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油封模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
背景技术:
如图1所示,现有的油封类模具为模压结构,共有4处分型,其中1处采用飞边切割工艺,另外3处采用撕边设计,需要后道人工撕飞边,效率低、成本高、产品质量不稳定,且为了保证撕边效果,通常撕边槽都设计的距离型腔很近,小于0.1mm,切要保证锋口处尖锐,这样飞边才好撕,但实际生产时,模具之间,模具和生产工具之间都会产生摩擦和磕碰,造成锋口损伤,增加撕边难度。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包括上模、中模、下模、第一模芯和第二模芯,上模、中模、下模上下布置,中模具有第一模腔,下模顶端设有伸入第一模腔内的用于支撑油封骨架的环形支撑台,第一模芯设置在第一模腔内且第一模芯底端与下模抵靠,第二模芯设置在第一模腔内且第二模芯与第一模芯抵靠,上模底端设有伸入第一模腔内的环形台,在合模状态下,上模、中模、下模、第一模芯、第二模芯之间形成型腔,型腔与注胶流道连通,上模上设有注胶口,上模与第二模芯之间设有连通注胶口与型腔的注胶流道。
优选的,中模内侧面包括处于中部的齿面以及位于齿面上下两侧的第一斜面、第二斜面,环形支撑台靠近中模一侧设有与第二斜面贴合的第三斜面,环形支撑台远离中模一侧设有第四斜面,第一模芯外侧设有与第四斜面贴合的第五斜面,环形台外侧设有与第一斜面贴合的第六斜面。
优选的,第一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二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三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四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五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六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优选的,第一模芯顶端设有芯腔,第二模芯底端伸入芯腔内,且第一模芯与第二模芯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优选的,下模设有第二模腔,第一模芯底端伸入第二模腔内,且下模内侧面上设有用于支持第一模芯的环形承载台。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模具采用冷流道注射结构,与普通模压结构相比,材料利用率高,辅助生产时间短,注射压力大,硫化时间短等优点;采用无飞边设计和切割飞边工艺,4处分型,3处采用无飞边设计,仅进胶口处飞边需要切割;上、中、下模、模芯之间采用锥面配合,角度为11°,配合面采用高精度磨削加工,锥面之间拟合精度高,可起到密封橡胶的作用,从而不产生飞边。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油封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2,本发明提出一种改进型油封类模具,包括上模1、中模2、下模3、第一模芯4和第二模芯5。上模1、中模2、下模3上下布置,中模2具有第一模腔,下模3顶端设有伸入第一模腔内的用于支撑油封骨架的环形支撑台6,第一模芯4设置在第一模腔内且第一模芯4底端与下模3抵靠,第二模芯5设置在第一模腔内且第二模芯5与第一模芯4抵靠,上模1底端设有伸入第一模腔内的环形台7,在合模状态下,上模1、中模2、下模3、第一模芯4、第二模芯5之间形成型腔8,型腔8与注胶流道10连通,上模1上设有注胶口9,上模1与第二模芯5之间设有连通注胶口9与型腔8的注胶流道10。
本实施例中,中模2内侧面包括处于中部的齿面以及位于齿面上下两侧的第一斜面、第二斜面,第一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第二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环形支撑台6靠近中模2一侧设有与第二斜面贴合的第三斜面,环形支撑台6远离中模2一侧设有第四斜面,第三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第四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第一模芯4外侧设有与第四斜面贴合的第五斜面,环形台7外侧设有与第一斜面贴合的第六斜面,第五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第六斜面的倾斜角度为11度。
本实施例中,第一模芯4顶端设有芯腔,第二模芯底端伸入芯腔内,且第一模芯4与第二模芯5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本实施例中,下模3设有第二模腔,第一模芯4底端伸入第二模腔内,且下模3内侧面上设有用于支持第一模芯4的环形承载台11。
本发明胶料由冷流道系统经注射口9将胶料注射到模具型腔8内,脱模时上模1先向上打开,产品留在产品留在中模2与模芯之间,然后下模3向下打开;在硫化压机外部固定有脱模机构,当中模2被推出并正好位于脱模机构的上方,这时中模2再向下运动,脱模结构的顶杆将模芯和产品从中模2中顶出,工人只需将拾取产品即可,这一系列动作约30秒时间内完成。
本发明模具采用冷流道注射结构,与普通模压结构相比,材料利用率高,辅助生产时间短,注射压力大,硫化时间短等优点;采用无飞边设计和切割飞边工艺,4处分型,3处采用无飞边设计,仅进胶口处飞边需要切割;上模1、中模2、下模3、模芯之间采用锥面配合,角度为11°,配合面采用高精度磨削加工,锥面之间拟合精度高,可起到密封橡胶的作用,从而不产生飞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