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效板式过滤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80644发布日期:2019-04-03 01:00阅读:844来源:国知局
初效板式过滤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中央空调技术领域,具体的讲涉及初效板式过滤器。



背景技术:

空调初效过滤器起到对新风或回风空气进行初级过滤,去除空气中一定粒度的灰尘,减轻二次过滤或精细过滤的浮尘污染。

现有市场出现有各种各样的空气过滤器,其大部分空气过滤器的外壳是型材和镀锌板材两种材料,支架采用镀锌铁丝,过滤层是采用G4效率无纺布,不可冲洗再利用,效率单一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提出初效板式过滤器,用来解决现有的初效过滤器不可冲洗再利用,效率单一成本高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初效板式过滤器,包括外框和安装于外框内的不锈钢网,所述外框由上下对立设置的第一边框和左右对称的第二边框围合拼接而成,所述外框内部设置有U型的支撑条,且相邻支撑条反向设置,所述不锈钢网围绕支撑条呈折叠设置。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边框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置有第一通孔,所述第一边框端部设置有凸块,且凸块上设置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配合设置有销钉。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边框与第一边框的左侧和右侧均为斜边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边框和第二边框为铝型材边框,所述支撑条为不锈钢骨架支撑条。

进一步地,所述不锈钢网的筛孔尺寸为50~600目。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边框内侧设置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内设置有凝固胶,所述支撑条固定于上下对立的凝固胶上。

通过上述公开内容,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的初效板式过滤器采用铝型材外框,不锈钢骨架支撑条,不锈钢网,打折设置,耐高湿高温,高湿可以直接用水冲洗反复使用,高温可达300度以下,节省使用成本,可有效的拦截外排的,空气污染尘埃粒子,避免空气二次污染,本产品可用于、医药、医院、电子、食品、大型商场、写字楼高档小区,适合市场推广运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初效板式过滤器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初效板式过滤器中不锈钢网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初效板式过滤器部分结构的分解示意图。

附图标记如下:

外框1、第一边框11、第二边框12、销钉13、支撑条2、不锈钢网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仅用于解释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本实用新型提出初效板式过滤器。

参照图1、图2和图3,初效板式过滤器,包括外框1和安装于外框1内的不锈钢网3,不锈钢网3的筛孔尺寸为500目;外框1由上下对立设置的第一边框11和左右对称的第二边框12围合拼接而成,第二边框12上设置有凹槽,凹槽内设置有第一通孔,第一边框11端部设置有凸块,且凸块上设置有第二通孔,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配合设置有销钉13;外框1内部设置有U型的支撑条2,且相邻支撑条2反向设置,不锈钢网3围绕支撑条2呈折叠设置,第一边框11和第二边框12为铝型材边框,支撑条2为不锈钢骨架支撑条。

本实施例中,第二边框12与第一边框11的左侧和右侧均为斜边连接。

500目不锈钢网3打折设置,耐高湿高温,高湿可以直接用水冲洗反复使用不易损坏,高温可达300度以下,节省使用成本,可有效的拦截外排的,空气污染尘埃粒子,避免空气二次污染。

第一边框11内侧设置有第一凹槽,第一凹槽内设置有凝固胶,支撑条2固定于上下对立的凝固胶上。这样的结构设计,方便支撑条2的安装和拆卸,安装时将支撑条2稳固在第一凹槽的对应位置,然后填充凝固胶,待凝固胶凝固后即可对支撑条2的安装定型,拆卸时,可用尖锐器具将其凝固胶除去或者使用高温将其凝固胶融化,就可以顺利地拆除支撑条2。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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