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78820阅读:250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



背景技术:

小区作为一个集居住、休闲及商业一体的综合性社区,来往的人员层次多,成份复杂。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居住空间的要求有了一个从量到质的比较大的飞跃。小区的安全化、智能化是居民人身安全、财产的保证,是居民身份的体现。小区的安全化、智能化不仅要对外部人员进行防范,还要对内部人员加强管理,同时对重要的出入口、主干道以及场所进行特殊的保护。小区的安全化、智能化包括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其中,监控系统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在减少人员配备的同时可充分发挥智能机器的优越性,因此,监控系统是安全智能小区中必不可少的系统之一,其主要实现小区管理人员集中实时掌握小区内各重要区域的现场状态,同时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监控系统是一种直观的防范手段,是人员视觉防范的一种延伸,可以很好地对其他防范手段进行补充,它提供的信息更丰富、更便于对事件的判断和处理。从小区的安全及管理应用看,对小区各种出入口的管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同时为提高小区周界的主动防范水平,在周界部分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控点,有助于对前端现场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及管理。而为了方便小区的安全建设和系统管理,现在小区多建成封闭型居民住宅小区,主要是有围墙、栅栏等作为屏障的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单纯依靠在边界处建造的围墙屏障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并不能完全杜绝非法侵入者通过翻越屏障进入小区。因此小区围墙、栅栏等封闭屏障处应安装周边防越报警系统,同时,在周边围墙处设置现场报警器,可对非法入侵者起一个威慑作用,即构成周界红外报警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已经向智能型的方向转变,先进可靠的停车场系统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现有的住宅小区安防系统通常只是记录安全问题,很难保证各部分的持续有效工作,从而会出现安全问题的恶化。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保证各部分的持续有效工作,有效避免安全问题的恶化。

为了实现以上目的,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供电系统,所述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包括前端摄像机和电视墙,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包括设置的多个主动对射式红外线报警探测器,所述的主动对射式红外线报警探测器构成红外线防护墙,所述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包括感应卡和车辆出入管理处理器,所述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连接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还包括联网报警中心和ups电源系统,所述的联网报警中心依次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供电系统,所述的ups电源系统依次电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和联网报警中心,所述的联网报警中心设置控制室和报警主机,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包括二级处理模块和电子围栏,所述的二级处理模块依次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进一步的,所述的控制室设置数字硬盘录像机,所述的数字硬盘录像机上设置外部存储硬盘。

进一步的,所述的感应卡为非接触感应式感应卡。

进一步的,所述的电子围栏包括环小区周界布置的脉冲电子围栏探测器。

进一步的,所述的报警主机上设置报警主机电源。

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在于:保证各部分的持续有效工作,有效避免安全问题的恶化。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一种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供电系统,所述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包括前端摄像机和电视墙,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包括设置的多个主动对射式红外线报警探测器,所述的主动对射式红外线报警探测器构成红外线防护墙,所述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包括感应卡和车辆出入管理处理器,所述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连接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还包括联网报警中心和ups电源系统,所述的联网报警中心依次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供电系统,所述的ups电源系统依次电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和联网报警中心,所述的联网报警中心设置控制室和报警主机,所述的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包括二级处理模块和电子围栏,所述的二级处理模块依次连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进一步的,所述的控制室设置数字硬盘录像机,所述的数字硬盘录像机上设置外部存储硬盘。

进一步的,所述的感应卡为非接触感应式感应卡。

进一步的,所述的电子围栏包括环小区周界布置的脉冲电子围栏探测器。

进一步的,所述的报警主机上设置报警主机电源。

为保证农居点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位于小区内配备的安全住宅小区安防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供电系统。其中,广播音响系统是在小区周边、小区内部、停车场、中心花园等场所设置音箱设备,在特定时间播放音乐,调节小区的环境气氛。也可播放一些公共通知、科普知识、娱乐节目等服务于居民。同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作为紧急广播强制切入使用。周界红外报警系统作为小区安保系统的首道防线,监控小区周界,在小区周界外人易翻爬入内的围墙或铁栏栅上,安装主动对射式红外线报警探测器,组成红外线防护墙,有效阻止外人侵入小区。为加强进出人员、车辆、货物的管理,及时了解小区内人员走动、货物及车辆进出情况,在小区出入口、周界、小区内重要区域(如:主干道、停车场、楼间空地等)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24小时全天候监控,确保小区安全。可视对讲系统是在每幢住户室内安装楼寓可视对讲分机,单元门口安装可视门口机,小区门口设小区门口机。为保证保安人员的巡逻效果,在小区设置固定的巡更路线,定期巡查和管理各种治安情况,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这是电子巡更系统的一部分,且为使管理人员对保安实施有效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电子巡更系统。设置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的车辆出入管理处理器和感应卡相结合,可有效准确地进行车辆管理,降低值班人员的工作量。系统功能完善,安全可靠。为有效管理今后民居点住户的室内报警,接收和监控住户的报警信号,在民居点设立联网报警中心,联网报警中心为整个控制系统的控制中心。联网报警中心的控制室监控图像的显示、记录、自动切换,以及对时间、日期的显示和记录,控制室设置数字硬盘录像机,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实现控制远程传输,当报警发生时,自动显示和录像,硬盘录像机记录,数字硬盘录像机设置外部存储硬盘,提高保存时间,且方便扩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包括前端摄像机和电视墙,并结合了数字硬盘录像进行有效管理。将前端视频信号接入到数字硬盘录像机,以单\多画面\画面切换形式在监视器上显示,并根据需要对部分摄像机信号进行24小时录像。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与周界红外报警系统报警联动,当周界红外报警系统有报警发生时,自动弹出对应摄像机监控画面并自动开始录像,联网报警中心通知现场保安对现场核实,将现场全部过程录制下来作为处理事件的依据。且为便于对供电系统和前端设备的管理为对系统采用集中供电,设置ups电源系统,保证各部分的持续有效工作。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依托感应卡实现高效快捷、公正准确、科学经济的停车场管理,是停车场对于车辆实行动态和静态管理的综合。从用户的角度看,其服务高效、收费透明度高、准确无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其易于操作维护、自动化程度高、大大减轻管理者的劳动强度。系统以感应卡为信息载体,通过感应卡记录车辆进出信息,利用车辆出入管理处理器的计算机管理确定停车计费金额,结合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控制机电一体化外围设备,从而控制进出停车场的各种车辆。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的感应卡采用非接触感应式感应卡作为身份识别,系统支持em、hid等多种读卡格式,实现快捷的入场出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收费管理。对出入场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出入车辆图像比对,充分反映现场的各种状态,记录并跟踪停车及进出场的整个过程。周界红外报警系统在布防状态下,一旦有非法入侵者企图跨越防护区,即发生警情,联网报警中心控制室的报警主机上会反映出报警点,这样利用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即实现了对整个小区的封闭式管理。周界红外报警系统通过二级处理模块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以及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广播音响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连接,起到安全防范系统的联动。电子围栏包括在小区周界设置脉冲电子围栏探测器,形成一道电子围墙进行防范和管理。当有人非法翻越围墙或破坏,脉冲电子围栏探测器可立即将警情传送到联网报警中心,联网报警中心对报警信号进行接收和处理,报警主机弹出入侵区域的监控画面,同时,外接的录播喇叭开始发出声音驱赶;中心值班人员通知巡逻中的保安人员立刻赶往现场处理。ups电源系统主要提供系统设备及现场报警器的电源供给。在遇到停电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并保证系统持续工作。此外,报警主机单独设置报警主机电源,这样保证报警主机提供不间断、稳定的电源供应。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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