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16645阅读:329来源:国知局
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领域,涉及一种树脂回收装置,具体涉及一种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隐形牙齿矫治越来越被患者所接受,其中使用3D打印机能够将患者的牙颌数字模型转化为实物模型,而其中使用的光固化树脂为较黏稠的物质,目前的操作方法是将打印托盘从打印机中取出,在平台或具有倾斜角度的平台上进行放置,然后将其从托盘上铲下后进行紫外光固化,这样在放置的过程中,牙颌模型上难免会沾有液体树脂,液体树脂不能够进行很好的回收利用,并且,打印托盘在回收时的空间利用率较低,需要占用较大的空间面积。

因此,研究一种既能够对打印托盘上的树脂进行回收,又能够节省回收空间的回收装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采用可折叠的方式,当回收装置展开时,能够同时对多个打印托盘进行树脂回收,并且最终的树脂会从上至下流入汇总,至收集盒内;当回收装置折叠收起时,节省占用空间。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它包括收集盒和设于其中的支架框,所述的支架框设有多个,相邻的两个支架框首尾铰接,形成“Z”字形,支架框的底部还设有能够使液体流向其下端相邻支架框的导液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限定,所述的支架框的外框中部还设有可旋转的支撑支架框折叠伸缩的支架,支架首尾铰接,形成“Z”字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限定,所述的导液孔设于支架框底端的两个垂直角处,支架框的底端在导液孔之间还设有水平导流槽。

作为上述限定的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水平导流槽为中间高,通向导液孔的方向低的结构。

作为上述限定的另一种限定,所述的支架框的竖直两侧还设有竖直导流槽,竖直导流槽的底端通向导液孔。

作为上述限定的更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支架框内还设有支撑板,支撑板位于竖直导流槽和水平导流槽的内侧。

本实用新型还有一种限定,所述的导液孔下方还设有承接相邻两个支架框液体的承接导流槽。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在于:

本实用新型采用可折叠的方式,当回收装置展开时,能够同时对多个打印托盘进行树脂回收,并且最终的树脂会从上至下流入汇总至收集盒内;当回收装置折叠收起时,节省占用空间。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3D打印托盘树脂的回收。

本实用新型下面将结合说明书附图与具体实施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主视图;

图3为图1的局部放大图。

图中:1—收集盒,2—支撑板,3—支架框,4—支架,5—水平导流槽,6—承接导流槽,7—竖直导流槽,8—导液孔。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

一种可折叠树脂回收装置,如图1和2所示,它包括收集盒1和设于其中的支架框3,所述的支架框3设有多个,相邻的两个支架框3首尾铰接,形成“Z”字形,支架框3的底部还设有能够使液体流向其下端相邻支架框3的导液孔8。

支架框3的外框中部还设有可旋转的支撑支架框3折叠伸缩的支架4,支架4首尾铰接,形成“Z”字形。

如图3所示,导液孔8设于支架框3底端的两个垂直角处,支架框3的底端在导液孔8之间还设有水平导流槽5,水平导流槽5为中间高,通向导液孔8的方向低的结构,能够导向液体树脂的流动方向,方便收集,支架框3的竖直两侧还设有竖直导流槽7,竖直导流槽7的底端通向导液孔8,能够承接上一支架框上的打印托盘上流下的树脂,能够使得流体树脂沿着“Z”字形结构进行汇集,最终流入收集盒1中。

支架框3内还设有支撑板2,支撑板2位于竖直导流槽7和水平导流槽5的内侧。

所述的导液孔8下方还设有承接相邻两个支架框液体的承接导流槽6,能够指导液体树脂的流动方向,是的液体树脂能够流向与其相邻的下一支架框内的竖直导流槽内。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打印好的托盘从3D打印机中取出,放置在支架框3内的支撑板2上,流体树脂会沿着支撑板2流入水平导流槽5内,然后沿着水平导流槽5的坡度流入导液孔8内,并沿着承接导流槽6流入与其相邻的第二个支架框3上的竖直导流槽7内,以此类推最终流至收集盒1中,与此同时,第二个支架框3内的打印托盘中的树脂与第一支架框3中的树脂在第二个支架框3上的导液孔8内汇合,一同流入第三支架框3上的竖直导流槽7内。支架4支撑所有支架框3的撑开和闭合,在不使用时,整个的回收装置可以折叠最终放置在回收盒1内,节省放置空间。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技术内容作为启示加以变更或改型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是,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构思,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出的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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