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415509发布日期:2019-04-16 23:10阅读:178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纺织器材制造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



背景技术:

金属针布是纺织器材梳棉机中的一种关键耗材零件,一卷锡林针布重量达到50-60千克,针布的生产过程中的打包工序包括贴标,真空封口,装箱等工序。目前对金属针布的打包装箱处理主要通过人工方式进行,这种传统的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费时费力,而且存在操作安全隐患,因此需要提高金属针布打包机械自动化程度,减少人工参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得以自动推送重型包装箱体从包装输送线下料到转运托盘,提高生产效率和操作安全性的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包括底座框架、气缸、轴承座、推送板、直线轴承、加强筋板、滑动轴和气缸固定座,其创新点在于:所述底座框架的中间固定设置气缸固定座,其两侧固定设置轴承座,且轴承座对称设置,所述轴承座与气缸固定座形成等腰三角形,且所述气缸固定座位于等腰三角形顶点,所述气缸固定座与气缸固定连接,所述气缸的活塞杆上固定设置连接件,所述轴承座内均固定设置直线轴承,所述直线轴承内套有滑动轴,且滑动轴可在直线轴承内做前后往复运动,所述滑动轴的一端同样固定设置连接件,所述连接件之间共同设置同一块推送板。

进一步的,所述滑动轴对称且平行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滑动轴与直线轴承连接形成滚动副。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件之间固定设置加强筋板,所述加强筋板与推送板共同构成受力载体。

进一步的,所述气缸的活塞杆位于推送板的中心,所述滑动轴位于推送板的左右两侧,且对称设置。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成本较低,本实用新型采用气缸作为动力源,与液压装置相比更清洁,结构更简单,便于维护;

2.本实用新型中气缸在非出轴端与气缸气缸固定座连接,气缸出轴端的缸体悬空,便于气缸轴随推送板在允许的范围内自适应微调方向;

3.本实用新型中气缸固定座与两个直线轴承座形成等腰三角形结构布局,在推送板左右受力不均的时候能够自适应平衡,防止推送板受力左右不均引起的偏转变形而造成推送阻力增大甚至卡死不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底座框架、2气缸、3轴承座、4推送板、5直线轴承、6加强筋板、7滑动轴、8气缸固定座、9连接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看图1,一种自平衡重型物料推送装置,包括底座框架1、气缸2、轴承座3、推送板4、直线轴承5、加强筋板6、滑动轴7和气缸固定座8,底座框架1的中间固定设置气缸固定座8,其两侧固定设置轴承座3,且轴承座3对称设置,轴承座3与气缸固定座8形成等腰三角形,且气缸固定座8位于等腰三角形顶点,气缸固定座8与气缸2固定连接,气缸2的活塞杆上固定设置连接件9,轴承座3内均固定设置直线轴承5,直线轴承5内套有滑动轴7,且滑动轴7可在直线轴承5内做前后往复运动,滑动轴7的一端同样固定设置连接件9,连接件9之间共同设置同一块推送板4。本装置通过设置气缸2,得以提供较大推力来推送一个或多个重型包装箱体下料到转运托盘并能够使多个箱体堆码整齐;本装置能够单次并行推送1-6只重型箱体,而不会由于推杆受力不平衡而失稳导致推送方向偏移;当气缸2通气时,气缸2的活塞杆向前推出,带动推送板4在两个滑动轴7的作用下形成的滑动轨道上运行,当推送板4在左右两侧受到不均等的物料阻力时,由于气缸2两侧都有轴承座3,轴承座3能够产生反作用力抵消由受力不均导致的偏离扭矩,保证推送板4在受力不均的条件下能够继续前进,将物料推送到指定位置,体现本实施例的自平衡推送方式,且得以提高人员的合理配置,减少额外的装卸过程,提高包装效率。

本实施例中,滑动轴7对称且平行设置,确保推送板4在工作时,受力相等,能够推送物料时不产生偏移。

本实施例中,滑动轴7与直线轴承5连接形成滚动副,确保推送板4在两个滑动轴7的作用下形成的滑动轨道上运行。

本实施例中,连接件9之间固定设置加强筋板6,加强筋板6与推送板4共同构成受力载体,抵抗受力,减少受力变形。

本实施例中,气缸2的活塞杆位于推送板4的中心,滑动轴7位于推送板4的左右两侧,且对称设置,确保推送板4各部位受力均匀,在推送过程中不产生偏移。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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