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3343044发布日期:2023-03-04 02:56阅读:27来源:国知局
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的制作方法

1.本发明涉及行政风险信息查询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


背景技术: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监管,当企业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时,会遭受行政处罚。大部分企业对行政法规了解较少,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除了受一般企业都会受到的税务局、劳动局等监管外,还会受到一些额外的监管,比如医药行业还受到药监局的监管,这就很容易导致这类企业在不清楚法规的情况下产生处罚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相应的查询平台,使特殊的企业主体也能够对行政风险进行自查自纠,尽早识别风险。
3.但是,现有的法律信息查询平台并没有针对特殊主体的分类数据。同时,用户使用现有的查询平台查询时,都存在查询难、查询效率低的问题。查询难体现在,现有的法律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条件来源于对数据法律属性的提取,比如发布部门、效力级别、时效性、法规类别等,专业性强,非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较难使用;而且,用户通常是带着特定的问题来查询是否存在风险,发布部门、效力级别、时效性等法律属性与用户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用户不关心也分不清楚这些查询条件如何选择,导致在这样的查询条件下,无法实际开展查询。
4.而且,即使是法律行业从业人员,也需要经验丰富、能够精准预判某个问题是否存在以及可能存在哪类行政处罚风险,然后才能通过关键字进行法规搜索,搜索后进行比较分析;如果预判错误,则需要再次预判、再次搜索和再次查验,才能最终形成判断,整个过程较为低效。另外,由于行政法规非常之多,现有的查询平台少有对法规的呈现,即使有也呈现得比较笼统,呈现的最小单元常常是一部法规,这使得查询结果至多能落脚到与某个行政机关关联的法规,无法落脚到更具体的条文上;一方面,还需要人为进行整部法规中各条文的阅读和分析,才可进行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名称相近的法规非常多,需要对多部法规进行筛选分析,比如在北大法宝输入预判查询词“劳动”,仅中央法规就有4400多部,而每部法规的条文多则几百条,少则几十条,即一项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就得花几年的时间,显然,查询效率极低。


技术实现要素:

5.为此,需要提供适用于特殊主体、且便于查询、查询效率高的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
6.为实现上述目的,发明人提供了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包括:用户端系统和服务端系统;
7.所述用户端系统包括用户输入采集模块、信息查询模块和信息展示模块;
8.所述用户输入采集模块,用于获取用户的点击,将采集的信息传递给信息查询模
块,供信息查询模块形成完整的查询语句;
9.所述信息查询模块,与用户输入采集模块和服务端系统的数据存储模块通信连接,用于根据用户的输入形成完整的查询语句,向服务端系统中的数据存储模块提交查询,并接收数据存储模块返回的查询结果;
10.所述信息展示模块,用于展示引导用户查询的索引树和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信息,所述索引树包括根据特殊主体行业类型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根据特殊主体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形成的末级索引;
11.所述用户端系统与服务端系统通讯连接,用于从服务端系统获取信息并展示信息。
12.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所述服务端系统包括数据获取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数据分析模块;
13.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法规条文、过往判例和资讯文章,数据获取模块与数据存储模块连接,将获取的信息作为动态数据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中;
14.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所述动态数据包括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数据,所述静态数据包括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查询索引;
15.数据分析模块,用于对数据获取模块获取的法规条文、过往判例和资讯文章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获取每条数据与查询索引的对应关系,数据分析模块与数据存储模块连接,将对应关系信息作为动态数据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中。
16.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位于初级索引和末级索引之间还包括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关联的主体分类形成的二级索引。
17.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所述信息展示模块展示索引树包括:在用户端系统构建索引树,将末级索引与服务端系统的数据存储模块建立连接,当用户根据索引树引导进入末级索引并点击该级索引的标签时,向数据存储模块发送查询指令,数据存储模块接收查询指令后,将动态数据经由信息查询模块发送至用户端系统的信息展示模块,由信息展示模块进行展示。
18.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所述信息展示模块展示索引树包括:用户的每次输入均向服务端系统中的数据存储模块发送查询指令,按层级读取数据存储模块存储的静态数据,信息查询模块接收服务端系统的反馈信息后,输出至信息展示模块进行展示。
19.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还包括数据更新模块,所述数据更新模块用于更新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关信息,即根据从数据源获取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定期对数据存储模块内的动态数据进行更新,并判断已有过往判例在新法律法规下是否仍然有效,并剔除无效的过往判例信息,以及用于根据从数据源获取最新的资讯文章,更新特殊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资讯文章信息。
20.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根据特殊主体行业类型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包括:司法中介、医药生物、金融服务、物流运输、公共事业、建筑地产、文化教育、新闻影视、互联网和/或农林牧渔。
21.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所述索引树还包括根据需要特殊监管的内容进行分类的初级索引,其包括特殊产品、特殊行为、特殊企业和/或特殊行业。
22.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关联的主体分类形成的二级索引中:
23.司法中介的二级索引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或电子认证服务企业;
24.特殊产品的二级索引包括食品、农产品和/或烟草;
25.特殊行为的二级索引包括:测绘行为、养老行为、通信行为和/或证件及个人信息相关行为;
26.特殊企业的二级索引包括:国有企业和/或外资企业;
27.特殊行业的二级索引包括:文物经营企业、旅游经营企业、印铸刻字企业、修理回收企业、酒店旅馆和/或保安服务公司。
28.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式,根据特殊主体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形成的末级索引中,律师事务所的末级索引至少包括以下行为中的一项或若干项:
29.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
30.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
31.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的;
32.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行为的;
33.律师因违反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3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35.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6.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37.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行为的;
38.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
39.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0.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
41.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42.区别于现有技术,上述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有:本方案提供了一种专门的针对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自查系统,从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差异性的角度对特殊主体存在的特殊行政处罚风险相关信息进行归集和索引展示,方便特殊主体的应用;本系统通过设置结构化的查询索引作为查询条件,先对特殊主体以行业类型为主、特殊监管为辅进行主体初步分类形成初级索引,然后进一步按照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主体进行主体二次分类形成二级索引,最后以特殊主体可能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为末级索引,与现有查询系统从数据中提取法律属性作为查询条件相比,本方案的查询系统更符合用户思维,从用户易理解的角度引导用户查询,克服了现有查询平台查询难的问题;同时,末级索引后
直接落脚到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法规条文和相应的过往判例、资讯文章,不仅大大提高了使用效率,而且提高了自查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附图说明
43.图1为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用户端系统和服务端系统框架图;
44.图2为具体实施方式所述查询索引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45.为详细说明技术方案的技术内容、构造特征、所实现目的及效果,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予说明。
46.请一并参阅图1至图2,如图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特殊主体行政风险信息自查系统,包括:用户端系统和服务端系统;
47.用户端系统与服务端系统通讯连接,用于获取并展示信息。具体的:
48.用户端系统包括用户输入采集模块、信息查询模块和信息展示模块;
49.用户输入采集模块,用于获取用户的点击,将采集的信息传递给信息查询模块,供信息查询模块形成完整的查询语句;
50.信息查询模块,与用户输入采集模块和服务端系统的数据存储模块通信连接,用于根据用于的输入形成完整的查询语句,向服务端系统中的数据存储模块提交查询,并接收数据存储模块返回的查询结果;
51.信息展示模块,用于展示引导用户查询的索引树和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信息。具体展示内容取决于用户的输入和信息展示模块的展示逻辑;其中,索引树是根据特殊主体行政处罚风险进行多级分类而形成的多级索引,包括初级索引和末级索引,在不同的实施例中还包括二级索引。
52.其中,先对特殊主体以行业类型为主、需要特殊监管的内容为辅进行主体初步分类形成初级索引,然后进一步按照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主体进行主体二次分类形成二级索引,最后以特殊主体可能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为末级索引。
53.信息展示模块展示索引树有两种获取方式:
54.一种是直接在用户端系统构建索引树,具体而言,在用户端系统代码中,将多级索引的标签以硬编码的方式固定下来,仅末级索引与服务端系统的数据存储模块建立链接;当用户根据索引树引导进入末级索引并点击该级索引下展示出的标签某一位置时,才向数据存储模块发送查询指令,数据存储模块接收查询指令后,将动态数据经由信息查询模块发送至用户端系统的信息展示模块,由信息展示模块展示出来。
55.另一种是用户的每次输入均向服务端系统中的数据存储模块发送查询指令,按层级读取数据存储模块存储的静态数据,即特殊行政处罚风险查询索引,信息查询模块接收服务端系统的反馈信息后,输出至信息展示模块来展示。
56.在上述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专门的针对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自查系统,从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差异性的角度对特殊主体存在的特殊行政处罚风险相关信息进行归集和索引展示,方便特殊主体的应用;本系统通过设置结构化的查询索引作为查询条件,先对特殊主体以行业类型为主、需要特殊监管的内容为辅进行主体初步分类形成初级索引,
然后进一步按照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主体进行主体二次分类形成二级索引,最后以特殊主体可能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为末级索引,与现有查询系统从数据中提取法律属性作为查询条件相比,本方案的查询系统更符合用户思维,从用户易理解的角度引导用户查询,克服了现有查询平台查询难的问题;同时,末级索引后直接落脚到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法规条文和相应的过往判例、资讯文章,不仅大大提高了使用效率,而且提高了自查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57.在上述实施例中,服务端系统包括数据获取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数据分析模块;
58.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法规条文、过往判例和资讯文章,数据获取模块与数据存储模块连接,将获取的信息作为动态数据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中;
59.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动态数据,或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动态数据为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数据,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存在共性,也存在特异性,此处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来源于基于行政主体特异性的行为,以及与每种行为对应的相关法律信息,包括法规条文,过往判例和资讯文章;静态数据包括特殊主体的行政处罚风险查询索引,包括多级索引,具体的:
60.初级索引:对特殊主体以行业类型分类和以监管内容进行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分类规则以行业类型为主、需要特殊监管的内容为辅,根据行业类型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包括但不限于司法中介、医药生物、金融服务、物流运输、公共事业、建筑地产、文化教育、新闻影视、互联网和/或农林牧渔;特殊监管涉及的初级索引包括特殊产品、特殊行为、特殊企业和/或特殊行业。其中,初级索引可仅设置根据行业类型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综合考虑行业类型加特殊监管形成的初级索引作为优选实施例。
61.二级索引:对于按行业类型分类形成的初级索引,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关联的主体分类形成二级索引,例如:对于司法中介,其二级索引可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或电子认证服务企业等。对于特殊监管涉及的初级索引,二级索引分别为:特殊产品下设二级索引包括食品、农产品和/或烟草,特殊行为下设二级索引,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行为、养老行为、通信行为和/或证件及个人信息相关行为;特殊企业下设二级索引包括:国有企业和/或外资企业;其他需要特殊法规监管的主体作为特殊行业下的二级索引,比如文物经营企业、旅游经营企业、印铸刻字企业、修理回收企业、酒店旅馆和/或保安服务公司等。
62.末级索引:末级索引为特殊主体可能存在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例如,对于二级索引:律师事务所,其下设的末级索引包括如下几类行为中的一项或若干项:
63.(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行为的;
64.(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
65.(3)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
66.(4)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67.(5)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68.(6)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69.(7)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0.(8)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71.(9)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等行为的;
72.(10)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
73.(11)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4.(12)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
75.(13)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76.在上述实施例中,服务端系统还包括:数据分析模块,用于对数据获取模块获取的法规条文、过往判例和资讯文章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获取每条数据与查询索引中的末级索引的对应关系,数据分析模块与数据存储模块连接,将对应关系信息作为动态数据存储至数据存储模块中;
77.在一些实施例中,服务端系统还包括:数据更新模块,数据更新模块用于更新特殊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关信息,具体而言,根据从数据源获取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定期对数据存储模块内的动态数据进行更新,并判断已有过往判例在新法律法规下是否仍然有效,并剔除无效的过往判例信息,以及用于根据从数据源获取最新的资讯文章,更新特殊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资讯文章信息。
78.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本文中已经对上述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并非因此限制本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基于本发明的创新理念,对本文所述实施例进行的变更和修改,或利用本发明说明书及附图内容所作的等效结构或等效流程变换,直接或间接地将以上技术方案运用在其他相关的技术领域,均包括在本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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