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效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75469发布日期:2018-09-18 21:17阅读:15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气净化设备领域,尤其涉及到一种高效空气净化消毒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多和气候的影响,空气质量越来越多的危害到了人们的健康,如何进行空气净化,使人们呼吸到干净的空气,成为了目前比较重要的课题。虽然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各种空气净化设备,但其净化和消毒的效果不明显,并且结构复杂,价格昂贵,净化消毒的效率也较低,不适合多数人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高效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结构简单,对空气的净化和消毒彻底,效率较高。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高效空气净化消毒设备,包括依次连通的照射杀菌装置、引风机、水浴杀菌装置和除味装置,所述照射杀菌装置包括侧壁下端设有进风口的壳体,以及自下而上依次固设在所述壳体内的粗滤网、精滤网和若干紫外灯管,各所述紫外灯管横向放置且相互间隔一定距离,紫外灯管上方的壳体空间通过出风管与所述引风机的进风口连通,所述引风机的出风口连接有安装单向阀的进风管,所述单向阀沿引风机出风方向导通;所述水浴杀菌装置包括填充有消毒液的筒体,消毒液液面以下的筒体部位与所述进风管连通,消毒液液面以上的筒体部位设有与所述除味装置连通的排气口。

本方案在使用时,空气在引风机的作用下由进风口进入壳体内,并经过粗滤网过滤掉大颗粒杂物,经过精滤网多滤掉小颗粒杂物,再经过紫外灯照射杀菌后通过单向阀进入消毒液内,经过与消毒的充分混合,彻底消毒后进入除味装置,除去消毒液的味道,使人们呼吸更舒畅。

作为优化,所述除味装置包括与所述排气口连通的除味筒,以及沿排气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除味筒内的竹炭层、滤棉层和排风扇。通过设置排风扇,使空气流通更顺畅,净化消毒的效率也大幅提高,通过竹炭层和滤棉层进一步过滤,同时利用竹炭层吸收消毒液的味道,利用滤棉层吸收部分水分,以免使空气过度潮湿。

作为优化,各所述紫外灯管在高度方向上交错布置。本优化方案的设置使空气在上升过程中被各紫外灯逐个照射,紫外灯的照射被充分利用,使杀菌更加彻底。

作为优化,还包括安装所述照射杀菌装置、引风机、水浴杀菌装置和除味装置的移动小车,所述移动小车上设有给所述引风机、紫外灯管供电的电源。本优化方案将各部分集中安装在移动小车上,使本设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移动,大大方便了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粗滤网和精滤网对空气进行过滤,过滤后的洁净空气依次经紫外灯照射杀菌、经消毒液进行消毒、经除味装置进行除味后排出,给人们提供了安全健康的空气,并且结构简单,成本低,适用于家庭及办公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

1、小车体,2、引风机,3、单向阀,4、筒体,5、电源,6、除味筒,7、排风扇,8、滤棉层, 9、竹炭层,10、紫外灯管,11、精滤网,12、粗滤网,13、进风口,14、壳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高效空气净化消毒设备,包括安装在小车体1上、且依次连通的照射杀菌装置、引风机2、水浴杀菌装置和除味装置。

照射杀菌装置包括侧壁下端设有进风口13的壳体14,以及自下而上依次固设在所述壳体14内的粗滤网12、精滤网11和若干紫外灯管10,各所述紫外灯管10横向放置且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并在高度方向上交错布置。紫外灯管上方的壳体空间通过出风管与所述引风机2的进风口连通,所述引风机2的出风口连接有安装单向阀3的进风管,所述单向阀3沿引风机出风方向导通,以避免消毒液流入引风机。

水浴杀菌装置包括填充有消毒液的筒体4,消毒液液面以下的筒体部位与所述进风管连通,消毒液液面以上的筒体部位设有与所述除味装置连通的排气口。

除味装置包括与所述排气口连通的除味筒6,以及沿排气方向依次设置在所述除味筒内的竹炭层9、滤棉层8和排风扇7,排风扇可以使用自带电源,也可以与引风机、紫外灯管共用电源,引风机2和紫外灯管10所用的电源5固定在小车体上。

使用时,空气在引风机的作用下由进风口进入壳体内,并经过粗滤网过滤掉大颗粒杂物,经过精滤网多滤掉小颗粒杂物,再经过紫外灯照射杀菌后通过单向阀进入消毒液内,经过与消毒的充分混合,彻底消毒后进入除味装置,通过竹炭层和滤棉层进行进一步过滤,同时除去消毒液的味道,使人们呼吸更舒畅,排风扇使空气的排放更加顺畅,提高了净化空气的效率。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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