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追日跟踪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75808阅读:1047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光伏追日跟踪支架。

背景技术:
常规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类探索新能源脚步越来越快,而如今对与风能和太阳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设备的要求也越高。使用太阳能时,需要利用光伏支架支撑太阳能板进行太阳能到电能的转换。目前,所使用的光伏支架,通常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某部件出现问题需要更换,由于多数为一体化的设计,使得更换麻烦;雨雪天气,无法利用太阳能的同时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现如今多数光伏支架为固定的,无法进行调整角度,来接收到最大程度的太阳能。需要对现有的设备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之不足,提供一种实时监控,高效运行,24小时自动调节,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高投资回报率,均衡设计减少25%-50%基础容量,具备自供电跟踪功能的光伏追日跟踪支架。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光伏追日跟踪支架,具有若干基座、若干支架以及框架,所述的基座的上端固定安装有支架,相邻两支架之间安装有框架,框架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中心杆,支架的顶端安装有平单轴追踪器,中心杆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平单轴追踪器上;所述框架包括有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框架上通过压块安装有光伏组件,竖龙骨的两端头设有太阳直线传感器和气象传感器;所述平单轴追踪器包括有电气盒、回转驱动装置以及电动机,所述的回转驱动装置的两端通过连接装置与中心杆连接固定,回转驱动装置与直流电动机连接,直流电动机与电气盒连接。进一步的,所述的支架和框架的表面经过85um的热浸镀锌与15um的阳极氧化表面处理。进一步的,所述的支架内设有中央控制器和定位装置。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实时监控,高效运行,24小时自动调节,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高投资回报率,均衡设计减少25%-50%基础容量,具备自供电跟踪功能,确保5倍清洁和维护速度,最大化跟踪精度和可靠性,更简单更快捷的自接地设计,无焊接及快速链接方式较其他在安装速度上3倍优于其他跟踪系统。附图说明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平单轴追踪器的结构示意图。图中1.基座,2.支架,3.框架,4.中心杆,5.平单轴追踪器,6.太阳直线传感器,7.气象传感器,8.电气盒,9.回转驱动装置,10.直流电动机,12.中央控制器,13.定位装置。具体实施方式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这些附图均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有关的构成。如图1~2所示的一种光伏追日跟踪支架,具有若干基座1、若干支架2以及框架3,所述的基座1的上端固定安装有支架2,相邻两支架2之间安装有框架3,框架3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中心杆4,支架2的顶端安装有平单轴追踪器5,中心杆4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平单轴追踪器5上;所述框架3包括有横龙骨和竖龙骨,所述框架3上通过压块安装有光伏组件,竖龙骨的两端头设有太阳直线传感器6和气象传感器7;所述平单轴追踪器5包括有电气盒8、回转驱动装置9以及电动机10,所述的回转驱动装置9的两端通过连接装置与中心杆4连接固定,回转驱动装置9与直流电动机10连接,直流电动机10与电气盒8连接,支架2和框架3的表面经过85um的热浸镀锌与15um的阳极氧化表面处理,支架2内设有中央控制器12和定位装置13。具体的太阳直射传感器6可以采集太阳直接辐射值,并将该信息通过太阳直射模拟量转换模块通道上传至中央控制器12的运算单元,中央控制器12据此计算和指示出本装置获得的太阳能量理论值,当该太阳能量理论值小于设定的太阳直接辐射最小值时,即停止运行;气象传感器7采集的气象数据通过气象模拟量转换模块通道上传至中央控制器12的联动控制单元,并实时显示,当该气象数据超过设定的最大气象值时,说明出现极端恶劣天气,即停止跟踪运行,并将光伏组件运行至平衡位置;中央控制器12控制整个跟踪支架,根据各个部件传回的实时状态、参数,经行具体的操作,同时中央控制器12上还连接有显示单元,供操作者经行操作;平单轴追踪器5采用独立驱动方式,单一驱动系统故障影响面小,消除大面积系统故障的风险,易于维护;可适应各种组件排布形式,包括斜向组件排布的情况;无连动杆横向遮断影响,可在方阵之间成S型高效维护清洗组件;地形适应性强,坡度小于10°的地形均可安装;具备阴影规避功能,可大幅延长光照时间,提高系统发电量;自身运行功耗小,每天的系统耗电量小于1KWh具备大风保护和自动除雪功能,确保系统的安全;具备大雨清洗模式,可利用雨水自主清洁组件,减少运维成本;采用多排联动集中驱动控制的方式,成本经济。上述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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