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79427发布日期:2018-12-07 22:38阅读:185来源:国知局
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玻璃加工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建筑业和玻璃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玻璃制品被应用到建筑领域,玻璃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坏,损坏后的玻璃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废玻璃首先被碾碎成颗粒状,再进过熔炉加热,变为熔融状态,经过吹塑成型,在玻璃的吹塑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品率,废品都是由人工用铲子或其他工具进行清理,由于玻璃的温度很高,传统的人工清理自动化程度低、生产效率低、且清理效果不佳。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自动化程度高、回收效果好的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包括废玻璃输送装置、收集箱、刮料装置,所述废玻璃输送装置包括开关装置、电机和与所述电机相连的带传送装置,所述刮料装置包括刮料板和径向移动装置;所述带传送装置的输出端延伸至所述收集箱的上方,所述刮料板通过所述径向移动装置设于所述收集箱上位于所述带传送装置下方的侧边上,所述刮料板与所述带传送装置的下侧面抵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径向移动装置包括沿所述收集箱侧边设置的滑杆,和套设于所述滑杆上的转轴套,所述滑杆上开设有沿所述滑杆延伸的卡槽,所述转轴套的内侧壁上设有限位滑块,所述限位滑块与所述卡槽相配合,所述刮料板固接于所述转轴套,所述滑杆固接于所述收集箱。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开关装置内设有保险丝。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刮料板的横截面呈楔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在开启装置后,带传送装置会将废玻璃从加工线上运输到其输出端,在到达输出端后废玻璃在惯性和自身重力的作用下下落到下方的收集箱中,剩余的粘连在带传送装置上的没有在带传送装置的输出端落入到收集箱内的细碎废玻璃会随着带传送装置的传送带一起移动到带传送装置的下侧面,由于刮料板与带传送装置的下侧面抵接,刮料板会将剩余的细碎废玻璃从带传送装置刮落,掉入收集箱内,自动化程度高、回收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在图1中A区域的局部放大图。

图中,1-电机;2-带传送装置;3-收集箱;4-刮料板;5-滑杆;6-转轴套;7-卡槽;8-限位滑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如图1-3所示,一种玻璃加工生产线废玻璃回收装置,包括废玻璃输送装置、收集箱3、刮料装置,废玻璃输送装置包括开关装置、电机1和与电机1相连的带传送装置2,刮料装置包括刮料板4和径向移动装置;带传送装置2的输出端延伸至收集箱3的上方,刮料板4通过径向移动装置设于收集箱3上位于带传送装置2下方的侧边上,刮料板4与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抵接。

具体到实施例中,在开启装置后,带传送装置2会将废玻璃从加工线上运输到其输出端,在到达输出端后废玻璃在惯性和自身重力的作用下下落到下方的收集箱3中,剩余的粘连在带传送装置2上的没有在带传送装置2的输出端落入到收集箱3内的细碎废玻璃会随着带传送装置2的传送带一起移动到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由于刮料板4与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抵接,刮料板4会将剩余的细碎废玻璃从带传送装置2刮落,掉入收集箱3内。

径向移动装置包括沿收集箱3侧边设置的滑杆5,和套设于滑杆5上的转轴套6,滑杆5上开设有沿滑杆5延伸的卡槽7,转轴套6的内侧壁上设有限位滑块8,限位滑块8与卡槽7相配合,刮料板4固接于转轴套6,滑杆5固接于收集箱3。

限位滑块8与卡槽7相配合会使刮料板4只能沿着滑杆5移动,由于刮料板4和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抵接,长时间使用会对带传送装置2的传送到造成磨损,当废玻璃碎片较大时,不需要使用刮料板4,用户可以沿滑杆5滑动刮料板4,使刮料板4不再与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抵接。

开关装置内设有保险丝。

保险丝可以防止因电路工作异常而造成的电机1损坏和带传送装置2工作异常。

刮料板4的横截面呈楔形。

楔形面的尖部抵接带传送装置2的下侧面,刮料效果更好,且由于与带传送装置2的传送带的接触面小,不会对传送带的运动造成过多阻碍。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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