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及收线装置,属于金属制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倒立式收线机或倒立式拉丝机是金属制品行业的常用装备,在粗拉、热处理和终拉工序都有应用,用来实现大盘重、连续、无扭转收线作业。传统收线作业只收一层,线材依靠自重从卷筒落到线架上,由下而上自然堆叠形成直筒状或梅花状线卷,排线较松散,较难实现大盘重盘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提供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及收线装置,增加排线紧密度,层次分明,增加收线盘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品质,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
本发明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及收线装置,包括收线支架、收线卷筒和收线底座,所述收线支架固定设于收线底座上,所述收线底座相对水平面倾斜设置以使收线支架的旋转中心轴与竖直方向形成夹角α,所述收线卷筒位于收线支架上方,所述收线底座连接第一旋转驱动装置;所述收线卷筒连接第二旋转驱动装置,收线卷筒释放出的钢丝由下而上收卷于收线支架。
所述夹角α为5~20°。
所述收线装置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如下:
步骤一、开始收线时,启动第一旋转驱动装置与第二旋转驱动装置,且满足收线底座的转速快于收线卷筒的转速;
步骤二、收线圈径缩小,钢丝紧贴收线支架,收线支架的旋转中心轴与竖直方向有一定的夹角,使得钢丝沿着收线支架的轴向由下而上螺旋绕卷在收线支架上,成为收线钢丝内层,且夹角越大绕卷的螺距越大,同时收线钢丝内层的盘绕厚度越大;
步骤三、当收线钢丝内层的高度收至距离收线支架顶部30mm时,调整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的转速,满足收线底座的转速比收线卷筒的转速慢;
步骤四、收线圈径放大,钢丝掉落至收线支架底部且包围在收线钢丝内层上,形成收线钢丝外层。
步骤五、在收线过程中,对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的转速做微调,使得收线底座和收线支架的转速微调,直至满盘,实现钢丝大盘重。
所述收线支架与收线卷筒转动时存在转速差,所述转速差的范围在0~30%之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及收线装置,通过控制收线支架和收线卷筒之间的转速,两者之间形成转速差,实现收线架上钢丝内外双层,不仅增加了排线紧密度,层次分明,相同体积内重量增加50%,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而且不紊乱、不夹丝,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生产品质,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装置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钢丝内层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钢丝双层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钢丝大盘重作业立体示意图;
图中1卷筒固定架、2收线卷筒、3收线支架、4收线底座、5滑动座。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实现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装置,包括收线支架3、收线卷筒2和收线底座4,收线支架3固定设于收线底座4上,收线底座4相对水平面倾斜设置以使收线支架3的旋转中心轴与竖直方向形成夹角α,α为5~20°,收线底座4与第一旋转驱动装置连接,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用于带动收线底座4转动,从而收线支架3转动;收线卷筒2设于收线支架3上方,收线卷筒2固定设置在卷筒固定架1底部,收线卷筒2与第二旋转驱动装置连接,第二旋转驱动装置用于带动收线卷筒2转动,收线卷筒2与收线支架3由不同的驱动装置实现转动,收线卷筒2释放出的钢丝由下而上收卷于收线支架3。
收线底座4与收线卷筒2转动时存在转速差,当收线底座4的转速快于收线卷筒2的转速时,收线圈径缩小,当收线底座4的转速慢于收线卷筒2的转速时,收线圈径放大,通过两者的转速差,实现钢丝在收线支架3上形成内外双层,收线底座4和收线卷筒2之间的转速差控制在0~30%的范围内。
收线底座5底部放置在滑动座5上,当钢丝完成大盘重作业时,便于搬运至规定的存放地,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上述收线装置完成钢丝大盘重作业的收线方法如下:
步骤一、开始收线时,启动第一旋转驱动装置与第二旋转驱动装置,且满足收线支架3的转速快于收线卷筒2的转速;
步骤二、收线圈径缩小,钢丝紧贴收线支架3,收线支架3的旋转中心轴与竖直方向的夹角为18°,使得钢丝沿着收线支架的轴向由下而上螺旋绕卷在收线支架上;
步骤三、当收线钢丝内层的高度收至距离收线支架3顶部30mm时,调整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的转速,满足收线支架3的转速比收线卷筒2的转速慢;
步骤四、收线圈径放大,钢丝掉落至收线支架3底部且包围在收线钢丝内层上,形成收线钢丝外层。
步骤五、在收线过程中,对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的转速做微调,使得收线底座4和收线支架3的转速微调,直至满盘,这样使得钢丝不紊乱,不夹丝,而且实现钢丝大盘重。
本装置对第一旋转驱动装置的转速进行调整还可以实现钢丝多层大盘重作业。
除上述实施例外,本发明还包括有其他实施方式,凡采用等同变换或者等效替换方式形成的技术方案,均应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