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压缩垃圾环保垃圾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70048发布日期:2018-10-16 18:53阅读:1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桶。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许多环境污染,垃圾回收处理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垃圾桶合理利用,能较好的改善这些问题。当前市场上垃圾桶多为固定垃圾桶,不方面倾倒。普通塑料垃圾桶易坏易倒,而金属质垃圾桶笨重,不易清洗,同时这些垃圾桶功能单一,不能满足多种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压缩垃圾环保垃圾桶,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压缩垃圾环保垃圾桶,包括外壳、粉碎装置和压缩装置,

所述外壳包括一体成型的外壳顶部、外壳中部和外壳底部;

所述粉碎装置包括第一刀盘、第二刀盘、第三刀盘、内胆和电机;

所述内胆沿竖直方向轴接于所述外壳顶部的内部中心;

所述第一刀盘、第二刀盘和第三刀盘边缘均设置有螺纹孔,所述螺纹孔通过螺钉用来固定刀盘组件;

所述第一刀盘、第二刀盘和第三刀盘边缘均设有两组U形定位槽,所述U形定位槽卡合于所述内胆内壁的凹槽上;

所述内胆外壁环绕固定有从动齿轮;

所述的电机的输出轴套固有与所述从动齿轮啮合的主动齿轮;

所述内胆的底部开口下方设有固定于所述外壳内壁的导流滑槽;

所述压缩装置包括压缩箱体、一对伸缩油缸和一对压缩板;

所述压缩箱体顶部和两侧开口,并且顶部开口连通所述导流滑槽;

两个所述伸缩油缸各自的固定端水平固定于所述外壳内壁,各自的伸缩端分别探入所述压缩箱体的两侧开口内;

所述伸缩油缸的伸缩端固定连接所述压缩板的中心;所述压缩板的侧边与所述压缩箱体的内壁相贴。

优选的,所述外壳底部呈球形结构,所述外壳底部侧面设有出口,所述出口上安装有把手,所述外壳顶部和外壳中部为圆柱结构。

优选的,所述第一刀盘、第二刀盘和第三刀盘从上往下依次设置,并且所述第一刀盘、第二刀盘和第三刀盘各自刀盘组件的刀片密度依次增大。

优选的,所述外壳底部设置有滑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多组刀片密度不同并且可拆卸的刀盘,有效粉碎垃圾,当刀盘磨损时,只需更换独立的刀片,延长了刀盘的使用寿命,外壳底部侧面设置的把手,易于将垃圾块取出,在外壳底部还设置有滑轮,方便移动。该压缩垃圾环保垃圾桶,粉碎压缩效率高,方便更换,实用可靠,可以普遍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第一刀盘结构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第二刀盘结构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第三刀盘结构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中刀盘侧面结构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内胆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图6,本实用新型的压缩垃圾环保垃圾桶,包括外壳1、粉碎装置2和压缩装置3,所述外壳1包括一体成型的外壳顶部、外壳中部10和外壳底部7。

所述粉碎装置2包括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第三刀盘6、内胆11和电机22。内胆11沿竖直方向轴接于所述外壳顶部的内部中心。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边缘均设置有螺纹孔15,所述螺纹孔15通过螺钉16用来固定刀盘组件17。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从上往下依次设置,并且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各自刀盘组件17的刀片密度依次增大。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边缘均设有两组U形定位槽14,U形定位槽14卡合于内胆11内壁的凹槽上。内胆11外壁环绕固定有从动齿轮13;电机22的输出轴套固有与从动齿轮13啮合的主动齿轮。

内胆11的底部开口下方设有固定于所述外壳1内壁的导流滑槽18。压缩装置3包括压缩箱体20、一对伸缩油缸19和一对压缩板。压缩箱体20顶部和两侧开口,并且顶部开口连通所述导流滑槽18;两个伸缩油缸19各自的固定端水平固定于所述外壳1内壁,各自的伸缩端分别探入所述压缩箱体20的两侧开口内;伸缩油缸19的伸缩端固定连接所述压缩板的中心;所述压缩板的侧边与所述压缩箱体20的内壁相贴。

外壳顶部设有入口12。外壳底部7呈球形结构,所述外壳底部7侧面设有出口8,所述出口8上安装有把手9,所述外壳顶部和外壳中部10为圆柱结构。外壳底部7设置有滑轮21。

在使用时,当垃圾从入口12到达粉碎装置2,垃圾依次经过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由电机22驱动带动齿轮13啮合使得内胆11开始旋转从而带动第一刀盘4、第二刀盘5和第三刀盘6旋转切割垃圾,使的垃圾粉碎的更加彻底,接着经过导流滑槽18到达压缩装置3,两侧伸缩油缸19带动各自压缩板20相向运动,把垃圾压缩成垃圾块,然后两侧伸缩油缸19带动各自压缩板20同向运动,将垃圾从压缩箱体20的一个侧面开口推出,从而掉落至外壳底部7。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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