形状精度要求,传统结构容易卡滞,不利于自动捆扎作业,同时具有绑扎慢、自锁紧固性差的问题,导致使用不便,难以满足包装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塑料连排扎带,采用相互扣合的扎带体结构,可成排绕卷或叠层销售,运输包装整理方便,适应自动化捆扎作业需求,自锁紧快捷稳固,实用性强。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的技术方案予以实现的:

一种塑料连排扎带,包括若干扎带排,所述扎带排包括若干相互连接的扎带体,其中,所述扎带体顶表面呈圆弧形,且中部设有插孔,所述插孔截面呈拱形结构,且两侧端部与扎带体之间设有第一圆弧角,所述扎带体两侧分别设有关于插孔对称设置的凸条、若干凸起和凸台,所述凸条截面呈三角形结构,若干凸起呈列状均匀间隔设置,且相邻扎带体之间的凸起相互连接,所述凸起呈圆台形结构,且顶表面边缘和底表面边缘均设有第二圆弧角;

所述凸台截面呈直角梯形结构,且顶角处设有第三圆弧角,所述凸台内壁上设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与凸条形状配合,所述扎带体底部设有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端部呈圆弧形,且设有插板,所述插板外壁与插孔内壁形状配合,且端部与凸台底部平齐。

上述一种塑料连排扎带,其中,所述扎带体内设有位于插孔两侧对称设置的腰型空腔,所述腰型空腔内设有加强骨架。

上述一种塑料连排扎带,其中,所述凸条的顶角a为60℃,所述凸条的顶壁宽度大于底壁宽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紧凑、设计合理、采用带第二圆弧角的圆台形凸起连接相邻扎带体呈排状,易于相互分离,单条捆绑,采用带插孔的圆弧形顶表面和圆弧形第二凹槽,使第一凹槽与凸条形状,以三角形凸条结构使若干扎带排可通过上下扣合形式配合,自锁紧快捷稳固,不仅便于扎带排成叠层一体式销售,也可成排绕卷形式,整理方便,配合以具有对称加强骨架的扎带体结构,避免扎带使用过程中变形,从而适应自动化捆扎作业需求,适用于机电产品的电缆,电脑、电子产品、汽车线束、玩具厂、喜庆节日、文具百货等产品包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扎带体结构图。

(图中,扎带排1,扎带体2,插孔3,第一圆弧角4,凸条5,凸起6,凸台8,第二圆弧角9,第三圆弧角10,第一凹槽11,第二凹槽12,插板13,腰型空腔14,加强骨架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

一种塑料连排扎带,包括若干扎带排1,所述扎带排1包括若干相互连接的扎带体2,其中,所述扎带体2顶表面呈圆弧形,且中部设有插孔3,所述插孔3截面呈拱形结构,且两侧端部与扎带体2之间设有第一圆弧角4,所述扎带体2两侧分别设有关于插孔3对称设置的凸条5、若干凸起6和凸台8,所述凸条5截面呈三角形结构,所述凸条5的顶角a为60℃,所述凸条5的顶壁宽度大于底壁宽度,若干凸起6呈列状均匀间隔设置,且相邻扎带体2之间的凸起6相互连接,所述凸起6呈圆台形结构,且顶表面边缘和底表面边缘均设有第二圆弧角9;

所述凸台8截面呈直角梯形结构,且顶角处设有第三圆弧角10,所述凸台8内壁上设有第一凹槽11,所述第一凹槽11与凸条5形状配合,所述扎带体2底部设有第二凹槽12,所述第二凹槽12端部呈圆弧形,且设有插板13,所述插板13外壁与插孔3内壁形状配合,且端部与凸台8底部平齐;

所述扎带体2内设有位于插孔3两侧对称设置的腰型空腔14,所述腰型空腔14内设有加强骨架7。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方式为:

同排扎带体2通过相邻扎带体2之间的凸起6相互连接成排,由于凸起6呈圆台形结构,易于相互分离取用,单条捆绑,异排扎带体2通过插板13外壁与插孔3内壁形状配合,并使第一凹槽11与凸条5形状配合形成扣合结构,使若干扎带排1呈绕卷或叠层销售,运输包装整理方便,采用凸条5的顶角a为60℃,且凸条5的顶壁宽度大于底壁宽度,使之向下倾斜,便于锁紧,通过呈一体式绕卷或叠层结构,及对称腰型空腔14的加强骨架7结构,避免扎带使用过程中变形,从而适应自动化捆扎作业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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