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12480阅读:11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用一组或几组平行排列的纱线,于经向喂入机器的所有工作针上,同时成圈而形成针织物,这种方法称为经编,织物称为经编织物。完成这种经编的机器称为经编机。

目前客户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目前的经编机没有配备质量在线检测系统,产品质量的在线检测方面存在监控盲区,从而导致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增加人力,生产效率低。

因此,如何提供一种质量好、减少人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是本实用新型要决解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和问题,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了一种布面质量好、减少人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包含玻纤经编机本体,所述玻纤经编机本体的机架上设有在线检测装置,所述机架还包括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的下端固定安装在机架上,所述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的上端固定安装有第一横杆,所述横杆的两端还设有第三支撑杆和第四支撑杆,所述第三支撑杆和第四支撑杆的上端固定安装有第二横杆;

其中,所述在线检测装置,包含N个工业高速摄像机、光发射器、信息接收器、信息处理器、控制器和报警单元,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与信息接收器电性连接,所述信息接收器与信息处理器电性连接,所述信息处理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光发射器和所述报警单元均与控制器连接。

进一步,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通过固定杆固定在第一横杆上,所述光发射器通过固定件固定在第二横杆上。

进一步,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的数量为3个。

进一步,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可拆卸的安装在第一横杆上。

进一步,所述报警单元还连接报警器。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实用新型由于在玻纤经编机本体上安装了在线检测装置,其中,在线检测装置包括工业高速摄像机,通过工业高速摄像机和光源发射器,不断对移动的布面高速扫描拍照,获取图像,通过专用电缆传送实时图像到信息处理器,进行图像的实施处理和分析,检测到缺陷时就及时报警或停车,提示人工处理,从而提高布面的清洁度,降低质量风险,减少客户投诉。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玻纤经编机异物在线检测装置,包含玻纤经编机本体1,所述玻纤经编机本体1的机架2上设有在线检测装置,所述机架2还包括第一支撑杆3和第二支撑杆4,所述第一支撑杆3和第二支撑杆4的下端固定安装在机架1上,所述第一支撑杆3和第二支撑杆4的上端固定安装有第一横杆5,所述第一横杆5的两端还设有第三支撑杆6和第四支撑杆7,所述第三支撑杆6和第四支撑杆7的上端固定安装有第二横杆8;

其中,所述在线检测装置,包含3个工业高速摄像机、光发射器、信息接收器、信息处理器、控制器和报警单元,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与信息接收器电性连接,所述信息接收器与信息处理器电性连接,所述信息处理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光发射器和所述报警单元均与控制器连接。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由于在玻纤经编机本体上安装了在线检测装置,其中,在线检测装置包括工业高速摄像机,通过工业高速摄像机和光源发射器,不断对移动的布面高速扫描拍照,获取图像,通过专用电缆传送实时图像到信息处理器,进行图像的实施处理和分析,检测到缺陷时就及时报警或停车,提示人工处理,从而提高布面的清洁度,降低质量风险,减少客户投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9通过固定杆固定在第一横杆5上,所述光发射器10通过固定件固定在第二横杆8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方式中,所述工业高速摄像机可拆卸的安装在第一横杆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方式中,所述报警单元14还连接报警器15,当检测到布面上有异物时,可通过报警器提示工人及时对异物进行处理。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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