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06578阅读:546来源:国知局
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



背景技术:

在医疗的过程中,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时需要参考病人以往的病历,以便对病人的病情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且诊断完成后,还需编写新的病历。传统的病历卡识别设备无法单独的对病历进行编写,需借助配套的计算机来完成,由于涉及设备多且操作复杂,造成医生看病效率难以提升;此外,医生在诊病后通常需要为病人配药,由于医生的工作量大,在书写药品配方时字体有时特别的潦草,难以进行辨别,容易造成配药人员配错药,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为此,我们提出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前侧面板上设有输入模块和触摸显示屏,所述壳体的顶部设有病历卡识别模块,所述壳体的一侧设有置笔架,所述置笔架上架设有签字笔;所述壳体的内部设有控制单元和打印模块,所述打印模块由驱动电机、绕纸辊、处方卷筒和打印机构组成,所述绕纸辊与驱动电机输出端连接,所述处方卷筒套设在绕纸辊上,所述打印机构的一端设有打印头,所述打印头靠近处方卷筒设置,所述壳体的后侧设有与处方卷筒对应设置的开孔,所述壳体的一侧设有上料口,且上料口上设有密封盖;所述输入模块、触摸显示屏、病历卡识别模块、驱动电机和打印机构均与控制单元电连接。

优选的,所述输入模块为键盘,且键盘通过串行接口与控制单元电连接。

优选的,所述壳体的一侧设有数据接口,且数据接口上连接有数据线。

优选的,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通信连接。

优选的,所述病历卡识别模块上设有病历卡插槽。

与现有技术先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壳体上设置病历卡识别模块,可对病人病历卡进行识别和读取,同时可将病人的病历信息显示在触摸显示屏上,以便于查阅,医生通过病人的患病史,来对病人做出更加准确的病情诊断,同时医生可在该设备上进行病历编写,并将病历同步到数据库中,提高了病历的编写速度,进而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通过设置的打印模块来配合输入模块,医生可快速的书写电子版的处方,并通过签字笔进行签字署名,避免了由于医生书写字体潦草,而导致的取错药品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的侧视图。

图中:1壳体、2输入模块、3触摸显示屏、4病历卡识别模块、5置笔架、6签字笔、7控制单元、8驱动电机、9绕纸辊、10处方卷筒、11打印机构、12打印头、13开孔、14密封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照图1-2,一种医疗用病历药方电子书写设备,包括壳体1,壳体1的前侧面板上设有输入模块2和触摸显示屏3,壳体1的顶部设有病历卡识别模块4,病历卡识别模块4上设有病历卡插槽,壳体1的一侧设有置笔架5,置笔架5上架设有签字笔6;壳体1的内部设有控制单元7和打印模块,输入模块2为键盘,且键盘通过串行接口与控制单元7电连接,键盘用于辅助进行文字输入,壳体1的一侧设有数据接口,且数据接口上连接有数据线,控制单元7通过数据线与计算机通信连接,打印模块由驱动电机8、绕纸辊9、处方卷筒10和打印机构11组成,绕纸辊9与驱动电机8输出端连接,处方卷筒10套设在绕纸辊9上,打印机构11的一端设有打印头12,打印头12靠近处方卷筒10设置,壳体1的后侧设有与处方卷筒10对应设置的开孔13,医生书写完成的处方单由开孔13中输出,壳体1的一侧设有上料口,且上料口上设有密封盖14,上料口用于更换处方卷筒10;输入模块2、触摸显示屏3、病历卡识别模块4、驱动电机8和打印机构11均与控制单元7电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在壳体1上设置病历卡识别模块4,医生可以通过其上的病历卡插槽,来识别病人的病历卡,设备将病人的病历信息显示在触摸显示屏3上,以便于查阅,医生通过病人的患病史,来对病人做出更加准确的病情诊断,同时医生可在该设备上进行病历编写,并将病历同步到数据库中;通过设置的打印模块配合输入模块2,医生可快速的书写电子版的处方,并通过签字笔6进行签字署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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