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50512发布日期:2019-09-12 09:22阅读:565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源模块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



背景技术:

电源模块是可以直接贴装在印刷电路板上的电源供应器,其特点是可为专用集成电路、数字信号处理器、微处理器、存储器、现场可编程门阵列及其他数字或模拟负载提供供电。

可以看到,电源模块的使用范围非常的广泛,但电源模块中并没有特殊的防爆模块,特别是针对一些大型设备的电源,由于电源模块内线路比较多,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颠簸或过热很容易发生爆炸现象,从而导致财产的损失,甚至导致人员的伤亡,因此,在电源模块中增加一防爆模块是十分有必要的。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该电源模块内设置有防爆模块,从而能够大大提高电源模块的防爆性能。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包括底座、设置于底座上且能与所述底座脱离的设备外壳和穿透设备外壳的进线端和出线端,其中,所述设备外壳的内外表面均设置有一层防爆层。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外壳的内腔内通过隔板分隔为两层,隔板的下层为元器件腔,隔板的上层为散热腔,其中,所述元器件腔设置有元器件,所述散热腔内设置有常开的散热风扇,同时,所述隔板上开设置有通风孔,以用于散热风扇吹出的风吹向元器件。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外壳的顶壁上开设有一可开闭的检修门。

进一步的,所述隔板与所述设备外壳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所述设备外壳的内表面设置有防火层,且所述防火层设置于防爆层和设备外壳内表面之间。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元器件腔内设置有防爆层,所述防爆层包裹住元器件腔内的元器件。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外壳内设置有一凹槽,所述凹槽设置有公卡扣,同时所述隔板上设置有母卡扣,通过卡扣的形式将隔板固定于所述凹槽内,同时,所述连接处设置包裹有防火层和防爆层。

进一步的,所述设备外壳的外表面设置有一层散热层。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具有以下有益效果:该电源模块通过设置设置有防爆层,来提高电源模块的防爆性,同时,设备外壳内设置有双仓结构,增加了散热风扇,以进一步的增加元器件的散热性,从而减小爆炸的几率。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电源模块的内部剖视图。

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电源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设备外壳,3、进线端,4、出线端,5、防爆层,6、隔板,7、元器件腔,8、散热腔,9、元器件,10、散热风扇,11、通风孔,12、检修门,13、防火层,14、散热层。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爆供电电源模块,包括底座1、设置于底座上且能与所述底座1脱离的设备外壳2和穿透设备外壳2的进线端3和出线端4,其中,所述设备外壳的内外表面均设置有一层防爆层5。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设备外壳的内腔内通过隔板6分隔为两层,隔板的下层为元器件腔7,隔板的上层为散热腔8,其中,所述元器件腔7设置有元器件9,所述散热腔8内设置有常开的散热风扇10,同时,所述隔板上开设置有通风孔11,以用于散热风扇吹出的风吹向元器件。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设备外壳的顶壁上开设有一可开闭的检修门12。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隔板6与所述设备外壳2一体成型。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所述设备外壳的内表面设置有防火层13,且所述防火层13设置于防爆层和设备外壳内表面之间。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设备元器件腔内设置有防爆层5,所述防爆层5包裹住元器件腔内的元器件。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设备外壳的外表面设置有一层散热层14。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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