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48663发布日期:2019-05-11 01:17阅读:538来源:国知局
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分解炉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水泥工业生产中,分解炉燃烧器提供了60%左右的燃料,是新型干法生产线的核心设备之一。传统的分解炉燃烧器或者不能进行燃料供给量调节,燃料供给量或多、或少,严重影响新型干法生产线的熟料产量、质量、吨熟料热耗;或者结构过于复杂,成本高,不能降低吨熟料热耗,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以减轻环境压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目前的分解炉燃烧器流量调节不够理想的技术问题,因此提供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包括外管、内管和燃料入口接管,所述外管包括一体成型的第一直管段和第二直管段,所述第二直管段具有内凸弧面,以使第二直管段的内腔的内径从中间向两端逐渐增大,且自然过渡,所述燃料入口接管与第二直管段焊接,所述燃料入口接管为矩形管,其一端面上具有进料口,以接入入口管;所述内管同轴心设于外管内,且通过支撑部件与外管内壁连接,所述内管靠近燃料入口接管的一端连接有流量调节结构,以调节第二直管段和燃料入口接管的空腔容积。

作为优选,所述流量调节结构包括调节杆和转盘,所述调节杆的两端分别具有第一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所述第一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的外表面均具有外螺纹,且第一圆柱段的直径小于第二圆柱段的直径,所述第一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分别与内管和燃料入口接管螺纹连接,所述第一圆柱段和第二圆柱段之间设有圆台段,所述第二圆柱段伸出燃料入口接管的一端设有转盘。

作为优选,所述支撑部件与内管一体成型。

作为优选,所述支撑部件内设有贯通的通孔,所述通孔的两端分别与外管和内管之间形成的腔体连通。

作为优选,所述外管的内壁设有斜坡段,所述斜坡段的斜面与内管的外壁之间的距离从靠近燃料入口接管的一端到远离燃料入口接管的一端逐渐增大。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流量调节结构调节第二直管段和燃料入口接管的空腔容积,从而达到调节燃料流量的目的。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术语“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并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如图1所示,在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分解炉用单通道燃烧器的实施例中,包包括外管1、内管4和燃料入口接管2,外管1包括一体成型的第一直管段11和第二直管段12,第二直管段12具有内凸弧面,以使第二直管段12的内腔的内径从中间向两端逐渐增大,且自然过渡,燃料入口接管2与第二直管段12焊接,燃料入口接管2为矩形管,其一端面上具有进料口,以接入入口管3。内管4同轴心设于外管1内,且通过支撑部件5与外管1的内壁连接,内管4靠近燃料入口接管2的一端连接有流量调节结构,以调节第二直管段12和燃料入口接管2的空腔容积。

本实施例中,流量调节结构包括调节杆6和转盘7,调节杆6的两端分别具有第一圆柱段61和第二圆柱段62,第一圆柱段61和第二圆柱段62的外表面均具有外螺纹,且第一圆柱段61的直径小于第二圆柱段62的直径,第一圆柱段61和第二圆柱段62分别与内管4和燃料入口接管2螺纹连接,第一圆柱段61和第二圆柱段62之间设有圆台段63,第二圆柱段61伸出燃料入口接管2的一端设有转盘7。转动转盘7可以调节第一圆柱段61进出内管4,以调节圆台段63的外壁与第二直管段12的内壁之间所形成的空腔的容积的大小,从而调节燃料的流量。另外,燃料入口接管2内的入口腔室21的容积的大小也能够得到改变。内管4和外管1之间的环形管道作为燃料管道使用而内管6内部并不输送燃料。

本实施例中,支撑部件5与内管4一体成型,支撑部件5内设有贯通的通孔51,通孔51的两端分别与外管1和内管4之间形成的腔体连通,使燃料可以通过。

本实施例中,外管1的内壁设有斜坡段8,斜坡段8的斜面与内管4的外壁之间的距离从靠近燃料入口接管2的一端到远离燃料入口接管2的一端逐渐增大,以增加进入的燃料的流动性。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