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851326发布日期:2019-10-13 00:58阅读:386来源:国知局
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力设备领域,具体是指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



背景技术:

放线滑轮是电力行业中铺设线缆时辅助放线的设备,通过放线滑轮减少缆线与地面的摩擦;而在井底铺设线缆时,由于操作人员在井下拖动线缆,经常会出现线缆与井边摩擦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操作人员会在井的四周放置橡胶垫,但是由于橡胶垫没有固定,经常会出现橡胶垫移位而线缆与井边继续摩擦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包括环形导槽、支架体一、支架体二、水平滑轮一、水平滑轮二和竖直滑轮,所述支架体一两端通过球形滚珠与环形导槽滚动连接;所述支架体一中间部位连接有转轴,所述支架体二一端与转轴连接;所述水平滑轮一和水平滑轮二转动连接于支架体二上;所述水平滑轮一和水平滑轮二之间设置有一对滚动支架,所述滚动支架均连接于支架体二上;所述滚动支架的下端之间连接有轴,所述轴上转动连接有球形滚珠;所述支架体二尾端连接有安装支架板,所述安装支架板上连接有竖直滑轮支撑架;所述竖直滑轮转动连接于竖直滑轮支撑架上。

进一步的,所述环形导槽底部连接有四根支撑方钢,所述支撑方钢均匀分布于环形导槽四周;所述支撑方钢内滑动连接有滑动方钢,所述滑动方钢通过螺栓、螺母与支撑方钢固定连接;所述滑动方钢一端向下连接有支撑腿,所述支撑腿的端部连接有带刹车的万象滑轮。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体一为矩形槽钢,所述支架体一两端的钢体之间连接有轴,所述球形滚珠连接于轴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线缆通过穿设于滑轮之间而送入井下,有效避免了线缆与井边的摩擦;

2、操作人员在转向线缆时,通过支架体一和支架体二下方设置的球形滚珠在环形导槽内的滑动有效提高铺设效率;

3、通过调节滑动方钢在支撑方钢内的位置,使得放线滑轮机构能够适应大部分的井口,大大提升了该机构使用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右视图;

其中,1、环形导槽,2、支架体一,3、支架体二,4、水平滑轮一,5、水平滑轮二,6、竖直滑轮,7、球形滚珠,8、转轴,9、滚动支架,10、安装支架板,11、竖直滑轮支撑架,12,支撑方钢,13、滑动方钢,14、支撑腿,15、万象滑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2所示,一种井口放线滑轮机构,包括环形导槽1、支架体一2、支架体二3、水平滑轮一4、水平滑轮二5和竖直滑轮6,所述支架体一2两端通过球形滚珠7与环形导槽1滚动连接;所述支架体一2中间部位连接有转轴8,所述支架体二3一端与转轴8连接;所述水平滑轮一4和水平滑轮二5转动连接于支架体二3上;所述水平滑轮一4和水平滑轮二5之间设置有一对滚动支架9,所述滚动支架9均连接于支架体二3上;所述滚动支架9的下端之间连接有轴,所述轴上转动连接有球形滚珠7;所述支架体二3尾端连接有安装支架板10,所述安装支架板10上连接有竖直滑轮支撑架11,所述竖直滑轮6转动连接于竖直滑轮支撑架11上,通过在安装支架板10上设置竖直滑轮6,且安装支架板10与水平轴线成45°夹角,有效防止线缆在摆动时出现较大弯折。

进一步的,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环形导槽1底部连接有四根支撑方钢12,所述支撑方钢12均匀分布于环形导槽1四周;所述支撑方钢12内滑动连接有滑动方钢13,支撑方钢12两侧设置有若干调节孔;所述滑动方钢13通过在调节孔内插入螺栓、锁紧螺母与支撑方钢12固定连接;所述滑动方钢13一端向下连接有支撑腿14,所述支撑腿14的端部连接有带刹车的万象滑轮15。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体一2为矩形槽钢,所述支架体一2两端的钢体之间连接有轴,所述球形滚珠7连接于轴上。

工作原理:当需要在井下铺设线缆时,将井口放线滑轮机构置设于井口上方,通过锁定万象滑轮15防止机构滑动;然后将线缆从竖直滑轮6穿入,依次穿过水平滑轮二5和水平滑轮一4然后进入井内,通过滑轮的作用,避免了线缆与井口的摩擦;操作人员在井底转向线缆时,通过支架体一2和支架体二3下方的球形滚珠7在环形导槽1内的滑动,起到辅助作用,省时省力,提升了电力施工的效率。

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所述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即公开范围内,仍可作一些修正或改变,故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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