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906743发布日期:2020-02-11 14:35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



背景技术:

在水产养殖业中,以养虾的效果最好,它生长快、价值高、饵料费用低,而且一年可以放养两次,当年便有收入。因此,虾类养殖在整个水产养殖行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养虾技术的不断提升,高密度集约化的养虾模式已成为当前主要的养殖方式。

现有的养虾池池内的水都为静水,随着虾的成长,水的质量也越来越差,非常容易导致虾的死亡,切由于养殖密度大,所以养殖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污染物沉积在池底的中间排污口周围。这些污染物包括:藻类尸体、残饵、粪便、虾壳、死虾等,污染物大量累积会造成水质恶化,不利于对虾的健康生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解决现有技术采用静水养虾会对水质造成污染、不利于虾的健康生长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包括养虾池、厌氧池、稻田和蓄水池,所述养虾池和所述厌氧池之间开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养虾池至所述厌氧池的第一水渠,所述厌氧池和所述稻田之间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厌氧池至所述稻田的第二水渠,所述稻田和蓄水池之间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稻田至所述蓄水池的第三水渠,所述蓄水池和所述养虾池之间开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蓄水池至所述养虾池的第四水渠,所述厌氧池水面上在靠近所述第二水渠处种植有漂浮型水生植物,并且所述厌氧池水面上种植漂浮型水生植物的面积占所述厌氧池总水面面积的15%,所述厌氧池的污水进口设于所述厌氧池的底部,所述第一水渠的出口与所述厌氧池的污水进口连接,所述厌氧池的水深为3.5m-3.9m,所述稻田水深为0.4m,所述蓄水池的水深为2.5m。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水渠、所述第二水渠、所述第三水渠和所述第四水渠的水深均为0.9m。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水渠、所述第二水渠和所述第三水渠的底部设有一段水深为3m的有机质分解段。

进一步地,所述有机质分解段内种植有漂浮型水生植物。

进一步地,所述漂浮型水生植物为浮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虾池与水稻田相连通,同时在虾池和水稻田之间设厌氧池和蓄水池,厌氧池以分解藻类尸体、残饵、粪便、虾壳及死虾等,可有效净化水质,蓄水池可随时保持虾池水质流动,可有效摒除静水养虾的危害。

本发明将深水厌氧塘和稻田进行组合设计,形成一个生态系统,通过深水厌氧塘的厌氧分解和稻田的曝气功能对传统养鱼池塘产生的污水进行净化,而且净化效果很好,可以用于替代高成本污水净化设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有机质分解段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养虾池、2-厌氧池、3-稻田、4-蓄水池、5-第一水渠、6-第二水渠、7-第三水渠、8-第四水渠、9-有机质分解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如图1和2所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虾稻灌溉水自净化系统,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虾池与水稻田相连通,同时在虾池和水稻田之间设厌氧池和蓄水池,厌氧池以分解藻类尸体、残饵、粪便、虾壳及死虾等,可有效净化水质,蓄水池可随时保持虾池水质流动,可有效摒除静水养虾的危害。本发明包括养虾池1、厌氧池2、稻田3和蓄水池4,所述养虾池1和所述厌氧池2之间开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养虾池1至所述厌氧池2的第一水渠5,所述厌氧池2和所述稻田3之间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厌氧池2至所述稻田3的第二水渠6,所述稻田3和蓄水池4之间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稻田3至所述蓄水池4的第三水渠7,所述蓄水池4和所述养虾池1之间开设有水流方向从所述蓄水池4至所述养虾池1的第四水渠8,所述厌氧池2水面上在靠近所述第二水渠6处种植有漂浮型水生植物,并且所述厌氧池2水面上种植漂浮型水生植物的面积占所述厌氧池2总水面面积的15%,所述厌氧池2的污水进口设于所述厌氧池2的底部,所述第一水渠5的出口与所述厌氧池2的污水进口连接,所述厌氧池2的水深为3.5m-3.9m,所述稻田3水深为0.4m,所述蓄水池4的水深为2.5m。

本发明所述第一水渠5、所述第二水渠6、所述第三水渠7和所述第四水渠8的水深均为0.9m,所述第一水渠5、所述第二水渠6和所述第三水渠7的底部设有一段水深为3m的有机质分解段9,所述有机质分解段9内种植有漂浮型水生植物,所述漂浮型水生植物优选为浮萍。

本发明将深水厌氧塘和稻田进行组合设计,形成一个生态系统,通过深水厌氧塘的厌氧分解和稻田的曝气功能对传统养鱼池塘产生的污水进行净化,而且净化效果很好,可以用于替代高成本污水净化设备。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发明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发明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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