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燃油回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可以防止燃油流入碳罐内的燃油回收机构。
背景技术:
汽油是一种易挥发的液体,在常温下燃油箱内经常充满汽油蒸气,为了将汽油蒸气引入燃烧并防止挥发到大气中,通常在燃油箱上设置燃油回收装置。燃油回收在装置通常是采用重力阀连通燃油箱,燃油箱内的汽油蒸气经重力阀进入碳罐内,由碳罐对汽油蒸气进行过滤吸附,碳罐排出的较为清洁的气体可以回收利用。
请参考图1,图1为现有技术中一种常见的燃油回收机构的结构原理图。
如图1所示,该燃油回收机构包括重力阀1、碳罐2,重力阀1的进气口连燃油箱,重力阀1的出气口通过连接管连通碳罐2的入气口。这种结构的燃油回收机构,在车辆行驶在倾斜或颠簸路面时,且燃油箱内的燃油过多时,燃油会通过重力阀1、连接管流至碳罐2内,将碳罐2浸泡,进而使得碳罐2失效,从而影响碳罐2的工作能力及使用寿命。
因此,如何防止燃油经重力阀和连接管流入碳罐内,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第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燃油回收机构,以防止燃油经重力阀和连接管流入碳罐内。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燃油回收机构,包括重力阀、碳罐、还包括密闭的腔体,所述腔体上具有连通该腔体的第一接头、第二接头,所述第一接头通过第一连接管连通所述重力阀,所述第二接头通过第二连接管连通所述碳罐,且所述第一接头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的水平高度。
优选的,所述腔体内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第二接头之间设有挡板,所述挡板上设有不少于一个的通气孔,所述第一接头与所述第二接头通过所述通气孔连通。
优选的,所述通气孔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的水平高度。
优选的,所述第一接头或/和第二接头为竹节式接头。
优选的,所述第一连接管或/和第二连接管为尼龙管。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燃油回收机构,在重力阀和碳罐之间的管路上设置密闭的腔体,腔体分别通过第一接头和第二接头连通重力阀和碳罐,且所述第一接头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的水平高度,这样从重力阀流出的燃油液体,进入密闭的腔体后,再重力的作用下会流回到重力阀,进而流回到燃油箱内,而不会流入到碳罐内,可以防止燃油经重力阀和连接管流入碳罐内,从而不会使得碳罐失效,提高了碳罐的工作能力及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一种常见的燃油回收机构的结构原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体实施例提供的燃油回收机构的结构原理图;
图3为图2中腔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挡板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图1-图4中,
重力阀1、炭罐2、腔体3、第一接头4、第二接头5、第一连接管6、第二连接管7、挡板8、通气孔9。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请参考图2-图3,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体实施例提供的燃油回收机构的结构原理图,图3为图2中腔体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2、图3所示,本发明提供的燃油回收机构包括重力阀1、碳罐2和密闭的腔体3,所述腔体3上具有连通该腔体3的第一接头4、第二接头5,所述第一接头4通过第一连接管6连通所述重力阀1,所述第二接头5通过第二连接管7连通所述碳罐2,且所述第一接头4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5的水平高度。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燃油回收机构,在重力阀1和碳罐2之间的管路上设置密闭的腔体3,腔体3分别通过第一接头4和第二接头5连通重力阀1和碳罐2,且所述第一接头4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5的水平高度,这样从重力阀1流出的燃油液体,进入密闭的腔体3后,再重力的作用下会流回到重力阀1,进而流回到燃油箱内,而不会流入到碳罐2内,可以防止燃油经重力阀1和连接管流入碳罐2内,从而不会使得碳罐2失效,提高了碳罐2的工作能力及使用寿命。
优选的方案中,所述腔体3内所述第一接头4与所述第二接头5之间设有挡板8,所述挡板8上设有不少于一个的通气孔9,如图4所示,挡板8上设有一个通气孔9,所述第一接头4与所述第二接头5通过所述通气孔9连通,可以阻止防止腔体3内的液体燃油在倾斜状态或者颠簸的情况下流至炭罐2内。
更优的方案中,所述通气孔9的水平高度低于所述第二接头5的水平高度,这样,只有腔体3内的液体燃油的水平高度超过第二接头5的水平高度时,才能流入炭罐2内,大大降低了液体燃油流入炭罐2的概率。
具体的方案中,所述第一接头4或/和第二接头5可以采用竹节式接头,竹节式接头与连接管的连接更加牢固,不易出现燃油泄露的情况。
具体的方案中,所述第一连接管6或/和第二连接管7可以采用尼龙管,尼龙管具有更好的柔性,可以与第一连接头或第二连接头之间的连接更加紧密,不易出现燃油泄露情况。
以上依据图式所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征及作用效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不以图面所示限定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的改变,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仍未超出说明书与图示所涵盖的精神时,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