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11078发布日期:2019-09-06 20:19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互感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



背景技术:

互感器又称为仪用变压器,是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统称。能将高电压变成低电压、大电流变成小电流,用于量测或保护系统。其功能主要是将高电压或大电流按比例变换成标准低电压(100V)或标准小电流(5A或1A,均指额定值),以便实现测量仪表、保护设备及自动控制设备的标准化、小型化,取样互感器是互感器中的一种,用于对线路中的电流或者电压进行取样。

现有的取样互感器,不方便与线缆进行固定,所以现提出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包括互感器本体,所述互感器本体顶端设有引脚座,所述互感器本体底端设有铰接块,且铰接块底端铰接有安装支架,所述互感器本体为圆环型结构,所述互感器本体内壁开有等距呈环形分布的第一半圆豁口,且互感器本体内壁插接有锥形块,所述锥形块侧壁开有等距离呈环形分布的第二半圆豁口,所述互感器本体内壁一侧设有等距离分布的连杆,且连杆一端熔接有环片,所述锥形块侧壁设有卡接机构,且卡接机构与环片内壁卡接。

优选的,所述卡接机构一侧外壁螺接有金属杆,且金属杆外壁套接有弹簧件,所述金属杆侧壁底端套接有限位环,所述限位环与环片抵接。

优选的,所述金属杆远离锥形块一端设有两个相对设置的卡条,且两个卡条相对一侧外壁设有等距离分布的卡齿。

优选的,两个所述卡条之间留有间隙,且间隙处卡接有V型弹性条。

优选的,两个所述卡条底端均设有耳块,且两个耳块侧壁均开有防滑纹路。

优选的,所述锥形块为锥台型结构,且锥形块远离金属杆一侧外壁开有圆槽,所述圆槽内壁嵌接有橡胶垫片。

优选的,述安装支架底端外壁两边位置处均开有腰型固定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通过设置的锥形块,配合设置的第一半圆豁口和第二半圆豁口,方便对线缆进行快速固定,操作简单,配合设置的金属杆,配合设置的卡条和环片,方便固定锥形块的位置,方便拆装,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日常维护。

2.通过设置的铰接块和安装支架,安装角度可调节,可以根据电气柜内空间进行适当调整,扩大互感器的适用范围,方便安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锥形块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锥形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铰接块、2安装支架、3互感器本体、4第一半圆豁口、5锥形块、6引脚座、7第二半圆豁口、8连杆、9环片、10卡条、11金属杆、12弹簧件、13限位环、14卡齿、15耳块、16 V型弹性条、17橡胶垫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用于取样互感器,包括互感器本体3,互感器本体3顶端设有引脚座6,互感器本体3底端设有铰接块1,且铰接块1底端铰接有安装支架2,互感器本体3为圆环型结构,互感器本体3内壁开有等距呈环形分布的第一半圆豁口4,且互感器本体3内壁插接有锥形块5,锥形块5侧壁开有等距离呈环形分布的第二半圆豁口7,互感器本体3内壁一侧设有等距离分布的连杆8,且连杆8一端熔接有环片9,锥形块5侧壁设有卡接机构,且卡接机构与环片9内壁卡接,卡接机构一侧外壁螺接有金属杆11,且金属杆11外壁套接有弹簧件12,金属杆11侧壁底端套接有限位环13,限位环13与环片9抵接,金属杆11远离锥形块5一端设有两个相对设置的卡条10,且两个卡条10相对一侧外壁设有等距离分布的卡齿14,两个卡条10之间留有间隙,且间隙处卡接有V型弹性条16,两个卡条10底端均设有耳块15,且两个耳块15侧壁均开有防滑纹路。

本实用新型中,锥形块5为锥台型结构,且锥形块5远离金属杆11一侧外壁开有圆槽,圆槽内壁嵌接有橡胶垫片17,安装支架2底端外壁两边位置处均开有腰型固定孔。

工作原理:使用时,将安装支架2通过螺栓固定到合适位置,然后将线缆穿过互感器本体3中的第一半圆豁口4,然后插入锥形块5,并将第二半圆豁口7对准线缆,然后按压锥形块5,使得两个卡条10穿过环片9,配合设置的卡齿14,使得卡条10与环片9卡接固定,配合设置的弹簧件12,提高锥形块5的稳定性,取下锥形块5时,只需挤压两个耳块15,带动两个卡条10相互靠近,使得两个卡条10与环片9分离。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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