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13128发布日期:2018-09-11 21:34阅读:12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工原料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



背景技术:

化工原料在加工过程中,需要将化工原料中的水分除掉,进对化工原料进行除湿烘干处理,因此除湿装置是化工原料加工过程中的重要装置,现有的除湿装置存在着:除湿效果较差,且除湿过程中,要不断的人工控制进行进料与出料,进而使除湿工作效率较低,为此我们设计出一种新型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包括储料箱,所述储料箱的下方连接有出料管,所述出料管的下方连接有除湿箱,所述除湿箱的上方开设有进料口,且进料口与出料管连通,所述除湿箱的内部开设有除湿内腔,且除湿内腔与进料口连通,所述除湿箱的底部开设有出料口,所述出料口与除湿内腔连通,所述除湿内腔的内部设置有转动杆,所述转动杆上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的两侧分别焊接有弧形板,所述隔板与弧形板的内壁上均通过螺钉固定有加热板,所述除湿内腔的一侧等距离均匀开设有通气孔,所述除湿箱的内部开设有抽湿通道,所述抽湿通道的一侧与通气孔连通,所述除湿箱的一侧外部通过螺钉固定有抽湿机,所述抽湿机设置在抽湿通道的外部,所述除湿箱的一组侧壁上设置有安装支架,所述安装支架的上方设置有转动电机。

优选的,所述进料口与出料口的孔槽大小相同,且出料口设置在进料口的正下方。

优选的,两组所述弧形板的两端分别留有空隙,且空隙的大小分别与进料口与出料口的大小相同。

优选的,所述安装支架通过螺钉固定在除湿箱的外部,所述转动电机通过螺钉固定在安装支架上,且转动电机的输出轴上通过联轴器与转动杆连接。

优选的,所述除湿箱内部的除湿内腔的为圆柱形中空腔,除湿内腔的一端设置为开口,且除湿内腔的开口外侧设置有罩盖。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加热板将化工原料加入,同时通过通气孔、抽湿通道、抽湿机,抽出除湿内腔中的水蒸气,增加除湿的效率,并且通过转动电机带动隔板与弧形板转动,实现自动进料与出料,即可持续的对化工原料进行除湿烘干,工作效率较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的结构侧视图。

图中:1储料箱、2出料管、3除湿箱、4进料口、5出料口、6转动杆、7隔板、8弧形板、9加热板、10通气孔、11抽湿通道、12抽湿机、13安装支架、14转动电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用除湿装置,包括储料箱1,储料箱1的下方连接有出料管2,出料管2的下方连接有除湿箱3,除湿箱3的上方开设有进料口4,且进料口4与出料管2连通,除湿箱3的内部开设有除湿内腔,除湿箱3内部的除湿内腔的为圆柱形中空腔,除湿内腔的一端设置为开口,且除湿内腔的开口外侧设置有罩盖,且除湿内腔与进料口4连通,除湿箱3的底部开设有出料口5,进料口4与出料口5的孔槽大小形同,且出料口5设置在进料口4的正下方,出料口5与除湿内腔连通,除湿内腔的内部设置有转动杆6,转动杆6上设置有隔板7,隔板7的两侧分别焊接有弧形板8,两组弧形板8的两端分别留有空隙,且空隙的大小分别与进料口4与出料口5的大小相同,隔板7与弧形板8的内壁上均通过螺钉固定有加热板9,除湿内腔的一侧等距离均匀开设有通气孔10,除湿箱3的内部开设有抽湿通道11,抽湿通道11的一侧与通气孔10连通,除湿箱3的一侧外部通过螺钉固定有抽湿机12,抽湿机12设置在抽湿通道11的外部,除湿箱3的一组侧壁上设置有安装支架13,安装支架13的上方设置有转动电机14,安装支架13通过螺钉固定在除湿箱3的外部,转动电机14通过螺钉固定在安装支架13上,且转动电机14的输出轴上通过联轴器与转动杆6连接。

工作原理: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存放在储料箱1中的化工原料通过出料管2从储料箱1中流出,并通过进料口4及两组弧形板8之间的空隙,进入到除湿箱3中的除湿内腔中,通过弧形板8及隔板7上的加热板9将化工原料进行烘干,并通过抽湿机将除湿内腔中的湿气抽出,即可快速将化工原料除湿,且通过转动电机14带动转动杆6转动,并通过转动杆6带动隔板7与弧形板8转动,烘干除湿后的化工原料通过除湿箱3下方的出料口5出料,即可持续的对化工原料进行除湿烘干。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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