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837069发布日期:2019-10-09 05:52阅读:448来源:国知局
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造纸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



背景技术:

木材造纸工艺中,木材的切片粉碎是尤为重要的环节,木材粉碎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成纸质量的好坏,所以木浆造纸工艺中木材粉碎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有技术下的木材粉碎机往往只有一个刀组,对木材的粉碎切割不够细致,且无法剔除竹节,木材入料时角度不对容易造成机器卡机现象,对整个工艺流程有着很大的影响,并且在木材粉碎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吸附在粉碎刀具上,也容易影响粉碎刀具的粉碎效果,同时也容易造成损坏,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适用性强的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包括底座,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的支架,在所述支架上固定有装置壳体,在所述装置壳体的上部固定有进料口,在所述装置壳体的下部固定有出料口,在所述装置壳体内设置有驱动滚轴和传动滚轴,所述驱动滚轴和传动滚轴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且进料口的底端处于驱动滚轴与传动滚轴之间,在所述支架上固定有与所述驱动滚轴相连接的驱动电机,在所述驱动滚轴上均匀固定有刀条,驱动滚轮、传动滚轴之间的间距与刀条的高度相同,在所述装置壳体上设置有破碎电机,在所述装置壳体内设置有与所述破碎电机相连接的破碎刀具,在所述装置壳体的内腔顶壁上均匀固定有喷水嘴,所述喷水嘴的出水口对准破碎刀具的侧面,在所述底座上固定有储水箱,在所述储水箱内固定有增压水泵,所述增压水泵与所述喷水嘴相连接。

在所述进料口的内壁上固定有横向凹腔,在所述横向凹腔内设置有砸压块,在所述装置壳体的外壁上固定有伸缩气缸,所述伸缩气缸的活塞轴与所述砸压块相连接,在所述砸压块的砸压面上均匀固定有圆锥形凸起。

在所述破碎电机的主轴上还固定有螺旋导料板,所述螺旋导料板处于破碎刀具的前部并处于驱动滚轴的正下方。

在所述底座固定有电源接口、外接气泵接口和开关面板,在所述开关面板上固定有驱动电机控制开关、破碎电机控制开关、增压水泵控制按钮和伸缩气缸控制按钮。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不但可有效的实现木料的破碎操作,而且设置有喷水嘴,有利于防止破碎刀具出现粘附的情况,保证了破碎的有效性,同时木材经过挤压及刀条的切断,可以防止出现堵机的情况,保证了加工的稳定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木料造纸用破碎装置,包括底座1,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的支架2,在所述支架上固定有装置壳体3,在所述装置壳体的上部固定有进料口4,在所述装置壳体的下部固定有出料口5,在所述装置壳体内设置有驱动滚轴6和传动滚轴7,所述驱动滚轴和传动滚轴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且进料口的底端处于驱动滚轴与传动滚轴之间,在所述支架上固定有与所述驱动滚轴相连接的驱动电机8,在所述驱动滚轴上均匀固定有刀条9,驱动滚轮、传动滚轴之间的间距与刀条的高度相同,在所述装置壳体3上设置有破碎电机10,在所述装置壳体内设置有与所述破碎电机相连接的破碎刀具11,在所述装置壳体的内腔顶壁上均匀固定有喷水嘴12,所述喷水嘴的出水口对准破碎刀具的侧面,在所述底座上固定有储水箱13,在所述储水箱内固定有增压水泵14,所述增压水泵与所述喷水嘴相连接。

在所述进料口的内壁上固定有横向凹腔15,在所述横向凹腔内设置有砸压块16,在所述装置壳体的外壁上固定有伸缩气缸17,所述伸缩气缸的活塞轴与所述砸压块相连接,在所述砸压块的砸压面上均匀固定有圆锥形凸起18。

在所述破碎电机的主轴上还固定有螺旋导料板22,所述螺旋导料板处于破碎刀具的前部并处于驱动滚轴的正下方。

在所述底座固定有电源接口19、外接气泵接口20和开关面板21,在所述开关面板上固定有驱动电机控制开关、破碎电机控制开关、增压水泵控制按钮和伸缩气缸控制按钮。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不但可有效的实现木料的破碎操作,而且设置有喷水嘴,有利于防止破碎刀具出现粘附的情况,保证了破碎的有效性,同时木材经过挤压及刀条的切断,可以防止出现堵机的情况,保证了加工的稳定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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