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干扰DC数据对接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19400发布日期:2018-06-30 06:31阅读:385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干扰DC数据对接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DC数据对接线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能够有效防止干扰的DC数据对接线。



背景技术:

DC线目前在数码产品、小家电、和测试有广泛应用。目前DC线应用基本都是在电源输出以及各类数码产品小家电产品充电,功能简单但是不可或缺。它是电子行业的基础性原件,所以用途非常之广泛。DC线是生活中一种很普通的,不过也是很多机器,仪器,测试不可缺少的工具。

现有的DC线大部分通过对接进行安装连接,而对接的过程大部分一般为总线与总线进行对接,而总线上设置有各个色彩插头,这样的结构导致若总线中任一一色出现故障需要整根淘汰,同时多色利用同一总线会造成相互信号好之间干扰,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实现粉色对接及防干扰的DC数据对接线。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干扰DC数据对接线的技术方案,其包括对接公线及对接母线,对接公线包括依次连接的公线母头、公线及公线公头,而对接母线包括母线母头、两母线公头及两母线,各母线公头通过母线与母线母头对接,两母线分别是黑白母线及黄蓝母线,而公线为黑白公线;所述对接公线的公线公头与对接母线中黑白母线连接的母线公头配合插接。

进一步,所述对接公线为一进一出的对接线且输出为黑白输出,而其中公线母头为椭圆状插头且其中部设置有插接凸台,该插接凸台呈圆柱状并利于公线母头插接端面的中央,所述插接凸台的上下方分别开设定位孔,配合实现插接定位。

进一步,所述对接母线的母线公头为黑白输出头,且其为一插接口。

进一步,所述对接母线为两进一出的输出结构,而两母线公头分别是黑白母线公头及黄蓝母线公头,其中黑白母线公头与对接公线的公线公头插接,所述母线母头通过黑白母线及黄蓝母线与对应的母线公头相连。

进一步,所述母线母头为一椭圆状插头,其还设置有一凸起插台,该凸起插台为四角为圆角的矩形块体且其上、下边沿开设有让位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中的对接母线分别具有两根母线,且两份母线分别为黑白母线及蓝黄母线,所述黑白母线中通过母线公头与对接公线的对应端进行插接,从而实现分开插接,从而避免相互干扰及混乱,同时达到可单根更换的目的,在降低成本提、延长使用寿命的同时还能有效防止相互干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对接公线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对接母线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对接公线中辅助套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5是图2中公线母头结构示意图;

图6是图3是母线母头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防干扰DC数据对接线的技术方案,其包括对接公线A及对接母线B,对接公线包A括依次连接的公线母头1A、公线2A及公线公头3A,而对接母线B包括母线母头1B、两母线公头3B及两母线,各母线公头3B通过母线与母线母头1B对接,两母线分别是黑白母线21B及黄蓝母线33B,而公线2A为黑白公线;所述对接公线A的公线公头3A与对接母线B中黑白母线21B连接的母线公头3B配合插接。

如图1至图3所示,所述对接公线A为一进一出的对接线且输出为黑白输出,而其中公线母头1A为椭圆状插头且其中部设置有插接凸台11A,该插接凸台11A呈圆柱状并利于公线母头1A插接端面的中央,所述插接凸台11A的上下方分别开设定位孔,配合实现插接定位。所述对接母线B的母线公头1B为黑白输出头,且其为一插接口。

如图1至图3所示,所述对接母线B为两进一出的输出结构,而两母线公头3B分别是黑白母线公头及黄蓝母线公头22B,其中黑白母线公头与对接公线A的公线公头3A插接,所述母线母头1B通过黑白母线21B及黄蓝母线22B与对应的母线公头3B相连。所述母线母头1B为一椭圆状插头,其还设置有一凸起插台11B,该凸起插台11B为四角为圆角的矩形块体且其上、下边沿开设有让位槽12B。具体的说:所述让位槽一个为半圆形凹槽及一个矩形凹槽。

具体的说:结合图1至图4所示,所述对接公线A中的公线公头3A上还设置有实现稳固对耳机的辅助套5,该辅助套5包括第一套51及第二套52,第一套51及第二套52相互扣合形成辅助套并能包裹于对接母线B的插接端,形成确保插接结构稳定的装置;所述的辅助套5为锥状管且第一套与51第二套52相互铰接,实现开合,第一套51与第二套52通过卡扣与卡槽配合卡和的方式相连,优选的第一套51与第二套52内置有绝缘软垫53,绝缘软垫53内还交错的设置有加强筋条(未示出)。

本实用新型虽然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但其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都可以做出可能的变动和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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