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15462阅读:651来源:国知局
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耐温测试仪,尤其涉及一种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



背景技术:

塑胶件喷涂油漆后,需要对塑胶件进行烘干,而烘干的具体温度视塑胶件的耐温性能而定。市面上的塑胶件,不同的塑胶材料有不同的耐温范围,有些材料耐80摄氏度的温度,有些材料的塑胶件能耐200摄氏度,塑胶件是否能达到该材料本应该能达到的耐温程度,这将影响到喷涂油漆后的烘干问题。若一些材料的塑胶件本身能达到180摄氏度,但是其耐温程度因塑胶件的制作过程,导致无法达到这个耐温程度,后期对塑胶件喷漆烘干后,会对塑胶件产品产生损害。而目前,市面上没有该种对塑胶件产品的耐温性能进行检测的仪器。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有效的对各种材质的塑胶件进行耐温性能检测的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包括基座、可调式温控器、温控线、电源导线、加热圈以及铝块,所述可调式温控器设置在基座上,所述加热圈位于基座上方,所述铝块设置在加热圈内,所述可调式温控器通过电源导线分别与加热圈的正、负极连接,所述可调式温控器通过温控线与加热圈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用以检测耐高温尼龙及尼龙玻纤材料、聚丙烯材料、ABS、PC等塑胶件的耐温性能,不同材料的塑胶件,其耐温程度不同;可根据不同材料的塑胶件来选择待检测的温度,检测时,先将可调式温控器上的温度调节至所需温度,将铝块放置在待检测的塑胶件产品上,可调式温控器控制加热圈加热,加热圈将温度传递给铝块,若塑胶件产品表面呈熔融状态,则耐温性不合格;若塑胶件产品还是保持原来的状态,则耐温性能合格;温控器的温度可调,可对不同材料的塑胶件进行耐温测试,降低了检测成本;采用铝块作为检测头,其导热性能较佳,能较为准确的检测出塑胶件的耐温程度;整体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快捷。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是,所述铝块的底部呈弧形或半球状结构。可适用于异性、小件的塑胶件产品的耐热性,弧形结构或半球状结构更易于塑胶件表面接触。

优选地,包括连接架,所述连接架设置在基座上,所述连接架的端部设置有调节螺栓,所述调节螺栓的轴向与基座垂直,所述调节螺栓的底部与铝块连接。将塑胶件放置在基座上后,通过调节螺栓来控制铝块的高度,适用于各种厚度的待检测的塑胶件产品。

优选地,所述基座上设置有垫块,所述连接架设置在垫块上。增加了铝块的高度。

优选地,所述连接架采用肘夹。能在垂直于基座的水平面内转动铝块,放置待检测塑胶件产品时,将铝块转至高处,放置好产品后,再将铝块转至塑胶件产品上方,通过肘夹的设置,方便了塑胶件产品的放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是,所述温控线、电源导线绑在连接架上。避免温控线和电源导线在耐温检测过程中被烫坏。

优选地,所述基座上设置有若干个连接孔,所述可调式温控器安装在任意两个连接孔内,使得可调式温控器的位置可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施例中加热圈和铝块组装后的主视图。

图中:

1-基座;2-可调式温控器;3-温控线;4-电源导线;5-加热圈;6-铝块;7-连接架;8-垫块;9-连接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见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用以检测耐高温尼龙及尼龙玻纤材料、聚丙烯材料、ABS、PC等塑胶件的耐温性能的塑胶材料耐温测试仪,包括基座1、可调式温控器2、温控线3、电源导线4、加热圈5、铝块6、肘夹,可调式温控器2设置在基座1上,可调式温控器2可以将温度的调整范围设置在120-200℃范围内即可,能对各种材料的塑胶件进行耐温程度检测,加热圈5位于基座1上方,铝块6设置在加热圈5内,基座1上设置有垫块8,肘夹设置在垫块8上,肘夹设置在基座1上,肘夹的端部设置有调节螺栓10,调节螺栓10的轴向与基座1垂直,调节螺栓10的底部与铝块6连接,铝块6的底部与待检测塑胶件产品表面贴合,为了保证铝块6能适用各种形状的塑胶件产品,则将铝块6的底部设置呈弧形或半球状结构,可调式温控器2通过电源导线4分别与加热圈5的正、负极连接,可调式温控器2通过温控线3与加热圈5连接,用以控制加热圈5发热。

其中,温控线3、电源导线4绑在连接架7上,避免温控线3、电源导线5过于贴近铝块6而出现安全问题。

此外,基座1上设置有若干个连接孔9,可调式温控器2安装在任意两个连接孔9内。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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