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方法及服务器的制造方法_2

文档序号:8395937阅读:来源:国知局
被请求方基于第二数据对象而对外发行。
[0019]请求方主要是指希望获得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用户、客户、或者买方;被请求方主要是第二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者、提供者,或者卖方。
[0020]第二数据对象是数据库中所有的数据对象,第一数据对象仅仅只是第二数据对象的一部分,因此所有第一数据的价值小于第二数据;而且,第一数据对象是被请求方基于第二数据对象而对外发行的,也就是说,被请求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第一数据对象对请求方开放。
[0021]例如:大学系统里的数据库中包括自然科学数据库、社会科学数据库;自然科学数据库又包括建筑、数学、化学、计算机科学、医学等方面的数据库。在这里,可以将自然科学数据库和社会科学数据库作为第二数据对象看待,将自然科学数据库或者社会科学数据库作为第一数据对象;或者将自然科学数据库作为第二数据对象看待,将建筑、数学、化学、计算机科学、或者医学等方面的数据库作为第一数据对象。
[0022]又例如:个人或者企业拥有房产的时候,可以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以发行债券,可以将房产作为第二数据对象,将发行的债券作为第一数据对象。
[0023]步骤S102:服务器判断若满足第一预定条件则按照获取第一数据对象的请求将相应的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并且将属于请求方的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被请求方,同时为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被请求方设置一期限。
[0024]第一预定条件是指在请求方请求获取第一数据对象时,将相应的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的条件,例如可以是被请求方和请求方达成的合同条件或手续条件等。
[0025]第三数据对象原本属于请求方,也就是说,请求方是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者。
[0026]服务器判断若满足第一预定条件则按照获取第一数据对象的请求将相应的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也就是说请求方取得了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将属于请求方的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被请求方,也就是说作为请求方和被请求方之间的数据对象互换,被请求方取得了本来属于请求方的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为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被请求方设置一期限,也就是说,当该期限到达后,请求方需要将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被请求方。
[0027]例如:大学I有第一数据库(第二数据对象),第一数据库中包括第一子数据库(第一数据对象);大学2手中有第一部分现金(第三数据对象);假设大学2想使用大学I的第一子数据库,为此大学2和大学I签订了合同,并确定了相关的手续;当大学2请求获取第一子数据库时,如果服务器判断满足签订的合同,则将第一子数据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大学2,同时将第一部分现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大学I (可以理解为大学I以第一子数据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来面向社会融资);同时,设置一年的时间,规定当一年到期后,第一子数据库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大学I。
[0028]又例如:个人或者企业拥有房产的时候,可以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以发行债券,可以将房产作为第二数据对象,将发行的债券作为第一数据对象,用户手中的第一部分现金作为第三数据对象。当用户请求获取发行的债券的时候,只要用户的现金购买债券,即可将发行的债券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用户;同时将用户购买债券的现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发行者(需要银行系统协助完成);同时,设置两年的时间,规定当两年到期后,发行的债券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发行者。
[0029]步骤S103:服务器判断若在期限内被请求方未以其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为前提而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将第二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
[0030]第四数据对象原本属于被请求方,也就是说,被请求方是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者。当期限到期后,被请求方需要以本来属于被请求方的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从而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如果期限到期后,被请求方没有或者没有条件将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那么,将本来属于被请求方的第二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
[0031]还是接着上述的第一个例子:大学I手中的第二部分现金作为第四数据对象,当期限到期后,大学I应该返回大学2第二部分现金,同时取回第一子数据库的所有权/使用权;如果期限到期后,大学I拿不出第二部分现金,没法返回大学2,那么大学2获得第一数据库(也就是大学I的整个数据库)的所有权/使用权。
[0032]接着上述的第二个例子:发行者手中的第二部分现金作为第四数据对象,当期限到期后,发行者应该返回用户第二部分现金,同时取回发行的债券的所有权/使用权;如果期限到期后,发行者拿不出第二部分现金,没法返回用户,那么用户获得发行者的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实际应用中,该步骤形式可能为出具证明之类,实质上需要依合同或协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0033]本发明实施方式服务器接收请求方获取第一数据对象的请求,第一数据对象与第二数据对象关联并且所有第一数据的价值小于第二数据,第一数据对象是被请求方基于第二数据对象而对外发行;服务器判断若满足第一预定条件则按照获取第一数据对象的请求将相应的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并且将属于请求方的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被请求方,同时为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返回被请求方设置一期限;服务器判断若在期限内被请求方未以其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为前提而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将第二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由于在满足第一预定条件时,将相应的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并且将属于请求方的第三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被请求方,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各个系统、用户之间的有效利用和交互,减少无效数据挤占存储空间的机会,使网络中各种数据资源的分配合理化;由于当在期限内被请求方没有或者没有条件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而将第二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定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各个系统、用户之间的利用和交互是安全有保证的,从而进一步促进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各个系统、用户之间的有效利用和交互。
[0034]其中,在步骤S103中,服务器判断若在期限内被请求方未以其第四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为前提而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步骤包括:
[0035]服务器判断若在期限内被请求方未以其第四数据对象和第五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为前提而取回第一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其中第四数据对象的价值不低于第二数据对象的价值,第五数据对象定义为需在期限内分次将其所有权/使用权划为请求方,并且价值低于第二数据对象的价值。
[0036]第五数据对象原本属于被请求方,也就是说,被请求方也是第五数据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中,第四数据对象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第二数据对象的价值,第五数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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