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346498发布日期:2019-08-03 16:48阅读:19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反应釜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



背景技术:

洁面乳中涉及需要干燥的物料主要为油相中的长链酸、长链酯等,这些物料在从厂家到货后以及在生产前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干燥,因为这些化合物如果长时间和水汽接触,容易氧化变质。

因此进行适当的干燥然后保存或使用是必须的。

但是需要考虑到,这些原料的熔点并不高,如果采用加热套或加热管进行加热则容易解块,更加不利于水分的排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其采用热风干燥,能够使油料固体颗粒在充分的翻滚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干燥,并且可以快速出料。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包括基座,所述的基座上设有立式干燥罐,所述的立式干燥罐由上部的筒形体和下部的圆台形体相互连接组成,所述的筒形体顶部设有进料口和出风口,所述的圆台形体为上粗下细的结构,所述的圆台形体的底部为设有不锈钢网的开放面,所述的圆台形体的底部密封连接有进风罩,所述的进风罩的底部设有残渣排放管,所述的进风罩的侧面设有热风进风管;所述的圆台形体的侧面设有出料管,所述的出料管与圆台形体的侧面相切,所述的出料管的入口设有压缩氮气管;所述的筒形体的顶部设有延伸到圆台形体内的搅拌器。

在上述的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中,所述的开放面上设有用于支撑不锈钢网的十字形支撑架。

在上述的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中,所述的出料管上设有第一阀门,所述的出风口上设有第二阀门。

在上述的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中,所述的出料管的末端连接有物料收集罐,所述的物料收集罐的顶部设有放空阀。

在上述的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中,所述的物料收集罐的底部为锥形,所述的物料收集罐的底部设有排料阀。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立式干燥罐作为干燥颗粒的主体,采用进风罩进风,进风罩的进风量比较大,在搅拌器的作用下可以使颗粒翻滚浮动,并且进风为40-50℃的热风,颗粒不会融化,能够快速干燥。当干燥结束后,关闭上端的出风口,打开出料管,通过压缩氮气管侧向相切吹风,同时进风罩持续进风,可是颗粒快速排出。

整个过程快且简单。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的圆台形体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用于制造洁面乳的物料干燥装置,包括基座1,所述的基座1上设有立式干燥罐,所述的立式干燥罐由上部的筒形体2和下部的圆台形体3相互连接组成,所述的筒形体2顶部设有进料口4和出风口5,所述的圆台形体3为上粗下细的结构,所述的圆台形体3的底部为设有不锈钢网6的开放面,所述的圆台形体3的底部密封连接有进风罩7,所述的进风罩7的底部设有残渣排放管17,所述的进风罩7的侧面设有热风进风管;所述的圆台形体3的侧面设有出料管8,所述的出料管8与圆台形体3的侧面相切,所述的出料管8的入口设有压缩氮气管9;所述的筒形体2的顶部设有延伸到圆台形体3内的搅拌器10,搅拌器10上的搅拌叶为推进式搅拌叶。

工作过程中,打开进料口4,通过漏斗进料,然后关闭进料口4,打开出风口5,热风进风管,关闭出料管8,启动搅拌器10,在搅拌器10和热风作用下,能够快速干燥,大约2-3分钟后,关闭出风口5,热风进风管持续打开,打开出料管8和压缩氮气管9,搅拌器10持续工作,大约30s可以将物料全部排出。这个过程快速方便。残渣排放管17用以收集从不锈钢网6漏下的碎屑料,这些碎屑料会送到造粒机重新造粒。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开放面上设有用于支撑不锈钢网6的十字形支撑架11用以提高不锈钢网6的支撑强度;所述的出料管8上设有第一阀门12,所述的出风口5上设有第二阀门13。

作为本实施例的进一步优选,为了保持物料的持续干燥防止和外界的水汽接触,所述的出料管8的末端连接有物料收集罐14,所述的物料收集罐14的顶部设有放空阀15;所述的物料收集罐14的底部为锥形,所述的物料收集罐14的底部设有排料阀16,当需要使用物料时,通过排料阀16取用即可。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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