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178491阅读:1357来源:国知局
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同步交易支付技术,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



背景技术:

现如今互联网虽然发达,但还存在很多人其实没有实质受惠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人群大多都认为在电子交易上诸多不便,还不如使用现实中面对面形式交易的真实感。特别是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都是以点击网站交易连接接口的形式为前提,然后再打开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另一方进行付费;此方法为现时流行的付费做法,但欠缺双方交易的互动性、流动性、透明性,交易非常单一化。且上述的交易方式都必须要求双方事先作好沟通,才能使交易有效进行。这就造成了电子交易方法的复杂性、安全性,妨碍了更多人去接受电子商务;同时在软件交流工具中,如果双方意欲进行交易,往往需要另行打开PC网站或手机网站进行付费,此等支付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另一方面,现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大致分为即时到款和担保交易两种,例如用户在淘宝网需透过支付宝购买商品。即时到款是指客户付款后,金额即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卖家的账户。担保交易是指客户先行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担保最少15天,在客户确认收货点击同意或15天自动确认同意时, 该笔款项才会转移至卖家的账户。两者交易的共通点都是需要一次性付全额而且建基于彼此事先沟通好的诚信,虽能很好解决一次性付款的交易问题,例如零售业商品交易,但不能解决多次性付款的交易诚信问题,例如服务行业的交易。如果交易一但出现时间性且不能一次性付全额的时候,双方交易的诚信问题容易出现崩裂而使交易难以顺利完成。上述现时流行的交易模式不能解决此等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现状,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于近似面对面形式的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实时同步看见双方的交易信息和金额,最后生成电子交易单作为凭据,应用于客户端聊天软件或交易平台网站,解决用户交易付款的麻烦以及促进双方等价交易,赋予交易多重性付款性质,让电子商务交易变得更便利。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在客户端软件聊天工具或交易网站平台的聊天窗口互相交流信息;

b、根据交流信息发动方与接受方达成支付交易的意向;

c、一方向另一方发动交易申请;

d、另一方同意后开始交易;

e、双方进行实时同步的二维化操作,达成付款,同时在电子交易中记录入双方承诺达成的合约条款;

f、当双方完成以上操作后,双方都可实时同步看见彼此输入的信息,并且 双方各进行最少二次确认同意交易的信息,最后完成双方金额转移;

g、交易完成后,交易会生成订单数据并同时同步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记录入服务器后台生成电子交易记录,则生成第一联交易,此宗交易记录作为交易凭据会被系统记录起来;

h、如果双方就同一宗交易需进行二次交易,则打开这宗交易按上述步骤交易进行操作,生成第二联交易;

i、如此类推,如不是同一宗交易,则可重新另开新一联交易。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e中的合约条款记录形式包括文字、声音、图像或影像信息。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e中的二维化操作包括:第一步双方输入已商议好的条款,第二步双方输入交易金额。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使单一化的交易方式多了一种创意,能够带来全新的一种付费形式,广泛应用在电子商务的层面,适用于PC端、或网站及手机端间,可在互联网的交易网站平台或客户端软件达成交易处理,增添交易双方彼此的互动性,并且可实时同步事务情况,交易双方实时同步二维化操作模式,看见彼此输入的金额和输入彼此交易承诺,双方交易进行最少二次确认,确认后的订单、交易金额的数据,自动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按照电子交易器的信息操作要求实时同步,自动达成用户间在电子交易器上进行支付或转账,并生成交易历史记录储存,以便作为日后双方就交易纠纷的凭据,实现交易金额直接透过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转移到另一方,让交易变得更透明化、简单化、快捷化,在交易的同时,双方还可就交 易条件许下承诺或签合同,使用户不得不遵守交易诚信,可大大促进双方交易成功,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交易操作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电子交易器的结构图;

图3是本发明的具体实施装置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说明。

本实施例中,用于双方实时同步的电子交易方法,如图1至图3所示,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在客户端软件聊天工具或交易网站平台的聊天窗口互相交流信息;

b、根据交流信息发动方与接受方达成支付交易的意向;

c、一方向另一方发动交易申请;

d、另一方同意后启动电子交易器开始交易;

e、双方进行实时同步的二维化操作,达成付款,同时在电子交易中记录入双方承诺达成的合约条款;

f、当双方完成以上操作后,双方都可实时同步看见彼此输入的信息,并且双方各进行最少二次确认同意交易的信息,最后完成双方金额转移;

g、交易完成后,交易会生成订单数据并同时同步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记录入服务器后台生成电子交易记录,则生成第一联交易,此宗交易记录作为交易凭 据会被系统记录起来;

h、如果双方就同一宗交易需进行二次交易,则打开这宗交易按上述步骤交易进行操作,生成第二联交易;

i、如此类推,如不是同一宗交易,则可重新另开新一联交易。

其中,步骤e中的合约条款记录形式包括文字、声音、图像或影像信息,步骤e中的二维化操作包括:第一步双方输入已商议好的条款,第二步双方输入交易金额。

当然,每进行n次同一宗事务交易,都会被系统记录成n联交易,此发明赋予交易时间性,而非只有实时性。因此,进行完n次交易,同一宗事务交易双方会得到n联的交易凭据。

本发明使单一化的交易方式多了一种创意,能够带来全新的一种付费形式,在电子商务的应用层面广泛,可在互联网的交易网站平台或客户端软件达成交易处理,增添交易双方彼此的互动性,并且可实时同步事务情况,交易双方实时同步二维化操作模式,看见彼此输入的金额和输入彼此交易承诺,双方交易进行最少二次确认,确认后的订单、交易金额的数据,自动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按照电子交易器的信息操作要求实时同步,自动达成用户间在电子交易上进行支付或转账,并生成交易历史记录储存,以便作为日后双方就交易纠纷的凭据,实现交易金额直接透过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转移到另一方,让交易变得更透明化、简单化、快捷化,在交易的同时,双方还可就交易条件许下承诺或签合同,使用户不得不遵守交易诚信,可大大促进双方交易成功,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本发明具体实施装置如图3示,建立于由程序员按照上述本发明概念而编写的电子交易器的交易系统程序,连接并安装于买家客户端和卖家客户端或同一客 户端的聊天工具窗口,使双方在互联网聊天窗口中能够打开电子交易器进行上述交易的二维化操作,直至完成交易为止。交易的数据在双方多次确认后同步加密上传至云服务器作为交易凭据记录,同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步于电子交易器的指令要求,最后自动化完成双方金额转移。

本发明可实际用于多次性付费模式,并且需要双方透过协商而达成的承诺合同的交易,诸如O2O业务的交易、各种网上签订合同的交易、非实物性质的交易、付订金形式的交易等等都可在网上顺利加以完成。利用本发明进行比如付订金形式的交易,双方在聊天窗口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和承诺,买家打开电子交易器,买家输入总金额的30%作为给卖家的订金,并以文字或语音或图像或影像形式表达记录【三天内必须完成工程】的要求,同时,卖家清楚并同意此要求并以文字或语音或图像或影像形式表达记录【三天内完成工程后,买家需付余下70%金额】的要求,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器的上述操作不分先后、实时同步进行、同步可见彼此交易信息,最后通过双方各进行最少两次点击确认后方可完成交易,缺乏双方任何一方点击确认都不会完成交易,完成交易后系统自动关闭电子交易器,生成此宗交易的第一联电子交易单据。如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双方任一方都可随时手动取消电子交易器,取消交易的進行。此第一联交易的数据和金额转移将被记录储存到云端服务器后台让双方及第三方关联人士随时查看此电子交易单据,让买家清楚知道自己付款30%订金给予卖家;同时,卖家清楚知道自己已收订金,需要在三天内完成施工,以兑现对买家的承诺。如交易出现纠纷,例如卖家或买家出现欺骗行为,双方都可利用此第一联电子交易单据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并追讨对方违约的行为。当卖家三天后完成施工时,买家需兑现在第一联交易输入付余下70%金额承诺;此时双方再一次就同一宗交易事务在第一联电子交易 单据上打开电子交易器,买家以文字或语音或图像或影像形式表达记录【30天售后维护保障】的要求,并输入余下70%金额,卖家可选择在电子交易器上不输入任何信息,通过双方进行最少两次确认后,最后完成承接上述第一联的第二联交易,生成第二联电子交易单据;此时,卖家收下买家余下70%金额后必须对买家做出完成工程后的30天售后维护保障,否则,买家可利用此第一联、第二联电子交易单据合法保障自己权益及追讨卖家违约责任的行为。

就交易复杂的程度,需要进行n联交易方能完成,买卖双方可利用上述本发明的概念,随时间的推移在同一宗交易事务上,完成n笔金额转移、n次新增或修改双方承诺的条款,最后生成n联电子交易单据。此n联电子交易单据属双方共同拥有,并双方以此可作为交易纠纷的凭据。

另一方面,本发明又不局限于上述交易办法,也适合用于一次性付费模式,例如一次性实物交易。买卖双方利用以上本发明的原理,只需通过第一联、第二联的交易,便可完成网上买家对卖家订购商品,卖家在承诺天数完成发货,至最后买家签收商品。

以上所述实施例只是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之操作原理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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