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机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0677阅读:73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制氧机工作组件,尤其涉及一种制氧机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系统。



背景技术:

制氧机的原理是利用空气分离技术,首先将空气以高密度压缩再利用空气中各成分的冷凝点的不同使之在一定的温度下进行气液分离,再进一步精馏而得。

氧疗的特点是吸氧直接提高动脉血氧含量,而不是作用于机体某个部分间接改善缺氧,只是在增加机体有生以来一直不断摄入的氧气。没有对于机体陌生的、需要适应的、需要解析的物质,因而只是改善而不是改变机体的自然生理状态和生物化学环境。低流量氧疗和氧保健无需专门指导效果快速而肯定有益而无害,氧疗有及时缓解缺氧症状的功效,对于消除导致缺氧的原因却只有部分的和渐进的作用。对于纠正生理性缺氧和环境性缺氧,防治由于环境性缺氧造成的疾病,氧疗是主要手段。对于纠正病理性缺氧,氧疗是重要的辅助手段。对于紧急抢救,氧疗是重要手段之一。

在空气中含有一定的水分,高压空气经过散热液化后,高压空气中的水分充分液化成小水滴,这种小水滴需要进行及时的排除以防止小水滴的存在对氧气的质量产生影响。在现有技术中,水分分离的效率较低,其水分分离的速度对后续制氧工序产生影响,降低了氧气生产的效率,影响使用者对制氧机的使用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调试简便,能够快速对高压空气中的水分进行冷凝分离的制氧机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制氧机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系统,包括:散热液化装置、储气罐以及油水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液化装置、储气罐以及油水分离器依次连接,储气罐的进气口位于储气罐底部,出气口位于储气罐顶部;在所述的储气罐上还设有筛网,该筛网与冷却装置相连通。

优选的是,所述的储气罐由壳体、冷却装置以及筛网构成,所述的若干筛网等距分布在壳体的中部,冷却装置设在壳体的外部并且与筛网相连接,该冷却装置均匀铺设在筛网表面并且与筛网进行热交换。

优选的是,所述的壳体为罐型铝制外壳,在壳体的底部设有进气口以及排水口,在壳体的顶部设有出气口。

优选的是,所述的筛网为铝件,所述的筛网上均匀分布有透气孔。

优选的是,所述的冷却装置为冷却盘管,该冷却盘管与设在壳体外的制冷设备相连接,冷却盘管穿过壳体并且紧贴筛网。

优选的是,所述的油水分离器为分子筛。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储气罐中增加冷却筛网,使高压空气在输送的过程中,穿过冷却冷却筛网的过程中,高压空气中段水分被凝结成水滴,并且残留在储气罐中,使排出储气罐的气体的湿度达到使用湿度的要求,实现了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的目的,后端的油水分离器对高压空气进行二次的水分分离,使高压空气的中的水分符合使用要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散热液化装置; 2、储气罐; 21、壳体; 22、冷却装置; 23、筛网; 3、油水分离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以下结合具体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实现进行详细的描述。

制氧机高压空气水分分离系统,包括:散热液化装置1、储气罐2以及油水分离器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液化装置1、储气罐2以及油水分离器3依次连接,储气罐2的进气口位于储气罐2底部,出气口位于储气罐2顶部;在所述的储气罐2上还设有筛网23,该筛网23与冷却装置22相连通。

优选的是,所述的储气罐2由壳体21、冷却装置22以及筛网23构成,所述的若干筛网23等距分布在壳体21的中部,冷却装置22设在壳体21的外部并且与筛网23相连接,该冷却装置22均匀铺设在筛网23表面并且与筛网23进行热交换。

优选的是,所述的壳体21为罐型铝制外壳,在壳体21的底部设有进气口以及排水口,在壳体21的顶部设有出气口。

优选的是,所述的筛网23为铝件,所述的筛网23上均匀分布有透气孔。

优选的是,所述的冷却装置22为冷却盘管,该冷却盘管与设在壳体21外的制冷设备相连接,冷却盘管穿过壳体21并且紧贴筛网。

优选的是,所述的油水分离器3为分子筛。

实施例:

在实际应用中,带着水分的高压空气从散热液化装置1排出,并随之进入储气罐2进行存储,由于储气罐2的进气口在储气罐2底部,筛网23设置在储气罐2中部,并且由于在冷却装置22的作用下,筛网23一种保持在低温状态,所以高压空气在输送进入储气罐2以及排出储气罐2的过程中必然会穿过筛网23,空气中的水分在低温的筛网23上凝结成水滴并滴落到储气罐2底部,而排出储气罐2的高压空气则是水分含量较低的高压空气。

上述的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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