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251008发布日期:2019-07-24 09:44阅读:314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连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技术中管道的连接方式多种多样,目前大多数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但是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连接时,经常需要转动上套管或下套管,而在上套管或下套管的重量达到一定值时将会给管道的旋转带来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

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由外至内包括依次套接的上套管、转接头、下套管,所述上套管下端内侧面设有周向分布的多个卡位凹槽,所述卡位凹槽底部设有磁铁,所述转接头包括套接于上套管内的上颈部、套接于下套管外的下颈部、多个周向分布于上颈部和下颈部内且与卡位凹槽相对应的卡位组件,所述上颈部与下颈部上下一体式固定连接;所述卡位组件包括依次铰接的上顶杆、连接杆、下顶杆,

所述上顶杆采用铁质材料制成,其与上颈部径向设有的通孔构成滑移配合且与卡位凹槽构成磁吸式插接卡位配合,

所述连接杆中间设有与上颈部内壁固定连接的铰接端,使得连接杆能够相对铰接端摆动,

所述下顶杆与转接头内设有的径向导轨构成导轨配合,下顶杆外端设有弹性可伸缩的橡胶头,所述橡胶头与下套管内壁构成顶靠卡位配合。

在上套管套入上颈部后,摆动连接杆使得上顶杆穿过通孔向外伸出,此时位于卡位凹槽内的磁铁吸引上顶杆插入卡位凹槽内,从而固定上顶杆与与上套管之间的位置,此时下顶杆与下套管内壁之间的间隙增加,将下套管插入间隙中,此时下顶杆的外端面对下套管的内壁产生离心方向上的作用力,锁定下套管与下顶杆的相对位置,而下套管自身的固定内径也使得下顶杆无法进一步向外伸出,从而锁定卡位组件的卡位状态。

优选的,所述转接头还包括位于上颈部与下颈部之间的水平过渡部,所述径向导轨为固定连接水平过渡部下端面且与下顶杆对应分布的多个钩型件,所述下顶杆承载于钩型件上且相对钩型件滑移。下顶杆置于钩型件上,由钩型件承载,从而控制下顶杆的滑移方向。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产品无需转动上套管或下套管,而直接采用杠杆机构的原理,直接锁定转接头对上套管与下套管的连接,此外本产品采用卡位凹槽与上顶杆插接固定的方式,可以防止转接件相对上套管转动,从而发生磨损。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实施例未锁定状态下的剖面示意图。

附图2为实施例锁定状态下的剖面示意图。

附图3为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1上套管、2下套管、3卡位凹槽、4上颈部、5水平过渡部、6下颈部、7上顶杆、8连接杆、9下顶杆、10铰接端、11钩型件、12橡胶头、13磁铁。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3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种新型管道卡位结构,由外至内包括依次套接的上套管1、转接头、下套管2,所述上套管1下端内侧面设有周向分布的多个卡位凹槽3,所述卡位凹槽3底部设有磁铁13,所述转接头包括套接于上套管1内的上颈部4、套接于下套管2外的下颈部6、多个周向分布于上颈部4和下颈部6内且与卡位凹槽3相对应的卡位组件、位于上颈部4与下颈部6之间的水平过渡部5,所述上颈部4与下颈部6上下一体式固定连接;所述卡位组件包括依次铰接的上顶杆7、连接杆8、下顶杆9,所述上顶杆7采用铁质材料制成,其与上颈部4径向设有的通孔构成滑移配合且与卡位凹槽3构成磁吸式插接卡位配合,所述连接杆8中间设有与上颈部4内壁固定连接的铰接端10,使得连接杆8能够相对铰接端10摆动,所述下顶杆9与转接头内设有的径向导轨构成导轨配合,下顶杆9外端设有弹性可伸缩的橡胶头12,所述橡胶头12与下套管2内壁构成顶靠卡位配合。

其中本实施例附图中卡位组件的数量为2,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至3个或3个以上。

在上套管1套入上颈部4后,摆动连接杆8使得上顶杆7穿过通孔向外伸出,此时位于卡位凹槽3内的磁铁13吸引上顶杆7插入卡位凹槽3内,从而固定上顶杆7与与上套管1之间的位置,此时下顶杆9与下套管2内壁之间的间隙增加,将下套管2插入间隙中,此时下顶杆9的外端面对下套管2的内壁产生离心方向上的作用力,锁定下套管2与下顶杆9的相对位置,而下套管2自身的固定内径也使得下顶杆9无法进一步向外伸出,从而锁定卡位组件的卡位状态。

所述转接头还包括,所述径向导轨为固定连接水平过渡部5下端面且与下顶杆9对应分布的多个钩型件11,所述下顶杆9承载于钩型件11上且相对钩型件11滑移。下顶杆9置于钩型件11上,由钩型件11承载,从而控制下顶杆9的滑移方向。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了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例。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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