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发生器的槽钢座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972223发布日期:2019-06-21 23:32阅读:255来源:国知局
燃气发生器的槽钢座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燃气发生器领域技术,尤其是指一种燃气发生器的槽钢座架。



背景技术:

戊烷,分子式为C5H12,分子量为72.146,有正戊烷、异戊烷和新戊烷三种异构体。戊烷时轻烃的习惯称谓,是炼油的产物。液态轻烃(戊烷)经气化后既可满足大气量使用气的场合如瓦斯炉、鼓风炉、燃气锅炉、灯泡制造行业、玻璃容器生产行业和各种电子窖炉等等,也可用于小气量场合如宾馆、酒家、学校、机关、部队和民用灶具等等。

目前,用于对戊烷进行气化的燃气发生器其通常由罐体等各种装置机构组成,然而,这些罐体等各种装置机构均独立分离安置在地面上,难以实现稳固安装,并且不便于移动。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存在之缺失,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燃气发生器的槽钢座架,其能有效解决现有之燃气发生器难以实现稳固安装并且不便于移动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之技术方案:

一种燃气发生器的槽钢座架,包括有两第一纵向槽钢以及两第一横向槽钢;

该两第一纵向槽钢横向间隔设置,两第一纵向槽钢的前端焊接固定有两第二横向槽钢,两第二横向槽钢纵向间隔排布,且两第二横向槽钢的水平高度与两第一纵向槽钢的水平高度相同,该两第二横向槽钢的表面和两第一纵向槽钢的前端表面均开设有固定孔;

该两第一横向槽钢纵向间隔设置并焊接固定在两第一纵向槽钢的后端,两第一横向槽钢和两第一纵向槽钢构成倒T形结构,两第一横向槽钢的水平高度高于两第一纵向槽钢的高度,且两第一横向槽钢的左端之间以及两第一横向槽钢的右端之间均焊接固定有一第二纵向槽钢,两第二纵向槽钢的水平高度与两第一纵向槽钢的水平高度相同。

优选的,所述两第一纵向槽钢的后端侧面与对应的第二纵向槽钢之间均焊接第三横向槽钢,该第三横向槽钢的水平高度高于第一纵向槽钢的水平高度。

优选的,所述第三横向槽钢为纵向间隔设置的两个。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有益效果,具体而言,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

本实用新型可供气罐等各种装置机构安装固定,使得燃气发生器构成一整体,结构更加的稳固,并且可使用叉车移动燃气发生器,从而给使用带来便利。

为更清楚地阐述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功效,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识说明:

10、第一纵向槽钢 20、第一横向槽钢

30、第二横向槽钢 40、第二纵向槽钢

50、第三横向槽钢 101、固定孔

60、储气罐。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照图1所示,其显示出了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包括有两第一纵向槽钢10以及两第一横向槽钢20。

该两第一纵向槽钢10横向间隔设置,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前端焊接固定有两第二横向槽钢30,两第二横向槽钢30纵向间隔排布,且两第二横向槽钢30的水平高度与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水平高度相同,该两第二横向槽钢30的表面和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前端表面均开设有固定孔101;在本实施例中,两第一纵向槽钢10和两第二横向槽钢30均为10#槽钢,其材质为Q235-A,其外表面喷涂防锈底漆二道进行防锈处理。

该两第一横向槽钢20纵向间隔设置并焊接固定在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后端,两第一横向槽钢20和两第一纵向槽钢10构成倒T形结构,两第一横向槽钢20的水平高度高于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高度,且两第一横向槽钢20的左端之间以及两第一横向槽钢20的右端之间均焊接固定有一第二纵向槽钢40,两第二纵向槽钢40的水平高度与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水平高度相同。在本实施例中,两第一横向槽钢20和两第二纵向槽钢40均为10#槽钢,其材质为Q235-A,其外表面喷涂防锈底漆二道进行防锈处理。

以及,所述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后端侧面与对应的第二纵向槽钢40之间均焊接第三横向槽钢50,该第三横向槽钢50的水平高度高于第一纵向槽钢10的水平高度,以起到加固作用;并且,所述第三横向槽钢50为纵向间隔设置的两个。

详述本实施例的使用方法如下:

使用时,将储气罐60置于两第二横向槽钢30的表面和两第一纵向槽钢10的前端表面上,并通过螺栓(图中未示)穿过固定孔101而将储气罐60固定在本实用新型上,然后,再将其他结构置于其他槽钢的表面上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燃气发生器,移动时,采用叉车,将叉板插于两第一纵向槽钢10与对应的第二纵向槽钢40形成的插槽中,即可叉起燃气发生器。

本实用新型的设计重点是:本实用新型可供气罐等各种装置机构安装固定,使得燃气发生器构成一整体,结构更加的稳固,并且可使用叉车移动燃气发生器,从而给使用带来便利。

以上结合具体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原理。这些描述只是为了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原理,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基于此处的解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联想到本实用新型的其它具体实施方式,这些方式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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