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20380发布日期:2019-10-19 03:33阅读:371来源:国知局
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型涉及同时要求矩形度、绝对带宽和绝对延时的带通滤波器,具体涉及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



背景技术:

通信系统中有时要求中频信号的输出通带绝对带宽在一定范围的同时又要求较高的矩形度和小的通过延时,中频信号主要是L段以下频率;因为滤波器的衰减特性和延时特性是相矛盾的,如果衰减特性是锐截止的,截止点的群延时会很大,所以平常在保证矩形度的同时降低滤波器的绝对延时大都采用尽量保证信号通带内幅度尽量平坦的方案,但是如果在限定绝对带宽的情况下,单独的滤波器没办法采用带内尽量平坦的方案同时保证矩形度和滤波器的通过延时。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滤波器不能在限定绝对带宽的情况下同时保证矩形度和小的滤波器延时,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即在原优选滤波器拓扑的基础上加入电阻、电感、电容等器件,达到滤波器在限定绝对带宽、满足矩形度要求的同时使滤波器的绝对延时相对最低。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包括带通滤波器和连接带通滤波器的幅度均衡器;

所述幅度均衡器的均衡电路串联连接带通滤波器电路。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幅度均衡器包括均衡电路部分a和均衡电路部分b;

所述均衡电路部分a包括电感L12、电容C10和电阻R1;所述电感L12和电容C10依次串联在带通滤波器电路端;电感L12和电容C10形成串联谐振,谐振频率是被均衡电路的中心频率,然后与电阻R1并联 。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均衡电路部分b 包括电阻R2、电阻R3、电容C11、电感L13和电阻R4;

所述电阻R2与电阻R3串联后与电阻R1并联;所述电容C11与电感L13串联后并联于电阻R2与电阻R3之间的线路上;所述电感L13和电容C11形成并联谐振,谐振频率为被均衡电路的中心频率,然后与电阻R4串联接地。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电阻为三星0603型;所述电容为大连达利凯普高Q电容DLC10A系列;所述电感为美国线艺磁环绕线电感。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带通滤波器和幅度均衡器进行组合,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带通滤波器在限定绝对带宽、满足矩形度要求的同时使滤波器的延时相对减小15%左右。

附图说明

附图1是现有常规设计带通滤波器的电路拓扑图;

附图2是实施例一的电路拓扑图;

附图3是实施例一的波动频率、带宽、矩形度及延时的曲线图;

附图4是现有常规设计带通滤波器的波动频率、带宽、矩形度及延时的曲线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图1所示,现有常规设计带通滤波器没有幅度均衡器,不具有信号选择和幅度调整的功能,无法满足采用带内尽量平坦的方案同时保证矩形度和滤波器的通过延时。

如图2-4所示,一种通过时延小的定带宽带通滤波器,包括带通滤波器和连接带通滤波器的幅度均衡器;

所述幅度均衡器的均衡电路串联连接带通滤波器电路。

所述幅度均衡器包括均衡电路部分a和均衡电路部分b;

所述均衡电路部分a包括电感L12、电容C10和电阻R1;所述电感L12和电容C10依次串联在带通滤波器电路端;电感L12和电容C10形成串联谐振,谐振频率是被均衡电路的中心频率,然后与电阻R1并联 。

所述均衡电路部分b 包括电阻R2、电阻R3、电容C11、电感L13和电阻R4;

所述电阻R2与电阻R3串联后与电阻R1并联;所述电容C11与电感L13串联后并联于电阻R2与电阻R3之间的线路上;所述电感L13和电容C11形成并联谐振,谐振频率为被均衡电路的中心频率,然后与电阻R4串联接地。

带通滤波器传输信号接入均衡电路后,均衡电路部分a和均衡电路部分b同时实现信号选择和幅度调整的功能。

优选的,所述电阻为三星0603型;所述电容为大连达利凯普高Q电容DLC10A系列;所述电感为美国线艺磁环绕线电感。带通滤波器不是固定滤波器,其型号的选择与均衡网络部分的元件值跟频率和均衡量相关,不是固定不变的值。

实施例一

基于本实用型提出的带通滤波器和幅度均衡器组合的技术方案,设计并制作了一个60MHz中心频率,3dB带宽9~11MHz,矩形系数约2.6的带通滤波器,其10MHz内绝对延时≤130nS;现有的常规设计的60MHz中心频率,3dB带宽9~11MHz,矩形系数约2.6的带通滤波器,10MHz内绝对延时>150 nS;本实用新型在限定绝对带宽的情况下同时保证矩形度和小的滤波器延时,滤波器的延时相对减小15%左右。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