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91541阅读:228来源:国知局
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属于机械设备领域。



背景技术:

在对塑料材质的物料进行造粒,需要先经过混料、进入挤塑机将熔融的物料采用模具挤出条状,从挤塑机出来的塑料条经过水冷使其硬化以方便切粒,水冷却后的条状物料难免表面会粘连水分,现如今都是采用鼓风机直接吹物料使得物料表面的水分干燥并且进一步冷却。或是通过一个管道将风引到条状物上方,然后对准条状物进行吹,这样一个方向上的定点吹往往造成条状物上的水分不能很好的吹走,干燥效果差,就可能需要多个鼓风机联合作用,能耗高。

另外,挤塑机在工作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尾气排放,尾气通过挤塑机本体上的尾气排气孔排出,排出的尾气温度较高,目前,尾气均是通过尾气引风装置直接抽到尾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排放,没有对其热量进行回收利用,导致大量热能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干燥效果好的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包括门形立架和挤塑机本体,所述挤塑机本体上设置有尾气排气孔,在该尾气排气孔上方设置排气罩,在排气罩上连接排气管,所述排气管与尾气引风装置的进口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门形立架的两根竖向立柱之间设置有下吸风箱,所述下吸风箱的顶板的两侧设置侧板,在两侧的侧板之间设置有牵引辊,所述下吸风箱的顶板上沿着牵引辊的轴向分布有一排下吸风口,所述下吸风箱的侧面设置有吸风管,所述吸风管与引风机的进口相连;所述门形立架的上横梁上装有上布风箱,所述上布风箱为上端宽度大下端宽度小的锥形箱体,其下端设置有上吹风口,所述上布风箱的侧面上部设置有进风口,所述上布风箱的进风口与进风管的一端相连,所述进风管的另一端与热交换器的热侧出口相连,所述热交换器的冷侧进口与引风机的出口相连,所述热交换器的热侧进口与尾气引风装置的出口相连。

采用上述方案,在上方,从引风机出来的风先在热交换器进行换热,变为热风后进入上布风箱,然后从上吹风口出来,吹在条状塑料上。在下方,在引风机的作用下,向下吸风,这样采用上吹下吸的方式对条状塑料进行风冷干燥,干燥效果大大提高。

上述方案中:所述下吸风箱顶板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隆起部,所述下吸风口设置在隆起部上。

上述方案中:所述两侧的侧板之间并排设置有两个牵引辊,所述隆起部位于两个牵引辊之间。

上述方案中:所述牵引辊的辊面上分布有若干环形线槽。在牵引时,条状塑料在该环形线槽中,避免出现偏移。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对风冷干燥装置的改进,采用上吹下吸的方式进行干燥,干燥效果大大提高。同时我们还引入热交换器,将挤塑机排放的尾气的余热用于加热空气,使得余热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减少热能的损失,节省能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上布风箱的右侧视图。

图3为下吸风箱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节能挤塑机风冷干燥机构由门形立架1、引风机2、下吸风箱3、侧板4、牵引辊5、下吸风口6、上布风箱7、热交换器8、尾气引风装置9、挤塑机本体10、排气管11组成。

挤塑机本体10上设置有尾气排气孔,在该尾气排气孔上方设置排气罩,在排气罩上连接排气管11,排气管11与尾气引风装置9的进口相连。此为现有技术,在此不做赘述。

门形立架1的两根竖向立柱之间通过支架装有下吸风箱3,下吸风箱3的顶板的两侧设置侧板4,在两侧的侧板4之间设置有牵引辊5,下吸风箱3的顶板上沿着牵引辊5的轴向分布有一排下吸风口6,优选下吸风箱3顶板的中部向上隆起形成隆起部3a,下吸风口6设置在隆起部3a上,这样下吸风口距离条状塑料更近,效果更好。为了更方便牵引,两侧的侧板4之间并排设置有两个牵引辊5,隆起部3a位于两个牵引辊5之间。下吸风箱3的侧面设置有吸风管,吸风管与引风机2的进口相连。牵引辊5的辊面上分布有若干环形线槽5a。条状塑料在牵引的过程中被卡在环形线槽中,避免便移。

门形立架1的上横梁上装有上布风箱7,上布风箱7为上端宽度大下端宽度小的锥形箱体,其下端设置有条状上吹风口,条状上吹风口正好在牵引辊牵引的条状物的上方,条状上吹风口也沿着牵引辊5的轴线方向分布。上布风箱7的侧面上部设置有进风口,上布风箱7的进风口与进风管的一端相连,进风管的另一端与热交换器8的热侧出口相连,热交换器8的冷侧进口与引风机2的出口相连,热交换器8的热侧进口与尾气引风装置9的出口相连,从热交换器8出来的尾气再去尾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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