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02124发布日期:2019-02-01 20:17阅读:1248来源:国知局
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材测试技术领域,更为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



背景技术:

在测试管材力学性能时,按照国标GB/T 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附录E中指出,允许压扁管段试样两夹持头部后进行试验,但是在实际测试过程中,在压平的端部极易发生试样断裂的情况,导致测试数据不准确;附录E中还指出在试样两端加塞头,在测试过程中通常加圆棒塞头,此方法的缺点在于:不同尺寸的管材需要寻找相应尺寸的塞头,由于为圆棒塞头,安装在管型试样时易脱落,在测试结束后,塞头需要辅具施加外力推出,一旦夹持力过大,取出塞头就会十分吃力,此方法费时费力。

申请号为201520610136.4、名称为《一种用于管材拉伸试验用的塞头》的实用新型专利,解决了将管材两端压扁的问题,但是该塞头与圆棒形塞头在拆卸过程中存在一样的问题,仍然需要外力将塞头推出,一旦管材在拉伸过程中颈缩严重,塞头很容易取不出来,且弹簧在使用后容易变形,不利于多次安装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以解决塞头不易从管材中取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包括:第一楔形块和形状大小相同的第二楔形块、第三楔形块;其中,第一楔形块的轴向长度长于第二楔形块和第三楔形块的轴向长度;第二楔形块与第三楔形块的外表面分别为弧面,第二楔形块与第三楔形块的内表面分别为平面,第二楔形块的小头与第三楔形块的小头分别加工有轴肩;第一楔形块的外表面为弧面,第一楔形块的两个内表面分别为与第二楔形块、第三楔形块的内表面相匹配的平面,第一楔形块的大头攻丝有用于安装螺栓拉环的内螺纹孔;以及,第二楔形块与第三楔形块对称设置,第一楔形块夹在第二楔形块与第三楔形块之间,且第一楔形块的大头和小头均露出第二楔形块和第三楔形块,第一楔形块的两个内表面分别与第二楔形块和第三楔形块的内表面贴合。

利用上述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能够取得以下技术效果:

(1)结构简单、易于安装;

(2)可重复使用;

(3)通过螺栓拉环拔出第一楔形块,可快速拆除塞头;

(4)提高试验效率;

(5)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附图说明

通过参考以下结合附图的说明,并且随着对本实用新型的更全面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它目的及结果将更加明白及易于理解。在附图中:

图1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的附图标记包括:第一楔形块1、第二楔形块2、第三楔形块3、轴肩4、螺栓拉环5。

具体实施方式

在下面的描述中,出于说明的目的,为了提供对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的全面理解,阐述了许多具体细节。然而,很明显,也可以在没有这些具体细节的情况下实现这些实施例。在其它例子中,为了便于描述一个或多个实施例,公知的结构和设备以方框图的形式示出。

图1示出了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的结构。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用于管材室温拉伸试验的塞头包括:第一楔形块1、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其中,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的大小形状相同,第二楔形块2与第三楔形块分别具有一个外表面和一个内表面,该外表面分别为弧面,该内表面分别为平面,第一楔形块1、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较细的一端为小头,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较粗的一端为大头,第二楔形块2的小头与第三楔形块3的小头分别加工有轴肩4。

第一楔形块1的轴向长度长于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的轴向长度;第一楔形块1具有两个外表面和两个内表面,两个外表面为弧面,两个内表面分别为平面,一个平面与第二楔形块2的内表面相匹配,另一个内表面与第三楔形块3的内表面相匹配,第一楔形块的大头攻丝有内螺纹孔,在内螺纹孔内螺纹安装有螺栓拉环5,螺栓拉环5供人操作,向外拔出第一楔形块1。

第二楔形块2与第三楔形块3对称设置,第一楔形块1夹在第二楔形块2与第三楔形块3之间,且第一楔形块1的大头和小头均露出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第一楔形块1的两个内表面分别与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的内表面贴合,从而形成圆柱形塞头。

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将第一楔形块1、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组合在一起,放在管材的两端,用试验机的夹头夹紧管材的两端进行拉伸试验,待实验结束后,用手勾住第一楔形块1的螺栓拉环5,将第一楔形块1拔出,再取下第二楔形块2和第三楔形块3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