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压电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54475阅读:433来源:国知局

本创作是有关于一种升压电路,尤其是有关于一种适于大电流的升压电路。



背景技术:

升压电路是用以提供高于输入电压的输出电压,广泛应用于不同的电源供应电路。但目前的升压电路电流能力不足,又或者只能应用高成本组件来解决大电流问题,大幅提高产品总体成本消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创作提供一种升压电路,可以应用于大电流电路。

根据创作的一个实施例,其揭露了一种升压电路,升压电路具有输入端以及输出端,升压电路包括第一升压单元、第二升压单元以及电容。第一升压单元包括第一电感、第一二极管以及第一开关单元,第一电感其一端与输入端耦接,第一二极管其一端与第一电感的另一端耦接,其另一端与输出端耦接,第一开关单元其第一端与第一电感的另一端耦接,其第二端接收一第一控制讯号,其第三端与输出端耦接。第二升压单元包括第二电感、第二二极管以及第二开关单元,第二电感其一端与输入端耦接,第二二极管其一端与第二电感的另一端耦接,其另一端与输出端耦接,第二开关单元其第一端与第二电感的另一端耦接,其第二端接收一第二控制讯号,其第三端与输出端耦接。

在创作的一个实施例中,第一开关单元以及第二开关单元为晶体管或三极体。

本创作实施例的升压电路中,由于升压电路包括有多个升压单元,因此本创作的升压电路可根据需求选择致能的升压单元数,减少组件开关损耗,此外,应用在大电流的情况时,可藉由多个升压单元分担电流负载,并解决二极管并联问题,有效增进升压电路于商业上的应用。

为让本创作的上述和其它目的、特征和优点能更明显易懂,下文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所附图式做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创作一实施例的升压电路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考图1,图1为本创作的升压电路实施例示意图,升压电路10包括输入端VIN以及输出端VOUT,输入端VIN包括第一端VIN1以及第二端VIN2,输出端VOUT包括第一端VOUT1以及第二端VOUT2,第一端VIN1例如为输入电压的正输入端,第二端VIN2例如为输入电压的负输入端,第一端VOUT1例如为输出电压的正输出端,第二端VOUT2例如为输出电压的负输出端,但不以此为限。升压电路10可包括一组以上的升压单元,在本实施例中以两组为例,例如第一升压单元11以及第二升压单元12,但不以此为限。升压电路10更包括电容C,电容C的一端与第一端VOUT1耦接,其另一端与第二端VOUT2耦接。

升压单元11包括第一电感L1、第一二极管D1以及第一开关单元T1,第一电感L1的一端与第一端VIN1耦接,其另一端与第一二极管D1以及第一开关单元T1耦接。第一二极管D1的一端与第一电感L1的另一端耦接,其另一端与第一端VOUT1耦接。第一开关单元T1为晶体管或三极体,第一开关单元T1具有第一端、第二端以及第三端,第一开关单元T1的第一端与第一电感L1的另一端以及第一二极管D1的一端耦接,第一开关单元T1的第二端用以接收第一控制讯号S1,第一开关单元T1的第三端与第二端VOUT2耦接,第一开关单元T1是根据第一控制讯号S1决定是否使第一开关单元T1的第一端以及第三端彼此导通。

升压单元12包括第二电感L2、第二二极管D2以及第二开关单元T2,第二电感L2的一端与第一端VIN1耦接,其另一端与第二二极管D2以及第二开关单元T2耦接。第二二极管D2的一端与第二电感L2的另一端耦接,其另一端与第一端VOUT1耦接。第二开关单元T2为晶体管或三极体,第二开关单元T2具有第一端、第二端以及第三端,第二开关单元T2的第一端与第二电感L2的另一端以及第二二极管D2的一端耦接,第二开关单元T2的第二端用以接收第一控制讯号S2,第二开关单元T2的第三端与第二端VOUT2耦接,第二开关单元T2是根据第二控制讯号S2决定是否使第二开关单元T2的第一端以及第三端彼此导通。

以升压单元11为例,当第一开关单元T1因为第一控制讯号S1而开启时,第一开关单元T1第一端与第三端彼此导通,因此形成了输入电压对第一电感L1充电的回路,第一电感L1的电感电流会因电感本身电性特性而增加。接着第一开关单元T1因为第一控制讯号S1而关闭时,第一开关单元T1的第一端与第三端彼此不导通,形成了第一电感L1对电容C充电的回路,使电容C两端(第一端VOUT1以及第二端VOUT2)升压高于输入电压,因此达到升压的功效。

综以上所述,由于本创作的升压电路包括有一组以上的升压单元,因此本创作的升压电路可根据需求选择致能的升压单元数,减少组件开关损耗,此外,应用在大电流的情况时,可藉由多个升压单元分担电流负载,并解决二极管并联问题,有效增进升压电路于商业上的应用。

虽然本创作已以较佳实施例揭露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创作,任何熟习此技艺者,在不脱离本创作的精神和范围内,当可作些许的更动与润饰,因此本创作的保护范围当是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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