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弯槽导向推拉式开关机构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注料口开闭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冷链物流产业快速发展,人们对在冷链物流运输过程中产品的保质要求越来越高,冷藏箱一般采用发泡箱体及发泡箱门,发泡层就是用来隔热的,减少冷藏箱里外的冷热传递,冷气不容易出来就可以减少压缩机的运作时间。冷藏箱的箱体发泡是冷藏箱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流程,箱体发泡过程中,在注料完成后需要对注料口进行封闭,以保证发泡过程中发泡液不从注料口溢出。
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翻转式和分体揭盖式的装置来开闭注料口,翻转式采用铰链连接的方式,其成本高,技术含量低,分体式不易操作,揭盖后占用位置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术不足,提出一种注料口开闭装置,结构简单,操作快捷方便。
为达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注料口开闭装置,包括两平行设置在注料口两侧的纵向导向,两所述纵向导向相对的一侧弯折连接有横向导向,所述纵向导向与横向导向之间形成折弯连接部,所述折弯连接部上沿纵向设有滑槽,所述滑槽的两端封闭,两所述纵向导向之间设有滑盖,所述滑盖上设有推拉手柄,所述滑盖的两侧凸出设有凸耳,所述滑盖两侧的凸耳分别滑动安装在两所述纵向导向的滑槽内,所述滑盖两侧设有分别与两所述横向导向配合的横向限位。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滑盖两侧弯折形成所述横向限位,位于所述滑盖两侧的横向限位之间的距离与两所述横向导向之间的距离相对应。
作为进一步地改进,所述横向限位的延伸方向与所述滑盖垂直。
作为进一步地改进,所述横向导向的延伸方向与纵向导向的延伸方向垂直。
作为进一步地改进,所述纵向导向位于所述滑槽的两端设有紧固安装孔。
作为进一步地改进,所述滑盖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所述凸耳,所述凸耳分别位于所述滑盖的两端,所述滑盖一侧的两凸耳之间设有所述横向限位,所述滑盖与注料口对应的一端为弧形。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摒弃传统的翻盖式、揭盖式开闭装置,实现方便快捷推拉动作来开闭注料口,并且摒弃传统导轨导向结构,实现滑道与滑盖一体式的推拉开关机构进行开闭注料口,通过推拉手柄使滑盖在滑槽上滑动实现开闭注料口操作,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快捷,并且成本低,制造方便。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折弯式滑槽实现纵横导向进行滑盖推拉,并且纵向导向和横向导向均具有限位作用,防止推拉过度。
设有两个独立的纵向导向,每个纵向导向上均设有紧固安装孔,便于具体安装调控滑槽,以便调整纵向导向和横向导向至最佳位置从而发挥最佳导向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打开注料口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关闭注料口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注料口,2-纵向导向,3-横向导向,4-滑槽,5-滑盖,51-凸耳,6-推拉手柄,7-手柄开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2和图3共同所示,一种注料口开闭装置,包括两平行设置在注料口1两侧的纵向导向2,两纵向导向2相对的一侧弯折连接有横向导向3,纵向导向2与横向导向3之间形成折弯连接部,折弯连接部上沿纵向设有滑槽4,滑槽4的两端封闭,两纵向导向2之间设有滑盖5,滑盖5上设有推拉手柄6,滑盖5的两侧凸出设有凸耳51,滑盖5两侧的凸耳51分别滑动安装在两纵向导向2的滑槽4内,滑盖5两侧设有分别与两横向导向3配合的横向限位。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滑盖5两侧弯折形成横向限位,位于滑盖5两侧的横向限位之间的距离与两横向导向3之间的距离相对应,滑盖5滑动过程中横向导,3与横向限位滑动配合,起到横向上对滑盖5限位的作用,由于滑槽4的两端封闭,在纵向上对滑盖5起到限位的作用。
本实施例中,横向限位的延伸方向与滑盖5垂直,横向导,3的延伸方向与纵向导向2的延伸方向垂直。
本实施例中,纵向导向2位于滑槽4的两端设有紧固安装孔21,便于安装调控。
本实施例在具体应用中,滑盖5两侧分别设有两个凸耳51,凸耳51分别位于滑盖5的两端,滑盖5一侧的两凸耳51之间设有横向限位,滑盖5与注料口1对应的一端为弧形,具体地,在靠近注料口1位置沿纵向设有一手柄开口7,推拉手柄6伸入手柄开口内。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注料口开闭装置,摒弃了传统的导轨导向及翻转等方式,而是通过折弯式滑槽4实现纵横导向推拉,纵横导向均具有限位作用,以防止推拉过度,滑槽4具有安装可调性,以便调整纵横导向至最佳导向效果,该注料口开闭装置安装方便,可以在闭模发泡门体发泡前安装,取消了门体发泡过程中注料口堵漏工装,减少了生产操作工序,且其易于操作,便于加工,成本较低,占用空间小。
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